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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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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v3.09.1
★★★★☆ 增长势能回流,成果再度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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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Windows / Android / iOS
语言简体中文
更新2026-07-31 21:07:57
作者卢镇珍
分类一键去衣软件

软件介绍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功能特点

(西藏自然科学博物馆第八届科普夏令营开营)

7月30日,西藏自然科学博物馆第八届“科学逐梦团”科普夏令营在拉萨正式启动,120名年龄在9至15岁之间的各族青少年成为本届营员,开启了一段别开生面的研学旅程。

此次入营学员经由公开报名和综合面试层层筛选,最终脱颖而出,他们大多来自拉萨市、日喀则市的中小学以及西藏自治区科技厅的驻村工作点。夏令营全程提供免费食宿、交通和课程实践等公益服务,旨在以普惠性科普资源,助力提升西藏青少年的科学素养与综合能力。

本届夏令营为期九天,精心设计了“自然科普研学+高原户外实践+藏地非遗体验”三大主线,突出跨学科学习价值,注重知行合一的育人理念。

在丰富的研学行程中,营员们将走进科普场馆、科研院所、自然湿地与现代农牧业示范点,参与地质科考、鸟类观测、藏香手工制作、藏戏体验及创客实践等多样化活动,在真实场景中感受高原生态之美,体悟藏地文化底蕴。

作为西藏自然科学博物馆倾力打造的年度公益品牌项目,科普夏令营已成功举办八届,始终坚持科学教育、生态保护、民族文化与民族团结的深度融合,助力青少年在研学中厚植家国情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使用说明

(长江十年行()磅礴乌蒙涌清流 云南镇雄县探索依法保)护赤水河源头

中新网昆明7月31日电 题:乌蒙磅礴处,碧水自东流——云南镇雄县司法守护赤水河源纪实

“乌蒙深处涌碧波,蜿蜒东去汇长江。”位于云南昭通市镇雄县赤水源镇银厂村,一眼清泉自岩隙间汩汩而出,就此拉开赤水河的源起序幕。六年光阴流转,法槌声一次次回响于河畔与村舍之间,让这条大江源头的碧水,获得了愈发坚实的司法屏障。

赤水河蜿蜒穿越云贵川三省,在巍峨乌蒙山脉间奔腾不息。作为长江上游唯一未受人工干预、保持自然流态的一级支流,这里亦是诸多珍稀鱼类的天然栖息家园。守住源头,便守住了整个流域生态治理的第一道关隘。

2020年9月,镇雄县人民法院赤水河源头环境保护法庭在银厂村正式揭牌。六载春秋,一支扎根于源头腹地的司法力量,持续探索构建预防为先、保护为本、打击为要、修复为基的“四位一体”生态司法模式。以专业审判划定生态红线,以恢复性司法抚平环境创伤,以跨域协作凝聚共治合力,为赤水河源头铸就了一道坚不可摧的法治长城。

一纸裁判,既严惩违法,更着眼修复

镇雄县地处源头要冲,当仁不让地肩负起赤水河生态保护的“第一棒”重任。

环保法庭锐意革新,打破了以往环境资源案件分散审理的格局,将涉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收归“三合一”归口审理,并锻造了一支专业化的审判团队。镇雄县人民法院更将镇雄、威信、彝良三县的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集中管辖,一跃成为赤水河流域上游举足轻重的环境资源审判重镇。

“生态保护绝无‘下不为例’之说,任何损害生态的行为都必须依法追责。”这既是法庭法官们挂在嘴边的铮铮誓言,也是他们始终恪守的行动圭臬。

六年来,从打击流域内非法捕捞,到严惩危害野生动物行为,再到整治企业违法采矿,环保法庭累计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34宗,涉及416人,以司法之力清晰勾勒出生态保护不可逾越的红线。在法官们眼中,环境资源案件绝非“一判了之”那么简单。生态司法的终极追求,不仅在于惩戒违法者,更在于促使被破坏的生态得以复原。

为此,当地积极探索并实践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巡河值守等多元化的生态修复路径。针对非法捕捞案件,法庭普遍责令违法者实施增殖放流;而对于无力承担生态赔偿的当事人,则组织其投身河道巡查、垃圾清理或山林养护等公益劳动。

以2021年一案为例,童某某等5人使用禁用渔具在赤水河非法捕捞,造成生态损失逾3.7万元。法庭在依法追究五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赔偿生态损失,并投放1.25万尾昆明裂腹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以修复水域生态。六年间,法庭已推动43起案件、107名被告人切实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累计向赤水河流域投放本土鱼苗超过17万尾。不少曾经的生态破坏者,如今已转变为河流的忠诚“守护人”。

一脉清流,织就跨省协同防护网

生态保护不能“各人自扫门前雪”,更不能让司法力量孤军奋战。

鉴于赤水河系跨省界河流,上下游生态状况休戚相关。为破除地域壁垒,镇雄县人民法院积极推动构建跨区域司法协作体系,于2021年联合云贵川三省共7家基层法院,共同签署《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跨区域司法协作意见》,建立起涵盖跨域立案、协同取证、执行联动、生态修复等多方面的协作机制。

自此,赤水河跨区域保护的“盟友圈”持续扩容。2024年,镇雄县人民法院与重庆市江津区等地7家法院再度签约,将协作版图拓展至长江上游更广阔的区域;2026年6月,该院又加入云贵川三省七地共同发起的长江上游珍稀濒危水生物种保护合作框架,将协作范畴延伸至珍稀水生物种保育、流域生态系统整体修复等更深层次领域。从一条河流到整个流域,从单一的司法审判到多地的协同守护,跨区域司法协作使生态保护彻底摆脱了行政区划的窠臼。

法庭“搬”到河岸边,法治扎根百姓间

生态保护最深厚的根基,在基层沃土,在亿万民众。环保法庭并未将审判工作囿于高堂之内,而是主动将庭审现场移至乡村广场、河滩林地,把环保法律知识送到群众家门口。

多年来,环保法庭干警的身影时常出现在镇雄县果珠乡的山林边,公开宣判失火案件;在母享镇的河滩上,公开审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同时,还在银厂村的人大代表工作站设立了固定的巡回审判点。“人大代表最懂民情、最知民意,有他们参与,不仅纠纷化解更顺畅,更能带动广大群众投身保护行动。”环保法庭法官介绍,法庭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联合巡河、监督增殖放流,使司法审判与人大监督同频共振,形成强大保护合力。

六年来,环保法庭已组织大型公开巡回审判12场次。每一次庭审结束后,法官都会就地以案释法,用鲜活案例向群众阐明生态保护的法律责任与重要意义。

如今,漫步于赤水河源头,河道中难觅非法渔网踪迹,山林间私设猎套也已绝迹。越来越多的村民从旁观者转变为参与者、守护者,踊跃加入护河、护林队伍。生态保护的理念,正悄然融入当地民众的日常起居,让他们深切领悟到:“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完)

(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中国正能量网络传播专项基金支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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