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软件下载/《“专利碰瓷”盯上具身智能》企业 法院判了
《“专利碰瓷”盯上具身智能》企业 法院判了
7
《“专利碰瓷”盯上具身智能》企业 法院判了
v7.91.7
★★★★☆ 增长态势延续,无需额外刺激!
大小39.5 MB
系统Windows / Android / iOS
语言简体中文
更新2026-07-31 21:34:33
作者韩隆妃
分类域名停靠

软件介绍

《“专利碰瓷”盯上具身智能》企业 法院判了

专利权本应成为创新发展的坚实屏障,然而在司法实践的现实中,个别企业却将诉讼异化为干扰竞争对手的工具,借知识产权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一家从未涉足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在取得专利权仅五天之后,便对一家正处于上市冲刺阶段的科创企业发起了所谓“闪电诉讼”。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宇某科技与露某美公司围绕两款机器狗产品展开的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终审裁决。法院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后,不仅否定了侵权指控,更在判决书中对背离诚信原则的诉讼行为给予了鲜明而有力的司法回应。

这起纠纷的源头,是一项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在庭审交锋中,露某美公司坚称,宇某科技推出的A2型号机器狗,其金属外壳、足端传感器以及激光雷达等部件,分别对应了其专利中“可变色仿生毛皮”“液位传感器”与“气体传感器”等核心技术要素。然而,随着审理工作逐步深入,该侵权指控所依赖的事实根基开始显露裂痕。

法院经缜密比对后确认,宇某科技的产品并未包含涉案专利所载明的“可变色仿生毛皮”等多项技术特征,露某美公司所主张的侵权事实显然缺乏成立的基础。而在技术争议之外,露某美公司在此案诉讼过程中展现出的若干异常策略,同样引发了合议庭的高度关注。

事实上,此次诉讼并非双方初次交手。此前,双方已因宇某科技另一款Go2机器狗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而对簿公堂。在那场围绕Go2机器狗的诉讼中,露某美公司的索赔方案便已显现出内在矛盾:一审阶段,其诉请的赔偿金额仅为象征性的500元,但同时却附加了一项“以法院审计宇某科技利润为准”的请求,并主张按照侵权获利的三至五倍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使得潜在的索赔总额可飙升至7000万元之巨。

这种看似难以自洽的诉讼请求背后,究竟暗藏着怎样的策略考量?法院在审理中剖析指出,当诉讼请求欠缺充分事实支撑时,原告主张的赔偿额越高,其所需预交的诉讼费用也就水涨船高。露某美公司刻意压低诉请金额,同时保留以利润审计为基础的高额索赔可能,这种安排客观上大大降低了启动诉讼的门槛,但其真实意图显然并非单纯地制止侵权行为或捍卫正当权益。

审理过程中,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浮出水面: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才自案外人处受让取得涉案专利权,仅仅相隔五天,即在7月1日对宇某科技提起诉讼。作为一家主营业务仅限日用百货、从未实际制造或销售过专利产品的企业,其“甫获权利便即刻起诉”的行为模式,难免令法庭对其主张权利的正当性产生合理质疑。

综合全案证据及技术比对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指控不能成立,并于2025年9月26日依法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露某美公司对一审结果并不认同,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邓卓介绍,露某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案件推入二审程序。而在这一阶段,其诉讼行为再度出现戏剧性反复:在明知一审已认定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露某美公司一度请求法院先行判决宇某公司赔偿8000万元;可就在二审询问程序结束后的第二天,又通过书面形式将索赔金额戏剧性地调回至500元。

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官邓卓表示,最高法二审认定宇某公司的Go2机器狗不构成侵权,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Go2机器狗案一审尚未尘埃落定之际,露某美公司已迫不及待地开辟第二战场。针对宇某科技另一款A2机器狗,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9月初另行提起诉讼,此次索赔金额定为1500元,但同样附注“暂计”字样,并声称最终赔偿数额仍须以侵权获利审计结果为准。

面对接踵而至的连环诉讼,宇某科技在第二起案件中主动发起反诉,请求法院认定露某美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并要求其承担因应诉所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支出,总额达8万元。经审理,法院确认宇某科技A2机器狗同样不构成专利侵权,进而需要回答的关键问题是:露某美公司这一系列诉讼行为是否已逾越正当维权的边界?

法院结合全案事实,从主客观双重维度展开综合评判。一方面,露某美公司提起系列侵权之诉虽具备形式上的权利基础,但显然缺乏实质上的事实依据;另一方面,其选择在宇某科技IPO上市辅导的关键窗口期提起诉讼,并申请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客观上对宇某科技的上市进程形成了显著掣肘。这表明其诉讼目的绝非单纯的维权,而带有超越诉讼本身的不正当意图。

法官邓卓进一步阐述道:“我们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判断,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客观上缺乏事实基础,且诉讼行为反复无常、自相矛盾。在先判决已明确谴责其精于算计、反复无常、有违诚信,但在此案中露某美公司仍继续推进诉讼,主观恶意更为显著。此外,本案作为系列诉讼,需对各诉讼环节中的行为进行整体性考量。”

基于上述事实认定,法院对宇某科技主张的8万元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纵观全案,露某美公司的行为呈现出高度模式化特征:在事实层面,明知被诉产品不具备专利核心特征,却执意推进诉讼进程;在策略层面,利用“500元象征性索赔”与“巨额利润审计要求”的组合拳,以微不足道的诉讼成本向对方施加强大压力;在时机选择上,精准锁定企业IPO的关键节点,意图将司法程序转化为干扰正常经营的筹码。

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对上述系列诉讼行为的整体审查,最终作出清晰定论:宇某科技不构成侵权,露某美公司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据此,最高法终审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责令其赔偿宇某科技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8万元。

功能特点

丘成桐谈王虹:解决我(许多朋友都没解决的问题 了不起)

丘成桐谈王虹:解决我许多朋友都没解决的问题 了不起

使用说明

儿童如何{健康吹空调?}医生解答

儿童究竟该如何科学合理地使用空调?这是一个备受家长们关注的话题。事实上,孩子并非缩小版的大人,面对酷暑,不能让他们硬扛,但空调的使用也绝非简单的“开”或“关”这般非黑即白的选择。尤其是针对新生儿、过敏体质、皮肤疾病患儿乃至正处于发热状态的孩子等特殊群体,空调的运用更像一门需要精细拿捏的“技术活”。

相较于成人,儿童的新陈代谢速度要快得多,然而他们的体温调节中枢却尚未发育完善,汗腺功能及血管舒缩调节能力也明显逊色。一旦室内温度攀升至33℃以上,孩子便极易出现中暑症状,且病情恶化速度惊人,往往在短短数小时内,就能从先兆中暑迅速演变为威胁生命的热射病。

许多长辈笃信“出汗排毒”的理念,刻意让孩子远离空调,却未曾意识到儿童恰恰是中暑的高危人群。倘若执意拒绝空调,令孩子长时间滞留在高温、闷热的环境中,不仅可能引发大面积痱子,还会伴随烦躁不安、频繁哭闹、食欲显著下降等状况,严重时甚至会对大脑、肝脏、肾脏等重要器官造成不可逆的损伤。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将空调温度调至极低、全天候密闭直吹就是可取之道。若长时间将室温设定在24℃以下,并且冷风直吹身体,反而会扰乱孩子自身的体温调节平衡,继而诱发感冒、支气管炎、肠胃痉挛等疾病,甚至使湿疹和过敏性鼻炎的症状进一步加剧。

在空调的使用策略上,不妨借鉴“红绿灯”法则。就“红灯”禁忌而言,家长应当杜绝以下几类做法:一是完全抗拒使用空调;二是将温度调至24℃以下且冷风直吹孩子身体;三是令室内外温差超过8℃。而在“绿灯”操作层面,一般建议将空调温度设定在25℃至28℃之间。具体来看,对于新生儿(出生0至28天)及足月儿,室温宜控制在26℃至27℃;早产儿则需将温度维持在26℃至28℃,同时配合加湿器,使空气湿度保持在55%至65%之间,尤其要注意保护好孩子的肚脐部位。

针对患有过敏性鼻炎或哮喘的儿童,关键在于做好“温差缓冲”。从户外返回家中后,不妨先让孩子在门厅安静休息5分钟,擦干汗水再进入空调房间;而出门前则应提前10分钟关闭空调。空调温度建议设定在26℃至27℃,湿度锁定在55%至60%,平时可多启用除湿模式,从而减少因冷热交替所诱发的呼吸道痉挛风险。

对于湿疹或特应性皮炎患儿而言,低温干燥的环境会加速皮肤水分流失,进而加剧瘙痒不适。因此,空调温度可调至23℃至24℃上下,同时需避免冷风直接吹拂皮肤,并增加保湿霜的涂抹频次(每日至少2次)。若室内湿度低于40%,务必开启加湿器加以调节。

至于正处于感冒发热阶段的孩子,更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若孩子手脚冰凉且处于体温上升期,此时应暂时关闭空调并适当增添衣物保暖;待体温升至高峰、手脚逐渐转暖后,再启动空调辅助散热,此时室温维持在25℃至27℃最为适宜。

除了温度设定之外,家长还需留意若干关键细节:严禁冷风直吹,应将空调出风口朝上调整,或加装挡风板;注重定期通风,每使用空调2至3小时,就应开窗通风15至20分钟;维持适宜湿度,室内湿度以50%至60%为佳;定期深度清洁滤网,条件允许的话每两周清洗一次,否则空调内部积累的尘螨和霉菌极易诱发儿童呼吸道感染。

更新日志

《“专利碰瓷”盯上具身智能》企业法院判了专利权本应成为创新发展的坚实屏障,然而在司法实践的现实中,个别企业却将诉讼异化为干扰竞争对手的工具,借知识产权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一家从未涉足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在取得专利权仅五天之后,便对一家正处

句子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