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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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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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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Windows / Android / iOS
语言简体中文
更新2026-07-31 21:30:36
作者谢峻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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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介绍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功能特点

“直通乌镇”全球互联网(大赛亚太站复赛在港举办 6)支队伍获总决赛入场券

7月30日,2026年“直通乌镇”全球互联网大赛亚太站复赛在香港拉开帷幕,现场14个前沿科创项目轮番登台,展开激烈角逐。经过一番精彩路演与专业评审,最终6支优秀团队脱颖而出,成功锁定总决赛席位。本次活动由中新网香港记者戴小橦、王雨轩报道。

本次大赛以“发现未来新势力,共筑数智新生态”为旗帜,广泛凝聚来自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及中国香港等地的创新力量,共吸引近百个项目踊跃报名。经过层层筛选,14个项目入围复赛,覆盖智能制造、智联出行、数智医疗以及人工智能(AI)数字化平台等多元赛道,展现了当下科技前沿的蓬勃活力。

在开幕致辞中,浙江省驻香港(粤港澳大湾区)商务代表处首席代表崔建辉表示,浙港两地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协作根基深厚、潜力巨大。截至2026年4月,已有超过3600家浙江企业扎根香港,百余家浙企成功在港上市。他期待以此次大赛为桥梁,进一步打通浙港两地科创、资本及产业资源的流通渠道,携手构建开放协同、互利共赢的区域数字生态体系。

香港特区政府助理数字政策专员关颖贤亦在发言中指出,香港科学园和数码港等创新载体已汇聚上千家AI企业及初创团队,创新氛围日益浓厚。她强调,特区政府将持续深化与世界互联网大会的合作,强化香港作为国际创科中心的枢纽地位,积极推动全球数字技术的交流与落地应用。

作为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的重要配套活动,“直通乌镇”大赛自2019年创办以来,已累计吸引来自47个国家和地区的6500多个项目参赛。据统计,超过三成的获奖项目在赛后成功完成新一轮融资,多家参赛企业成长为独角兽企业,部分更是顺利登陆资本市场,展现出强大的成长动能与行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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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称“一年长10厘米” }宅家“长高操”靠谱吗

连日来,江苏部分地区最高温已冲破40℃,众多家庭选择让孩子留在室内“躲高温”,一股主打“居家助力长高”的短视频风潮随之在各大社交平台蔓延开来。“一年蹿高十厘米”“四式动作助力快速拔高”“骨骺线未闭合皆可锻炼”……诸如此类的宣传语密集刷屏,吸引了不少家长的目光。

然而,成效真能如此立竿见影?重庆市医师协会运动医学医师分会会长陈光兴教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运动确实对身高发育有正向作用,但“一年猛长10厘米”的说法缺乏扎实的科学支撑,公众切勿被“速效”式的营销话术所裹挟。他直言:“运动只是帮助健康长高的助推器,绝不是什么‘增高神药’。那些号称‘追高10厘米’的效果,很可能孩子原本就能自然长到9厘米。”陈光兴进一步解释,运动并不能突破由遗传所框定的身高上限,也无法保证额外多长几厘米,但合理锻炼有助于优化成长环境、充分激发个体生长潜能。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5至17岁的儿童青少年每日应累计至少60分钟中高强度身体活动,而每周至少3天需安排较高强度并涉及肌肉和骨骼强化的运动内容。

实际上,青少年身高的增长自有其节奏,年增长5至10厘米属正常轨迹,所谓“追高”并非单靠某项运动便能一蹴而就。陈光兴提醒,6至14岁是儿童骨骼发育的关键窗口期,此阶段生长板尚未闭合,科学运动干预有助于挖掘身高潜力;而一旦年满18岁,生长板趋于闭合,再想依靠锻炼长高便极为困难。目前网上流传的“长高操”多由跳跃、拉伸类动作组成,适度练习有助于刺激生长激素分泌、提升睡眠质量,但若执念于“速成猛长”,反而可能滋生健康风险。

暑期高温之下,青少年在室内时间明显增多,一些居家运动小游戏确实值得尝试。例如模仿动物行走、头顶沙包行进、障碍闯关等,有助于锻炼孩子的协调性、平衡感与动作掌控力。但陈光兴特别提示,这类游戏对心肺耐力、骨骼肌肉发育和热量消耗的促进效果相对有限,无法替代跑步、跳跃等中高强度锻炼。尤其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居家游戏包含“鸭子步”这样长时间深屈膝的动作,膝关节负荷较大,不宜反复长距离进行,建议每次控制在10至20秒,并安排充分间歇。若孩子已有膝前疼痛或下肢力线异常,更应规避此类动作。

那暑期究竟该如何科学动起来?陈光兴建议,可将室内协调训练与户外中高强度活动有机结合:白天在室内进行2至3次、每次10至15分钟的障碍闯关或接球游戏;待清晨或傍晚气温稍降,再进行快走、跑跳、跳绳、骑车或球类运动,使全天累计运动量逐步逼近60分钟。其中,纵向类运动对促进身高最为有效,跳绳、摸高、篮球等动作能够对骨骼生长形成良性刺激。

陈光兴最后强调,没有任何一项运动能确保孩子突破遗传身高。只要坚持规律锻炼、均衡膳食和充足睡眠,孩子便能在健康轨道上稳步“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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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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