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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炎并非“《年轻人的》病” 老年人感染后更易“闹出大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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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炎并非“《年轻人的》病” 老年人感染后更易“闹出大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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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7-31
作者王玉昆
分类大色友

软件介绍

肝炎并非“《年轻人的》病” 老年人感染后更易“闹出大动静”

2025年7月28日,全球将迎来第16个“世界肝炎日”,今年的宣传主题聚焦于“社会共治消除肝炎”。在许多人的观念里,肝炎似乎总与年轻人挂钩,不少老年人认为“自己年事已高,无需再为此操心”,然而这种想法实则大错特错。随着年龄增长,人体免疫机能逐渐衰退,老年人恰恰成为肝炎的易感群体,且一旦患病,病情进展往往更为凶险,演变为肝硬化或肝癌的几率也显著高于中青年。为此,记者专程走访了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亦是南京市中西医结合老年医院)的肝病诊疗专家孙刚副主任中医师,请他为我们剖析老年人科学防治肝炎、守护肝脏健康的要点。

据介绍,肝炎大致可分为病毒性肝炎与非病毒性肝炎两种类型。病毒性肝炎由特定肝炎病毒引发,常见的有甲、乙、丙、丁、戊五种亚型,其中以乙型和丙型对老年群体的威胁最为突出。许多老年人早年曾感染乙肝病毒,但因症状不明显而浑然不觉,病毒便悄然潜伏于体内长达数十年之久。待进入暮年,免疫力日渐下滑,病毒便乘虚而入,大肆损害肝脏。另有一些老人本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步入老年后病情亦更易恶化。值得警惕的是,戊型肝炎在老年人中的发病率近年呈上升趋势,该病毒主要通过消化道入侵,食用不洁食物或饮用受污染水源都可能中招。

在非病毒性肝炎中,脂肪肝和药物性肝炎尤为常见。孙刚医生指出,轻度脂肪肝往往无明显征兆,许多人在体检中查出后也毫不在意,然而若不及时干预,脂肪肝可能逐步升级为脂肪性肝炎,甚至滑向肝硬化和肝癌的深渊,还可能诱发糖尿病、高血压等代谢性疾病。老年人常伴随多种慢性病症,需长期服用各类药物,而多数药物经肝脏代谢,用药不当极易造成药物性肝损伤,即药物性肝炎。

部分老年患者感染肝炎后,早期并无显著不适,或仅感到乏力、食欲欠佳,误以为是年老体衰的自然现象,因而疏于就医,最终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孙刚强调,老年人本身免疫功能薄弱,且常伴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基础疾病,感染肝炎后更易发展为重型肝炎,并可能出现腹水、感染、肝性脑病等严重并发症,治疗难度陡增,康复进程亦显迟缓。他还特别提醒,慢性乙肝和丙肝若长期得不到有效控制,老年人发展为肝硬化、肝癌的风险远高于年轻人。此外,肝脏功能受损会扰乱机体代谢与解毒机制,使原有的基础疾病更难以掌控,药物不良反应也愈发频繁,从而陷入恶性循环。

尽管肝炎危害不小,但只要做到早发现、早干预,绝大多数患者都能获得良好控制,甚至实现完全康复。孙刚建议老年朋友从以下四方面着手应对:

首先,主动筛查至关重要。建议每位老年人都进行一次全面的肝炎检测。若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或家中有乙肝、丙肝患者,更需定期复查,最佳频率为每半年一次。若频繁感到乏力、厌油、腹胀,或肝区不适,以及出现眼黄、肤黄、尿色加深等异常信号,应立即就医检查。

其次,规范治疗不可马虎。目前针对乙肝和丙肝已有较为理想的抗病毒药物,丙肝几乎可以彻底治愈。孙刚特别告诫,切勿轻信所谓“根治肝炎”的偏方或秘方,也不要随意购买网络或街边兜售的保健品、“特效药”,以免加重肝脏负担。

第三,日常习惯要养成。甲肝和戊肝均经消化道传播,烹饪时应严格做到生熟分离,拒绝不洁食品和生水,饭前便后勤洗手,以降低感染风险。若家庭中有乙肝或丙肝患者,应避免共用牙刷、剃须刀等可能沾染血液的物品。对于脂肪肝人群,需减少高油、高糖、高热量食物的摄入,控制主食分量,多食新鲜蔬果,适量补充优质蛋白。无论罹患何种类型的肝炎,戒酒都是必须坚守的底线。用药方面务必遵从医嘱,切勿自行加量或混用药物,长期服药者应定期监测肝功能。此外,可根据自身体能选择散步、太极拳、广场舞等适度运动,以控制体重、增强免疫力,同时保持愉悦心境。

最后,疫苗接种是预防肝炎的最有效手段。目前甲肝、乙肝、戊肝均有相应疫苗可供接种。对于抵抗力较弱、经常在外就餐的老年人,可考虑接种戊肝疫苗,为自身筑起一道坚固的免疫屏障。

功能特点

台湾长照经验遇(大陆智慧医疗 两岸业者共探医养“新蓝)海”

中新网天津7月9日电(记者 孙玲玲)一场聚焦大健康产业前沿的盛会,第十七届津台投资合作洽谈会的核心环节——京津冀台大健康产业交流会,于8日在天津拉开帷幕。来自京津冀及台湾地区的生物医药专家、健康照护领域翘楚及企业界代表,共计120余人汇聚一堂,就医养融合、银发经济及智慧医疗等热点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与思想交锋。

当前,大陆正稳步推进“十五五”规划部署,全力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与此同时,台湾地区历经数十年发展,在精细化医疗管理及长期照护领域沉淀了丰硕成果。此番两岸四地业界精英的齐聚,恰为双方在大健康版图上互鉴经验、探寻合作提供了生动注脚。

谈及两岸医养体系的各自优势,两岸企业家峰会生物科技与健康照护产业合作推进小组大陆方面副召集人表示,台湾在基层健康管理上独具匠心,尤其是“专案师”制度的推行,为病患配备专属个案管理者,实现了从医院到家庭的无缝对接,且该体系已融入健保网络,有效串联起大型医院与社区诊所。他坦言:“大陆虽已将病案管理下沉至社区卫生中心,但在诸多细节及‘最后一公里’的服务落实上,双方仍有巨大的交流潜力与合作空间。”在他看来,随着大陆老龄化进程加速,医养结合已成为两岸共同面对的课题,彼此的经验与教训均可互为镜鉴。

台湾方面副召集人则指出,台湾在医疗技术、全民健保体系、安养照顾的精细化管理及预防医学推广方面,积累了数十年的宝贵实战经验。她强调,两岸社会不约而同地面临着人口高龄化、慢性病管理需求激增以及AI与医疗数字化转型等挑战,这既是时代赋予的命题,更是双方携手共进的重大机遇。

当大陆的AI热潮与台湾的长照经验相遇,互补效应显而易见。大陆方面副召集人认为,健康产业已被纳入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的重点方向,两岸在医疗器械,特别是便民入户类设备上,合作空间极为广阔。台湾方面副召集人补充道,大陆拥有全球领先的数字经济、庞大的内需市场、蓬勃的产业生态及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她倡议,双方应合力推动智慧医疗发展,将AI技术与远距医疗、智慧照护深度融合,落地至社区与家庭,并依托基层康养经验,在社区养老及人才培训上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

作为台资企业代表,合富医疗集团负责人在会上分享了其参与大陆“医疗强基”的实践成果。他透露,该集团已与国家卫健委能力建设与继续教育中心达成协议,助力各地专家参与国家级课题研究,京津冀地区已有近30家医院积极响应。这些课题不仅涵盖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还引入了源自台湾的远程教学与信息科技,广泛服务于基层医疗场景。他表示,两岸四地常态化的交流机制,有望催生更多市场机遇与合作硕果。

此次交流会为何花落天津?与会嘉宾给出了答案。大陆方面副召集人分析,天津作为直辖市,在工业化进程、旅游资源及科技创新方面拥有北方地区的独特优势。台湾方面副召集人则盛赞天津在生物医药和现代中医药领域取得的显著成就,称其为“两岸深化大健康合作的最佳沃土”。

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协有关负责人向台商详细推介了新区的产业优势。她介绍,区内不仅布局了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等国家级创新平台,还集聚了康希诺等行业领军企业,已构建起覆盖基础科研、中试孵化、量产制造、临床应用及康养服务的全链条生物医药产业体系。新区持续推出专项扶持政策,全方位支持两岸大健康合作项目的落地、技术转化与市场拓展。

与会台商代表普遍认为,天津凭借港口、交通、人才等多重优势,成为台资企业布局北方市场的理想选择。此次交流会为台湾生物医药及医疗康养领域的企业与人才来津投资兴业搭建了坚实桥梁。以交流凝聚共识,以对接促进合作,两岸大健康产业的“新蓝海”正于天津徐徐展开其壮阔图景。(完)

使用说明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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