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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碰瓷”盯上具身智能》企业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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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碰瓷”盯上具身智能》企业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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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7-31 21:45:33
作者储世昌
分类俺去也官方

软件介绍

《“专利碰瓷”盯上具身智能》企业 法院判了

专利权本应成为创新发展的坚实屏障,然而在司法实践的现实中,个别企业却将诉讼异化为干扰竞争对手的工具,借知识产权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一家从未涉足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在取得专利权仅五天之后,便对一家正处于上市冲刺阶段的科创企业发起了所谓“闪电诉讼”。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宇某科技与露某美公司围绕两款机器狗产品展开的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终审裁决。法院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后,不仅否定了侵权指控,更在判决书中对背离诚信原则的诉讼行为给予了鲜明而有力的司法回应。

这起纠纷的源头,是一项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在庭审交锋中,露某美公司坚称,宇某科技推出的A2型号机器狗,其金属外壳、足端传感器以及激光雷达等部件,分别对应了其专利中“可变色仿生毛皮”“液位传感器”与“气体传感器”等核心技术要素。然而,随着审理工作逐步深入,该侵权指控所依赖的事实根基开始显露裂痕。

法院经缜密比对后确认,宇某科技的产品并未包含涉案专利所载明的“可变色仿生毛皮”等多项技术特征,露某美公司所主张的侵权事实显然缺乏成立的基础。而在技术争议之外,露某美公司在此案诉讼过程中展现出的若干异常策略,同样引发了合议庭的高度关注。

事实上,此次诉讼并非双方初次交手。此前,双方已因宇某科技另一款Go2机器狗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而对簿公堂。在那场围绕Go2机器狗的诉讼中,露某美公司的索赔方案便已显现出内在矛盾:一审阶段,其诉请的赔偿金额仅为象征性的500元,但同时却附加了一项“以法院审计宇某科技利润为准”的请求,并主张按照侵权获利的三至五倍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使得潜在的索赔总额可飙升至7000万元之巨。

这种看似难以自洽的诉讼请求背后,究竟暗藏着怎样的策略考量?法院在审理中剖析指出,当诉讼请求欠缺充分事实支撑时,原告主张的赔偿额越高,其所需预交的诉讼费用也就水涨船高。露某美公司刻意压低诉请金额,同时保留以利润审计为基础的高额索赔可能,这种安排客观上大大降低了启动诉讼的门槛,但其真实意图显然并非单纯地制止侵权行为或捍卫正当权益。

审理过程中,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浮出水面: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才自案外人处受让取得涉案专利权,仅仅相隔五天,即在7月1日对宇某科技提起诉讼。作为一家主营业务仅限日用百货、从未实际制造或销售过专利产品的企业,其“甫获权利便即刻起诉”的行为模式,难免令法庭对其主张权利的正当性产生合理质疑。

综合全案证据及技术比对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指控不能成立,并于2025年9月26日依法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露某美公司对一审结果并不认同,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邓卓介绍,露某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案件推入二审程序。而在这一阶段,其诉讼行为再度出现戏剧性反复:在明知一审已认定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露某美公司一度请求法院先行判决宇某公司赔偿8000万元;可就在二审询问程序结束后的第二天,又通过书面形式将索赔金额戏剧性地调回至500元。

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官邓卓表示,最高法二审认定宇某公司的Go2机器狗不构成侵权,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Go2机器狗案一审尚未尘埃落定之际,露某美公司已迫不及待地开辟第二战场。针对宇某科技另一款A2机器狗,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9月初另行提起诉讼,此次索赔金额定为1500元,但同样附注“暂计”字样,并声称最终赔偿数额仍须以侵权获利审计结果为准。

面对接踵而至的连环诉讼,宇某科技在第二起案件中主动发起反诉,请求法院认定露某美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并要求其承担因应诉所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支出,总额达8万元。经审理,法院确认宇某科技A2机器狗同样不构成专利侵权,进而需要回答的关键问题是:露某美公司这一系列诉讼行为是否已逾越正当维权的边界?

法院结合全案事实,从主客观双重维度展开综合评判。一方面,露某美公司提起系列侵权之诉虽具备形式上的权利基础,但显然缺乏实质上的事实依据;另一方面,其选择在宇某科技IPO上市辅导的关键窗口期提起诉讼,并申请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客观上对宇某科技的上市进程形成了显著掣肘。这表明其诉讼目的绝非单纯的维权,而带有超越诉讼本身的不正当意图。

法官邓卓进一步阐述道:“我们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判断,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客观上缺乏事实基础,且诉讼行为反复无常、自相矛盾。在先判决已明确谴责其精于算计、反复无常、有违诚信,但在此案中露某美公司仍继续推进诉讼,主观恶意更为显著。此外,本案作为系列诉讼,需对各诉讼环节中的行为进行整体性考量。”

基于上述事实认定,法院对宇某科技主张的8万元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纵观全案,露某美公司的行为呈现出高度模式化特征:在事实层面,明知被诉产品不具备专利核心特征,却执意推进诉讼进程;在策略层面,利用“500元象征性索赔”与“巨额利润审计要求”的组合拳,以微不足道的诉讼成本向对方施加强大压力;在时机选择上,精准锁定企业IPO的关键节点,意图将司法程序转化为干扰正常经营的筹码。

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对上述系列诉讼行为的整体审查,最终作出清晰定论:宇某科技不构成侵权,露某美公司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据此,最高法终审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责令其赔偿宇某科技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8万元。

功能特点

自然资源部修订印发《临《时用海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近日正式发布《临时用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取代原有的《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即刻废止。新《办法》共二十条,旨在对临时用海管理制度作出系统性升级,并在三大领域实现突破:分类施策、流程精简及全周期监管。

在分类管理层面,《办法》开创性地引入临时用海分类框架,清晰界定三种情形——须许可、可备案及禁办理。具体而言,凡触碰生态保护红线、改变自然岸线形态或功能,抑或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秩序及其他合法海洋利用产生重大干扰的活动,必须申请临时用海许可;而海洋文旅、生态修复、防灾减灾、海洋监测、科研教育等非敏感用途,在不涉及红线或岸线变动的前提下,豁免许可,仅需备案即可;至于填海造地、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砂开采等旨在长期占用海域的项目,则一律排除于临时用海管理范畴之外。此外,《办法》针对各类情形配套了差异化管控细则,以便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及用海单位直观参照、精准执行。

就审批流程而言,《办法》将高效便民置于核心位置,综合前期实操经验及修订征询意见,仅当项目涉及岸线形态功能改变或建设非透水构筑物时,方要求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从而避免论证范围过度延展。同时,审批环节得到大幅压缩,取消临时海域使用证发放步骤,确保用海主体在取得许可后即可动工,显著提升落地效率。

在全链条监管方面,《办法》强调依托自然资源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进行审核,一旦核发临时用海许可或完成备案,相关信息将即时嵌入“一张图”监督系统,并同步通报执法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披露,以接受广泛监督。对于用海期满后的清理义务,《办法》亦予以强化,要求及时拆除所有临时设施与构筑物;而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或岸线变动的项目,则进一步压实生态修复责任,督促用海主体严格履行修复承诺,确保海洋环境得以恢复。

使用说明

台风“红霞”影响基《本结束 珠江防总终止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广州7月29日电(记者王坚)珠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今日宣布,自11时起正式解除防汛Ⅳ级应急响应。据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透露,随着台风“红霞”对流域的影响逐步消退,当前珠江流域的防汛态势已明显趋稳。依据《珠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珠江流域(片)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珠江防总与珠江委同步终止了此次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珠江委进一步指出,各相关部门需继续履行职责,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强化监测预报与会商分析,扎实推进行水利工程调度、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并加强对中小河流洪水及山洪灾害的防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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