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非洲)青年积极评价中国影响力
新华社约翰内斯堡7月30日电(记者蒋国鹏 白舸)日前,南非伊奇科维茨家庭基金会公布《2026年非洲青年调查》结果表明,在中国对非洲大陆的影响力方面,青年群体给予的正面评价比例持续攀升,中国作为非洲关键协作伙伴的角色得到进一步夯实。
此项调研自今年3月拉开帷幕,其范围横跨16个非洲国家,深入访问了近5000名年龄介于18至24岁之间的年轻人。
根据调查数据,在那些认为中国对自身国家具有影响力的受访者里,高达95%的青年对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表达了积极看法,这一数字相较于2022年跃升了18个百分点。这一趋势清晰折射出中国对非洲年轻一代的辐射效应正与日俱增。
此外,关于双边关系的总体态度,受访青年中有95%将中国定性为友好协作的伙伴,这也凸显出中非关系在青年群体中具有坚实而广泛的民意支持基础。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停药后超八成人{群体重反弹!“网红减肥针”别迷信}
为了追求理想的瘦身效果,不少人选择借助药物手段来加速进程。被冠以“躺着也能瘦”美誉的减肥针剂,凭借注射便利、效果显著的卖点,迅速抢占市场,取代了传统节食和运动方案,成为诸多减重人群趋之若鹜的首选方式。然而,一些绕开正规医院专业评估、擅自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并自行注射的消费者,却遭遇了恶心、呕吐等副作用,令日常生活饱受困扰,更有极端案例出现急性胰腺炎或胆囊病变等严重后果。那么,这类减肥针是否适合所有人?其中又潜藏着怎样的风险隐患?
事实上,市面上多款减重注射针剂已陆续获批上市,且均被严格划归为处方药范畴。胰高血糖素样肽-1(GLP-1)本为人体肠道自行分泌的肠促胰素,其核心功能涵盖降低血糖、抑制食欲等。目前,国内经批准用于临床减重的此类针剂产品已逾六款。
尽管不同药物在靶点选择、适用对象及减重力度上各有差异,但常见不良反应却高度相似,包括恶心、腹泻、呕吐、便秘、消化不良、疲劳感、低血糖以及腹部不适等。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并非个别人的特殊体质反应,而是由药物作用机制所决定的普遍现象。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肥胖症诊疗指南(2024年版)》,所有GLP-1受体激动剂类减肥针均为处方药,具备严格的适用指征与禁忌条件,使用前必须经由医生全面评估个体身体状况。任何违规购买或盲目注射的行为,都潜藏着不容忽视的健康风险。
对体重正常者而言,强行借由药物让身体进入“低耗模式”,代价往往远超预期收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内分泌科副主任医师陈玲指出,若干特定人群严禁使用此类药物:曾罹患甲状腺髓样癌或具有相关家族史者;存在多发性内分泌腺瘤2型病史或家族史者;有胰腺炎病史或反复发作胰腺炎者;以及患有严重胃肠道疾病者,均不推荐使用。此外,妊娠期和哺乳期女性因缺乏用药安全性数据,亦应避免尝试。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同样无法保证用药安全。
针对市面上热门的几款减肥针,国内外医学界已展开大量研究,证实“打一次永久瘦”纯属幻想。国内临床数据显示,停药后半年内,约80%至90%之使用者体重会逐步回升至用药前水平,同时伴随体重下降而改善的血糖、血压等代谢指标也将随之逆转。
许多未经医生评估便自行用药的人群,在体重快速下降后亦未咨询专业意见便仓促停药,待体重反弹又再度注射,如此往复,陷入“用药—反弹—再用药”的恶性循环。这类体重剧烈波动将对机体造成显著冲击,虽脂肪量减少,但体脂率反而上升,最终导致代谢损伤,部分人更出现情绪起伏和心理焦虑等问题。
中日友好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医师尹晓强调,药物仅在减重强化阶段起到辅助作用,用药后的关键,在于能否坚持结构化的生活方式调整,这才是决定体重反弹速度与幅度的根本因素。
具体而言,应把药物带来的饱腹感转化为持久饮食习惯,减少精制糖、油炸食物及精加工主食摄入,同时增加优质蛋白、粗粮和绿色蔬菜比例,稳定每日热量缺口,并主动提升基础代谢率。运动方面,建议每周累计至少150分钟有氧活动,可依个人作息灵活分配次数;同时配合无氧训练,以防肌肉量明显流失。
当体重达到目标后,须由医生指导逐步减量乃至停药,让身体慢慢适应新的平衡点。无论在用药期间还是停药之后,均需坚持健康的心理与行为调节,涵盖饮食、运动、睡眠及情绪压力管理等方方面面,方能真正稳固减重成果。
调查报(告:非洲)青年积极评价中国影响力新华社约翰内斯堡7月30日电(记者蒋国鹏白舸)日前,南非伊奇科维茨家庭基金会公布《2026年非洲青年调查》结果表明,在中国对非洲大陆的影响力方面,青年群体给予的正面评价比例持续攀升,中国作为非洲关键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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