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30年发展目(标 )规划推动人人享有中医药服务
国家中医药局今日正式公之于众了《中医药振兴发展“十五五”规划》(下称《规划》),这份文件对接下来五年的中医药事业作出了周详擘画。该规划清晰界定了“十五五”阶段全方位推进中医药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蓝图与量化目标。依照规划愿景,至2030年,一个覆盖民众全生命周期且普惠全民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将更为完善,中医药在攻克重大疾病领域将实现里程碑式跨越,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得到显著跃升,基础科研实力大幅增进,中药产业的创新活力与竞争力空前壮大,中医药文化及其全球影响力亦将迈入新层级,最终达成人人皆可享有中医药福祉的宏伟目标。
为何此时启动这项规划的编制?规划中有哪些关键布局值得关注?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中医药局的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媒体采访,并作出详尽解读。回望“十四五”期间,中医药在传承与创新的双轮驱动下取得了一系列亮眼成就,积极融入健康中国、科技强国、乡村振兴等国家宏观战略,并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中医药各领域呈现齐头并进之势,高效优质的服务体系构建步伐明显提速,防病治病效能持续攀升。截至2025年,全国中医类医疗机构年诊疗量已高达18.2亿人次,每千人口所拥有的公立中医医院床位数增至0.82张,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实现了基本全覆盖,更有96.26%的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设立了中医临床科室。
至2025年末,中医药在防治重大疑难疾病研究上收获了丰硕成果,人才培育被纳入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总体布局,中药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得到强化,注册分类体系愈发科学,药材品质稳步提升。同时,中医药文化的创新性转化与创造性发展持续推进,公民的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攀升至28.1%。中医药亦积极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进程中取得了新突破。当前,“十五五”时期正是夯实社会主义现代化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节点,我国发展所面临的内外环境日趋复杂,人口老龄化与少子化趋势加深,多重疾病威胁与多样化健康影响因素相互交织,民众对多层次健康服务的渴求愈发迫切。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国家中医药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通力协作,联合编制完成了这一规划。《规划》的出台与落地,将有力凝聚各部门及地方党委政府共同推进中医药振兴的合力,充分调动地方与社会各界的积极性,确保重点任务与重大政策举措得到有效执行,使中医药发展的红利更广泛地惠泽人民群众。谈及《规划》编制的基本考量,负责人指出,首要在于锚定健康中国建设取得决定性进展的要求,补齐短板、放大优势、破除瓶颈,确保人人享有中医药服务,为中国特色卫生健康发展道路增添新的内涵。其次,注重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独特优势,紧扣提升临床疗效这一核心,彰显中西医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的显著特点,聚焦重大疑难疾病开展中西医协同攻关,并在分级诊疗接续服务中充分释放中医药的特色潜能。
第三,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围绕“说明白、讲清楚中医药疗效”这一命题,突出基础研究与经典传承,强化有组织科研攻关,借助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挖掘和传承中医药宝库的精华,加速其创新步伐。第四,致力于完善中医药政策机制,依托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促进生物医药发展等国务院协调机制,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与新药审评审批制度,走出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传统医药发展路径。第五,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先立后破,精心谋划打基础、利长远、求突破的重大工程。同时,树牢底线思维,强化中医医疗服务监管与行风建设,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以“祛邪扶正”之姿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生态。
针对“十五五”中医药发展的具体目标,《规划》明确提出:到2030年,覆盖全民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将更加健全,重大疾病防治取得新突破,基层服务实现提质升级,基础研究能力大幅跃升,中药产业创新创造力显著增强,中医药文化与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整体振兴迈上新台阶,人人享有中医药服务成为现实。所谓“人人享有中医药服务”,意指全社会共同参与中医药事业,依托15分钟医疗服务圈,构筑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全链条,且可及、可获得、可负担的中医药服务网络。早在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便首次提出到2020年实现人人基本享有中医药服务的目标。此番重申与深化,既体现了新时代党和国家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的战略导向,也是保障人民健康权益的民生承诺,更是发挥现代医学与传统医学双重资源优势、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健康发展道路的生动实践,为破解医改这一世界性难题提供了中国智慧与方案。
在主要发展指标的设置上,《规划》统筹考量了指标与目标、重点任务的衔接与引领,充分反映新时期中医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注重人力与服务等资源要素的可持续增长,从资源、服务、文化、开放等维度提出了十项指标。具体而言,对标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设置了千人口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数;为提升服务能力,设定了公立中医医院中医医师比例、中医类总诊疗人次占比等,而不再设置机构数、床位数等规模扩张型指标;为促进中西医结合,提出了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比例、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中医临床科室设置比例;为夯实基层根基,列入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人员配置、适宜技术提供及服务量等;同时,为强化健康促进与国际化,设定了居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中医药国际标准新增数等指标。
关于重点任务的部署,《规划》全面覆盖了医疗、科研、人才、产业、文化、开放等关键领域,确立了十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其一,完善高质量中医药服务体系,具体包括优化服务资源布局、强化重点人群服务保障、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中医药行动;其二,提升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能力,涵盖提升临床诊疗、应急救治、疾病预防与健康促进、康复护理以及中药药事服务等五大举措;其三,推动中西医结合高质量发展,从提升服务能力与完善政策两方面发力;其四,建设高质量人才队伍,涉及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发展机制;其五,推进传承与创新,重点加强基础研究及经典传承、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高层次科技平台;其六,推进现代化中药产业与健康服务,包括加强资源保护利用、提升中药材产业水平、增强制造能力、壮大健康服务新业态;其七,推动中医药文化繁荣;其八,扩大开放发展,积极参与全球卫生治理、深化国际交流互鉴;其九,加速数智化赋能与标准化建设,强化数字化智能化应用及标准化高质量发展;其十,深化改革与治理,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联动,加强法治建设与行业监管。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被动投保退费难》?一文了解弹窗投保套路 教你轻松维权止损
银行卡上的资金悄然流失,待到察觉时,方才恍然——原来自己在某个时刻,莫名“被投保”了一份根本无所知晓的保险产品。近来,相当数量的消费者反映,在充电桩扫码充电、使用共享充电宝,甚至浏览短视频和网购的过程中,稀里糊涂地便“落入”了保险的圈套,而申请退款更是举步维艰。记者经深入调查发现,这背后潜藏着一条从弹窗广告延伸至自动扣款的“投保陷阱”链条。那么,这类陷阱究竟是如何运作的?普通消费者又当如何有效规避?网络平台及保险公司在其中应负何种责任?
家住浙江省金华市的王先生,此前便亲历了银行卡莫名被扣款的烦心事。首月仅被收取了数元费用,他并未放在心上,可次月竟被扣除了七十多元。经多方查询,他才恍然得知,自己居然在毫不知情的前提下,被某保险公司办理了一款保险产品。王先生困惑地表示:“直到现在,我都弄不明白这份保险究竟保的是什么。我十分不解,或许是孩子玩手机时误点了弹出的广告,又或者是在玩小游戏、小程序时无意间触碰了。”王先生的遭遇绝非孤例,在短视频平台和众多社交网站上,诸多网友同样纷纷吐露自己遭遇了类似的“坑”。家在西藏林芝的索朗先生向记者透露,不久前,他在某充电站为电动汽车充电时,用手机扫描充电桩上的二维码,率先映入眼帘的并非充电桩的小程序界面,而是一个看似寻常、毫无广告痕迹的页面,要求填写银行卡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索朗误以为这是充电所必需的身份验证步骤,未加细想便输入了相关信息。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他竟意外收到银行发来的扣款通知,方知自己被某保险公司投保了。
索朗先生回忆道:“当时我以为那是充电桩核验身份的操作,便输入了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资料。因为当时急于充电,就直接填了,也没多想。当时并未发生扣款,可昨晚却突然被划走一笔钱,我这才发现那是一份保险。”他补充说,那个弹窗页面与平时常见的广告截然不同,因为一般广告都会有关闭按钮和倒计时提示,而该弹窗既未明示广告属性,也未清楚告知是在办理保险业务,更别提详细的保险条款说明及保单信息了。索朗感叹:“我压根儿没意识到那是在购买保险,它的迷惑性极强,输入界面也没有任何显眼的保险购买提示。”
针对此类“弹窗投保”乱象,记者调查归纳出三大诱导手法。其一,首月低价策略,即首月以极低价格甚至免费体验为诱饵,后续月份则通过自动扣款悄然恢复原价,且未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其二,平台默认搭售,在购物或享受服务的过程中,平台擅自勾选并附带保险服务。其三,各类生活场景中充斥的弹窗链接,在停车缴费、扫码充电等环节,突然弹出伪装的广告窗口,诱导用户填写信息并完成投保。
专家指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弹窗广告若要合规,必须清晰标注“广告”字样,并确保用户能一键关闭。若未标注广告或关闭困难,均属违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分析称:“以‘首月低价’为例,若未显著提示后续高额保费和自动续费条款,便构成价格误导,有违价格法相关规定。而‘默认搭售’则直接触犯了电商法关于禁止默认同意搭售的强制性条款。任何默认勾选、模糊话术或隐藏关键信息及关闭按钮的做法,都不能视作消费者的有效同意。”
公开报道显示,上述诱导投保的“套路”多发生在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汽车的充电桩扫码界面、快递柜扫码页面、共享充电宝的扫码或支付流程中。记者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停车场使用某品牌充电桩充电后,手机不仅弹出了外卖平台的广告,关闭后竟又提示生成了“电池检测报告”,点击查看时,页面随即引导购买一份标价一元的“电池长效守护”保障服务。表面上是增值服务,实则包含电池检测报告、充电防护等,并附带一项电池保障保险。记者层层深入点击,直至《电池长效守护服务协议》最底部的“其他说明”中的信息授权与使用条款,才发现一行小字:“当用户订购电池长效守护产品,即视为其同意由服务平台代为投保相关财产保险。”
专家强调,经营者常通过模糊信息、自动扣费等手段,使消费者在不知情中误购保险。关键的保险条款和扣费信息未能以显著方式提醒,这种做法无疑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已明令禁止以强制搭售、默认勾选等方式订立保险合同。然而,弹窗投保常以“赠险”“免费体验”为噱头,后续悄然转为收费项目。消费者在浑然不觉中完成了整套操作,致使合同订立并非基于双方真实意愿,这已违反法律,消费者有权主张合同无效或申请撤销。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指出:“此类保险合同明显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平台或保险公司也未履行法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而,消费者有权主张合同无效或依法申请撤销。”
记者调查还发现,消费者发现扣费后,部分平台仅退还当期保费,前期已扣除的费用通常拒不退回。由于消费者往往未留存相关证据,维权时常常陷入“举证难”的困境。对此,陈音江建议,应将举证责任适当转移至平台和经营者一方,要求其在操作流程中明确授权、充分告知并确保消费者知情权。若经营者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便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他强调:“事先必须明确授权、明确告知,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否则就要承担后果。”此外,网络平台对保险广告及跳转链接负有不可推卸的审核义务,须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解读2030年发展目(标)规划推动人人享有中医药服务国家中医药局今日正式公之于众了《中医药振兴发展“十五五”规划》(下称《规划》),这份文件对接下来五年的中医药事业作出了周详擘画。该规划清晰界定了“十五五”阶段全方位推进中医药发展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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