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职业教{育科(}教)研工作会议召开,助力职教高质量发展
中新网金华7月31日电(记者 袁秀月)7月30日,一场聚焦职业教育科(教)研领域的重要会议——2026年度职业教育科(教)研工作会议,在浙江金华隆重举行。本次会议由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牵头主办,金华职业技术大学与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共同担任承办方。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副司长李英利在开幕致辞中强调,伴随“新双高”改革的有力牵引,职业教育正朝着更高质量、更深层次、更广范围的方向跃迁,因而迫切需要将职业教育科研工作置于更为突出的战略高地,以扎实的科研成果推动职业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从而在办学能力提升和产教融合深化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他进一步指出,职教科(教)研战线的同仁们应当胸怀“国之大者”,紧扣教育中心任务,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使命、教学核心要素变革、“双高建设计划”的提质增效、职业教育国际化“出海”等重大课题开展深度研究;同时要传承“求是”精神,依托科学方法,深入基层开展调研,不断强化研究的先导性、系统性、包容性、开放性和严谨性,切实提升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为“新双高”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坚实支撑,并为我国教育强国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浙江省委教育工委专职副书记、浙江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陈峰在致辞中分享道,浙江从昔日的人口与资源小省,蜕变为今天的经济大省与创新强省,这一历史性跨越与职业教育的大力发展密不可分。他指出,当前职业教育面临着层次结构优化、教学内容革新以及培养模式升级等多重挑战,亟待通过深化科(教)研工作予以应对,做到既“顶天”又“立地”——既瞄准国家战略需求,又扎根地方发展实际。浙江省将以此次会议为新的契机,携手全国职教领域的同行们,聚焦产教融合过程中的深层次难题、人工智能时代带来的全新挑战等议题,积极建言献策,以高水平研究引领和支撑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
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主任林宇在总结发言中表示,本次会议汇聚了全国职教科(教)研领域的精锐力量,议程内容务实高效,成果斐然,圆满实现了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前进方向、促进经验交流、凝聚攻坚合力的预期目标。他建议,职教科(教)研战线应将研究方向进一步“聚焦”,集中力量破解发展中的难题、改革中的瓶颈以及院校关切的热点问题,开展有组织的科研攻关;将协同网络“拓宽”,充分依托全国职业教育科(教)研院所联席会议这一平台,加强各方联动;将基础保障“夯实”,加速提升职教科(教)研自身的核心能力;将成果转化“抓实”,充分发挥科研对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驱动性的支撑引领作用。林宇强调,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作为国家级职业教育智库,将通过课题立项、项目协作、咨询指导、专题培训及平台搭建等多元化手段,扎实推进有组织科研,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会议期间,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正式对外发布了五类重点项目的相关计划,包括2026年度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课题、面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制)订的智能体及《基于AI的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制)订工作指引》、职业教育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专项行动项目、2026—2027年度培训项目,以及“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门行动”2026年度项目。
来自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国家开放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等机构的负责同志,以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教育行政部门、职教科(教)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和新闻媒体的代表共同出席了此次会议。全国职业教育科(教)研院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代表列席了会议,与会总人数超过400人。(完)
中新健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26年版)》发布,新增药品品种116种}
北京7月9日电(记者张静)今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26年版)》正式对外公布。此版目录共纳入794种药品,其中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合计476种,涵盖791种剂型及1355个规格;中成药部分则收录318种,包含544种剂型与888个规格。新版目录定于今年9月1日起全面施行。当天下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相关细节进行解读。
作为医疗机构药品配置与使用的核心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更新始终紧跟时代步伐。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居民健康诉求不断提升,以及药品研发领域的持续突破,临床用药格局已发生深刻变革。为更精准地回应民众基本用药需求,对原有目录进行适当的修订与优化已成为当务之急。
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司长龚向光在发布会上透露,本次调整在药品品种层面颇具亮点:新版目录新增116种药品,其中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新增68种,中成药新增48种;同时,原目录中的2种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被调出,中成药则无任何品种遭淘汰。值得注意的是,结核病防治用药的表述被统一归纳为“结核病用药”,不再单独列出具体药物名称。
在剂型与规格的优化上,新版目录同样动作频频:新增药品品种合计增补剂型175个、规格260个;原目录内保留的134种药品也获得了剂型与规格的扩充,累计增加剂型161个、规格200个。此外,保留药品中还有75种剂型及100个规格被移除,主要源于批准文号注销、临床使用率偏低,或已被其他同类药物所取代等因素。
目录规范性方面,本次修订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通行药物分类准则及国家药品标准的最新变动,对部分分类与剂型规格的表述进行了统一规范;同时,依据药品注册信息的实际变化,将2种药品从化学药品类别划转至中成药类别。
经此番调整,新版目录的覆盖范围已广泛触及各疾病系统的临床主要病种。其中,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能够针对世界卫生组织所载的1180种国际通行疾病分类提供用药方案,中成药则覆盖了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归纳的63个功效类别。初步估算显示,新版目录药品在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品种使用总量中的占比达到71%,基层、二级及三级机构的基药使用占比分别为78%、74%与65%。这些数据充分印证了基本药物在临床实践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其应用的广泛性与普遍性。
《“专利碰瓷”盯上具身智能》企业 法院判了
专利权本应成为创新发展的坚实屏障,然而在司法实践的现实中,个别企业却将诉讼异化为干扰竞争对手的工具,借知识产权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一家从未涉足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在取得专利权仅五天之后,便对一家正处于上市冲刺阶段的科创企业发起了所谓“闪电诉讼”。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宇某科技与露某美公司围绕两款机器狗产品展开的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终审裁决。法院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后,不仅否定了侵权指控,更在判决书中对背离诚信原则的诉讼行为给予了鲜明而有力的司法回应。
这起纠纷的源头,是一项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在庭审交锋中,露某美公司坚称,宇某科技推出的A2型号机器狗,其金属外壳、足端传感器以及激光雷达等部件,分别对应了其专利中“可变色仿生毛皮”“液位传感器”与“气体传感器”等核心技术要素。然而,随着审理工作逐步深入,该侵权指控所依赖的事实根基开始显露裂痕。
法院经缜密比对后确认,宇某科技的产品并未包含涉案专利所载明的“可变色仿生毛皮”等多项技术特征,露某美公司所主张的侵权事实显然缺乏成立的基础。而在技术争议之外,露某美公司在此案诉讼过程中展现出的若干异常策略,同样引发了合议庭的高度关注。
事实上,此次诉讼并非双方初次交手。此前,双方已因宇某科技另一款Go2机器狗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而对簿公堂。在那场围绕Go2机器狗的诉讼中,露某美公司的索赔方案便已显现出内在矛盾:一审阶段,其诉请的赔偿金额仅为象征性的500元,但同时却附加了一项“以法院审计宇某科技利润为准”的请求,并主张按照侵权获利的三至五倍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使得潜在的索赔总额可飙升至7000万元之巨。
这种看似难以自洽的诉讼请求背后,究竟暗藏着怎样的策略考量?法院在审理中剖析指出,当诉讼请求欠缺充分事实支撑时,原告主张的赔偿额越高,其所需预交的诉讼费用也就水涨船高。露某美公司刻意压低诉请金额,同时保留以利润审计为基础的高额索赔可能,这种安排客观上大大降低了启动诉讼的门槛,但其真实意图显然并非单纯地制止侵权行为或捍卫正当权益。
审理过程中,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浮出水面: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才自案外人处受让取得涉案专利权,仅仅相隔五天,即在7月1日对宇某科技提起诉讼。作为一家主营业务仅限日用百货、从未实际制造或销售过专利产品的企业,其“甫获权利便即刻起诉”的行为模式,难免令法庭对其主张权利的正当性产生合理质疑。
综合全案证据及技术比对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指控不能成立,并于2025年9月26日依法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露某美公司对一审结果并不认同,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邓卓介绍,露某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案件推入二审程序。而在这一阶段,其诉讼行为再度出现戏剧性反复:在明知一审已认定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露某美公司一度请求法院先行判决宇某公司赔偿8000万元;可就在二审询问程序结束后的第二天,又通过书面形式将索赔金额戏剧性地调回至500元。
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官邓卓表示,最高法二审认定宇某公司的Go2机器狗不构成侵权,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Go2机器狗案一审尚未尘埃落定之际,露某美公司已迫不及待地开辟第二战场。针对宇某科技另一款A2机器狗,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9月初另行提起诉讼,此次索赔金额定为1500元,但同样附注“暂计”字样,并声称最终赔偿数额仍须以侵权获利审计结果为准。
面对接踵而至的连环诉讼,宇某科技在第二起案件中主动发起反诉,请求法院认定露某美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并要求其承担因应诉所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支出,总额达8万元。经审理,法院确认宇某科技A2机器狗同样不构成专利侵权,进而需要回答的关键问题是:露某美公司这一系列诉讼行为是否已逾越正当维权的边界?
法院结合全案事实,从主客观双重维度展开综合评判。一方面,露某美公司提起系列侵权之诉虽具备形式上的权利基础,但显然缺乏实质上的事实依据;另一方面,其选择在宇某科技IPO上市辅导的关键窗口期提起诉讼,并申请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客观上对宇某科技的上市进程形成了显著掣肘。这表明其诉讼目的绝非单纯的维权,而带有超越诉讼本身的不正当意图。
法官邓卓进一步阐述道:“我们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判断,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客观上缺乏事实基础,且诉讼行为反复无常、自相矛盾。在先判决已明确谴责其精于算计、反复无常、有违诚信,但在此案中露某美公司仍继续推进诉讼,主观恶意更为显著。此外,本案作为系列诉讼,需对各诉讼环节中的行为进行整体性考量。”
基于上述事实认定,法院对宇某科技主张的8万元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纵观全案,露某美公司的行为呈现出高度模式化特征:在事实层面,明知被诉产品不具备专利核心特征,却执意推进诉讼进程;在策略层面,利用“500元象征性索赔”与“巨额利润审计要求”的组合拳,以微不足道的诉讼成本向对方施加强大压力;在时机选择上,精准锁定企业IPO的关键节点,意图将司法程序转化为干扰正常经营的筹码。
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对上述系列诉讼行为的整体审查,最终作出清晰定论:宇某科技不构成侵权,露某美公司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据此,最高法终审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责令其赔偿宇某科技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8万元。
2026年职业教{育科(}教)研工作会议召开,助力职教高质量发展中新网金华7月31日电(记者袁秀月)7月30日,一场聚焦职业教育科(教)研领域的重要会议——2026年度职业教育科(教)研工作会议,在浙江金华隆重举行。本次会议由教育部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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