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取{古艺薪火} 商洛学子续写文脉新篇
中新网陕西商洛7月22日电 (杨英琦)盛夏时节,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的一支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团队,以“行走商洛非遗路,赓续中华文脉情”为行动主题,奔赴洛南县,展开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文化研学与志愿服务之旅。这群青年学子通过实地探访、技艺研习与惠民公益活动,深入触摸本土非遗的脉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注入了青春活力。
旅程的首站,团队来到了坐落于洛南音乐小镇的静板书研习馆。在这里,古朴的曲艺氛围扑面而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洛南静板书的独特韵味令队员们沉醉。传承人杨群山以细致的讲解,为队员们揭开了这门传统曲艺的神秘面纱——从演唱发声技巧到乐器伴奏方式,再到舞台表演特征,队员们不仅系统学习了其艺术精髓,还深入了解了这一曲艺瑰宝从萌芽到发展、从沉寂到焕新的历程,以及它在当代语境下的传播新径。
紧接着,实践团移步伶伦文化研究院,开启了一段追溯礼乐源流的旅程。作为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伶伦制乐传说”的重要承载地,这里完整保留了关于乐圣伶伦驻足洛南、闻凤鸣而定音律、创制汉乐五音十二律的珍贵史料。队员们细细观摩展陈的礼乐文物,认真研读相关古籍记载,仿佛穿越千年,与先贤对话,深切领悟了传说背后所蕴含的古人智慧,以及商洛作为礼乐文明重要发源地之一的厚重底蕴。
洛南县音乐小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总经理袁保智在交流中指出,音乐小镇长期以来致力于探索“非遗进景区、文化融旅游”的发展模式,旨在让传统礼乐文化和曲艺非遗从展馆走向大众视野。他认为,此次实践活动为非遗传承带来了新的契机,并期待未来能与更多院校建立长效的研学合作机制,让更多青年成为洛南非遗的讲述者、商洛故事的传播者,从而推动本土优秀传统文化在活态传承中与农文旅深度融合,实现协同发展。
研学的下一站,实践团抵达仓颉小镇,踏上了一场探寻汉字奥秘的旅程。作为仓颉造字传说的重要传承地,这里承载着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文化内核。队员们沉浸于汉字起源的展示中,追溯其演变脉络,并亲手体验了传统汉字拓印技艺,在一笔一画、一拓一印之间,感受中华文字的生命力。
洛南县仓颉小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鹏对实践团的到来表示欢迎。他表示,学生们深入小镇研学汉字历史、体验古法技艺,展现了当代大学生在传统文化传承上的责任与热忱。他期望能借助青年力量,让非遗资源焕发新的生机,推动仓颉文化在创新中发展,使洛南的汉字文脉薪火相传、生生不息。
在洛南县文化馆,实践团成员们开展了更为系统的非遗综合研习。在洛南剪纸传承人汪淑芳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同学们深入领略了剪纸艺术的魅力,从地域风格的差异、传统纹样的寓意,到历史传承的脉络与当代创新的趋势,都有了细致入微的了解。大家纷纷动手实践,在剪纸的实操中积累知识,掌握基础技艺,切实提升了保护与传承非遗的实践能力。
洛南县文化馆馆长叶斌斌评价道,此次社会实践活动内容翔实、形式多样。实践团深入洛南的各非遗阵地、文化场馆、乡村社区及特色工坊,对静板书、仓颉文化、伶伦礼乐等本土代表性项目进行了系统走访,并通过技艺研习、素材采集、访谈记录和公益宣讲等多种方式,真正做到了走进非遗、理解非遗、记录非遗与传播非遗。
洛南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刘涛则强调了青年在非遗传承中的关键作用。他表示,青年一代是推动非遗传承的生力军,希望更多高校团队能够走进洛南,持续挖掘、整理和宣传商洛本土的非遗故事,以青年的独特视角激活传统文化,创新传播方式,用青春的智慧和力量为非遗的活态传承与乡村文化振兴添砖加瓦。(完)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中{新健康|打喷嚏、流鼻涕总不见好?}专家提醒:可能不是感冒
“阿嚏——阿嚏——”每当季节交替之际,办公室、地铁车厢乃至家庭饭桌上,总会有人被接连不断的喷嚏和止不住的鼻涕所困扰。然而,这种不适究竟是气温骤变引发的着凉,还是过敏性鼻炎悄然发作?许多人对此一头雾水,往往因误判而延误诊治,生活质量也大打折扣。
“感冒与过敏性鼻炎在症状上高度重合,极易令人混淆。”在近日由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发起的“2026年自我健康管理系列访谈——过敏性鼻炎防治”专题活动中,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变态反应科主任医师文利平表示,这两者本质上的差异体现在致病根源和伴随表现上:过敏性鼻炎乃机体接触过敏原后诱发的免疫反应,典型特征为鼻痒、眼痒,病程绵延,可随季节或特定时段反复出现;而感冒则源于病毒或细菌感染,除鼻涕和喷嚏外,往往伴有发热、头痛等全身性不适,病程相对短暂,通常一两周内即可自行痊愈。
根据“中国健康知识传播激励计划”于2025年底公布的公众关注度调查,基于微博平台超过千亿人次的浏览与互动数据,“过敏”已攀升至公众关注热度的第七名。围绕这一话题,网友热议的高频关联词汇涵盖感冒、食物、鼻炎、治疗、咳嗽、流涕、食物过敏、海鲜等,而“怎样区分过敏性鼻炎和感冒”“别把花粉过敏当成感冒”等议题更是屡屡冲上热搜榜单。
面对这一普遍存在的健康难题,普通人该如何理性应对?中国健康知识传播激励计划发起人孔灵芝建议,应对过敏,首要任务是明确自身的过敏原,尽早接受过敏原检测和诊断,并同时落实“外部防护”与“内部调理”双管齐下的策略。
“外防”的核心在于远离过敏原。室外方面,花粉浓度较高的时段应尽量减少外出,或佩戴好口罩与防护眼镜;居家方面,要定期清扫居所,尤其注重床上用品和地毯的清洁,以抑制尘螨繁殖;保持空气流通和室内干燥,有效阻断霉菌滋生;盐水冲洗鼻腔不失为一种安全便捷的辅助手段;对食物过敏者须严格规避致敏食材,对动物皮屑敏感者则应减少与宠物的接触;此外,避免使用诱发过敏的化妆品同样不可忽视。
“内防”则聚焦于提升自身免疫力。免疫系统功能失衡或过度敏感,正是过敏性鼻炎发病的根基所在。通过规律作息、均衡膳食、适度运动等方式强化体质,能在很大程度上助力过敏性鼻炎的预防与缓解。
在药物干预层面,科学用药能够显著减轻症状并改善生活品质。目前临床上常用药物包括鼻用糖皮质激素和第二代抗组胺药。对此,文利平特别提醒:鼻用激素需持续使用数日至一周才能达到理想疗效;若能在花粉季到来前一周提前用药,预防效果更佳;症状缓解后切忌立即停药,应按推荐剂量再维持约一周;对于中重度患者,务必在专业医生指导下接受规范治疗方案。
汲取{古艺薪火}商洛学子续写文脉新篇中新网陕西商洛7月22日电(杨英琦)盛夏时节,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的一支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团队,以“行走商洛非遗路,赓续中华文脉情”为行动主题,奔赴洛南县,展开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文化研学与志愿服务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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