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青《少年脊柱 “悄悄变弯”!广东专家教家长居》家筛查
中新社广州7月22日电(记者蔡敏婕)脊柱弯曲异常这一健康隐患,如今已成为继近视和肥胖之后,困扰我国广大儿童青少年的又一频发问题。
在22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主办的“岭南时令与健康”专题发布会上,专家们聚焦大暑节气下青少年群体的体重管理、视力保护、心理调适、骨骼发育及口腔保健等热点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骨科主任刘斌在会上一针见血地指出,许多家长心存“孩子长大了自然就直了”的侥幸心理,然而事实恰恰相反——脊柱侧弯非但不会自行痊愈,反而会随着生长发育不断加剧。他提醒,一旦家长在日常自查中发现异常迹象,务必迅速带孩子前往正规医院的骨科或脊柱专科,接受专业的医学评估。
刘斌还透露,目前广东青少年的脊柱侧弯筛查阳性率及特发性侧弯患病率基本与全国均值持平,大约每20名中小学生中便有1人可能罹患结构性脊柱侧弯。值得注意的是,女生的检出比例显著高于男生,约为3:2,这一差异或与青春期雌激素水平波动及骨骼生长速度的不同密切相关。
“在门诊中,我时常碰见家长焦急万分地追问:‘孩子以前明明好好的,怎么突然就弯了?’”刘斌解释道,实际上许多问题早已悄然存在,只是未能被尽早察觉。脊柱弯曲异常的高发期集中在10至14岁之间,恰逢青春期早中阶段,此时孩子生长速度迅猛,侧弯也容易迅速恶化。
那么,哪些信号提醒家长需提高警惕?刘斌列举了多项关键指征:双肩高度不一致、一侧肩胛骨明显突出、腰部两侧轮廓不对称、骨盆倾斜,或是从背面观察脊柱不再呈笔直线条。此外,一个极具辨识度的表现是“剃刀背”——当孩子弯腰时,背部一侧会异常隆起。这些症状在早期往往无痛无感,孩子自身难以察觉,因此家长的日常细致观察显得尤为关键。
谈及居家自查方法,刘斌推荐了一项国际通用的筛查手段——Adams前屈实验,即弯腰试验。操作流程简洁易行:让孩子褪去上衣,双足并拢站直,双手合十,缓慢前屈至约90度角。家长由正后方审视孩子背部,若发现两侧高度不平或单侧显著隆起,便应高度警惕脊柱侧弯的可能性。
“这项检测无需任何器具,在家即可完成,我建议家长每隔三个月为孩子进行一次,特别是针对10至16岁的青春期少年。”刘斌补充道,亦可通过让孩子自然站立,从后方检视双肩是否等高、肩胛骨是否对称、腰线是否齐整。
暑期漫长,孩子们长时间伏案书写或沉迷电子产品,导致圆肩驼背、颈椎前倾等不良体态频现。对此,不少家长向网红矫正带或护脊桌椅寻求帮助,期望借此纠正姿态。然而,刘斌直言:“此类产品效果有限,且不建议长期依赖。”他强调,人体肌肉需在日常运动和活动中得以锻炼与强化,而矫正带的过度束缚会使部分肌肉长期处于闲置状态,反倒令肌肉日渐松弛无力。更严峻的是,不当的束缚或许会限制胸廓及脊柱的正常发育。至于护脊桌椅,虽能提供一定支撑,但再优良的器械也无法替代孩子主动养成端正姿势的良好习惯。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近百位专(家齐聚)内蒙古 为黄河中游生态“把脉”
7月29日,一场聚焦黄河中游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的盛会——黄河中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民主监督工作研讨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拉开帷幕。会议汇聚了来自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机构的近百名专家学者,他们围绕流域生态屏障建设与可持续发展路径展开深入交流。
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的中游河段蜿蜒穿越内蒙古、陕西、山西与河南,这片流域不仅是国家关键的生态安全屏障,还兼具能源富集区和特色农牧业基地的功能,同时承载着多民族交融和华夏文明薪火相传的历史重任。
与会专家指出,过去数年黄河治理工作收获颇丰:输沙量显著削减,干流连续26年未发生断流,并且水质持续多年保持在Ⅱ类及以上优良标准。具体而言,沿黄九省区大力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合计完成粗钢产能2.6亿吨、水泥熟料产能1.3亿吨以及焦化产能8452万吨的升级任务。
然而,挑战依然严峻。黄河中游仍面临“水少沙多”的固有困境,加之荒漠化防治、生态保护与产业转型等多重压力,治理之路任重道远。
针对当前治理重心,水利部农村水利水电司副司长周双强调,应加快水土保持项目进程,尤其聚焦黄土高原粗泥沙集中来源区,加大淤地坝的新建与升级力度;同时,坚持以流域为整体单元,协同推进上下游、左右岸及沟坡的系统治理,确保防治措施科学有效。
中咨公司区域发展部副处长周荣则点出黄河流域治理的现存短板:监测体系尚不健全、水环境治理存在区域不均衡现象,以及水生态修复机制有待完善。他建议未来着力提升立体监测能力、风险预警水平和综合承载力评估精度。
兰州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教授、九三学社中央资环委委员邹松兵提出,各地应基于本地资源禀赋,实施分区分类的差异化治理策略。此外,还需拓宽水土保持生态产品的价值转化通道,借助生态收益反哺管护与治理工作,从而为黄河中游生态保护构建一套长效且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完)
警惕青《少年脊柱“悄悄变弯”!广东专家教家长居》家筛查中新社广州7月22日电(记者蔡敏婕)脊柱弯曲异常这一健康隐患,如今已成为继近视和肥胖之后,困扰我国广大儿童青少年的又一频发问题。在22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主办的“岭南时令与健康”专题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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