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博主看云南:边陲老巷《有新意》、村村寨寨皆从容
中新网保山7月31日电 (陆希成)“这是什么?那又是啥?究竟该怎么品尝?”在云南省保山市板桥镇青龙街上,越南籍自媒体创作者小青的镜头几乎没停歇过。面对眼前从未接触过的木瓜水、烧肉米线,以及品类繁多、色彩诱人的各色果脯,她一边拍摄,一边接连发问。她坦言,这不仅是记录生活的点滴,更是在用一种全新的方式,沉浸式地感受别样的人生体验。
7月27日至8月1日期间,“世界同框幸会保山·2026海外媒体记者保山行”活动在该市盛大举行。来自缅甸、老挝、越南和孟加拉国的19名媒体从业者,共同穿梭于当地的新街旧巷之间,深入探访乡村的振兴成果与特色产业发展脉络。
作为此行成员之一,小青自小时候起便因《西游记》等中国影视作品,对这片东方大地产生了浓厚的好奇与向往。2013年,她选择在越南家乡开始系统学习汉语;2022年,她又远赴北京,在北京语言大学攻读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学位,并借助短视频平台,生动地分享着越中两国在日常生活中的种种差异与趣闻。
2024年完成学业后,她本可返回越南担任中文教师,享受一份相对安稳的职业。然而,她毅然决然地踏上了自媒体创作的道路。“我时常在后台收到来自越中两国粉丝的私信,他们告诉我,通过我的视频,不仅增长了见识,也加深了对彼此的了解,还频繁催促我更新内容。这些反馈让我欣喜万分,也让我深深体会到,作为一名博主,能够传递积极向上的能量,确实是件极具价值的事情。”她动情地分享道。
小青徜徉的青龙街,始建于明代,曾是南方丝绸之路永昌段上商旅云集的歇脚驿站。如今,老街的格局依旧完好,摊贩的叫卖声与居民的日常往来浑然一体,烟火气十足。小青沿街缓行,镜头所及之处,尽是边陲古巷中充满新奇感与创意活力的画面。
有趣的是,虽然都叫“木瓜”,却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东西。“我尤爱那碗口感酸甜、质地弹滑的木瓜水。”小青笑着介绍,越南常见的红心木瓜甜味较重,多用于生食、凉拌或入菜烹制;而摊主向她解释,“我们云南的木瓜水,其实是利用假酸浆的种子,经过反复搓洗后制成的一种独特饮品。”
与小青同行的冯氏苍,也是一位来自越南的自媒体博主。她在中国学习中文多年,目前是苏州大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的博士生。起初,她只记录自己的求学日常,后来逐渐转向分享她眼中的中国风貌。此次保山之行,她则将镜头对准了龙陵县龙江乡的田园景致与层叠山野。
龙江乡地处高黎贡山南麓,静卧于怒江与龙川江之间,过去长期依赖传统农业。近年来,当地依托梯田、茶园和温泉资源,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咖啡馆、民宿等新兴业态陆续涌现。冯氏苍不仅拍摄了乡村的自然风光,还特意走进悬崖边的咖啡馆,品尝了一杯地道的本地咖啡。她向粉丝感叹,在这里,自己仿佛找到了“无比自由、极其疗愈”的心境。
在采访中,她结识了这家咖啡馆的“95后”店主鲁贞情。当了解到对方曾经放弃城市里的工作机会,在当地政策的有力扶持下,毅然返乡创业的故事后,冯氏苍深受触动。
“在苏州,我的同学们几乎天天泡在图书馆里;而我身边的越南朋友,也大多选择涌向大城市,把事业放在第一位,常常身兼数职。”冯氏苍说,这次保山之旅,让她亲眼见证了中国乡村的恬静、悠然与自在。她认为,偶尔放慢脚步,并非意味着“躺平”,而是为了积蓄力量,让自己走得更稳、更远。(完)
遭遇《隐蔽用工别慌!法官教你戳破“》甩锅”套路
在北京市房山区,一场关于“隐形雇主”与劳动权益的司法前沿交锋引发关注。部分企业利用合同名称的巧妙转换、管理链条的层层嵌套,试图将劳动关系的责任“甩锅”给模糊地带。面对这样的隐蔽用工现象,劳动者是否还能有效维权?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举行了一场专题新闻通报会,聚焦隐蔽用工类劳动争议的审理现状,并发布了典型案例。据《工人日报》报道,近年来该院受理的相关案件多集中在即时配送、网约出行、快递物流等新兴业态。
新闻发言人指出,一些用人单位通过缔结五花八门的协议、构建多级用工框架,将本应属于劳动法的雇佣关系精心装扮成承揽、外包或合作等民事法律关系,使得劳动者在维权之初便陷入迷茫——究竟谁是真正的雇主?该向谁主张权利?对此,法院坚持实质性审查原则,重点探究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了支配性的劳动管理。从审判结果来看,确认劳动关系或判定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形占据主流。
在发布会上,燕山人民法庭庭长针对这批典型案例,剖析了隐蔽用工的常见“套路”,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第一类情形被形象地称为“自己管人、外包发钱”。2023年3月,暴某经某快递站点工作人员安排,以快递公司员工名义注册了外卖平台APP,从此担任骑手。公司为他配发了电动车和统一工装,日常调度与考勤均由公司负责,但双方既未签署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一次配送途中的车祸,让工伤认定陷入争议。暴某于2024年2月离职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调查发现,快递公司与一家管理公司签有《业务外包合同》,外包费用由佣金、管理服务费、税费及返费等构成,其中管理服务费竟为零元。暴某通过平台接单,报酬由管理公司代发,但资金源头却指向快递公司。在平台显示中,暴某的身份明确为快递公司员工。法院认为,暴某所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快递公司的业务范畴,站点站长通过微信群对其进行了实质性的工作监督和考勤管理,双方关系表现出强烈的人格从属性。至于管理公司发放报酬,证据表明其仅代发工资。合同对价低、履行过程异常,明显有规避劳动关系、转嫁经营风险的嫌疑,该风险不应由劳动者承担。据此,法院认定暴某与管理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管理关系,快递公司以《业务外包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抗辩不被采纳,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法律不会容忍借“自己管人、外包发钱”之名行规避法定责任之实。用人单位若企图以此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或承担工伤赔偿等义务,不仅徒劳无功,反而可能招致更重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负担。
第二类情形则是“以承揽合同行用工之实”。自2021年7月起,于某在某配送站担任骑手,为A公司提供商超商品配送服务。2023年底,A公司撤出该站点,由B公司接手,于某随之被解绑并与B公司绑定,由此与A公司产生劳动争议。于某坚称自己是A公司员工,而A公司则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出示了《项目转包协议》,声称于某系以个体工商户身份承包配送业务,工资经由第三方平台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均具备法定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于某的配送工作构成A公司业务的一部分。虽然工资按单量计算,但A公司对骑手进行排班、控制接单量,甚至单独派单,显然实施了管理行为。据此,法院判定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条件,确认劳动关系存在。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通过要求劳动者签署承揽或合作协议来“去劳动关系化”,在司法实践中难逃穿透式审查。只要用工实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即使披着承揽协议的外衣,也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类情形为“名为外包实为派遣”。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安排至乙公司担任销售员。甲、乙两公司间有《劳务外包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派驻人员从事营销项目。因乙公司将李某退回,甲公司随即以严重违反制度为由解除合同。李某申请仲裁后起诉甲公司。
法院指出,尽管李某与甲公司签有合同,但其在乙公司工作场所接受乙公司的管理、指挥,且工资、福利由乙公司确认和结算,这暴露出两公司间是典型的假外包、真派遣关系。乙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约定程序处罚并退回李某,因此其以违纪为由退回的行为缺乏依据。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盲目依赖退回决定解除劳动关系,于法不合,最终被判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官建议,企业必须厘清外包与派遣的界限,不可借外包协议掩盖真实用工关系。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后,派遣单位应独立审查解除条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决定,而不能机械跟随用工单位的“退回”指令。
丘成桐谈王虹:解决我(许多朋友都没解决的问题 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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