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机场口岸今年以来出入境旅客(超23)4万人次
昆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于7月31日对外发布消息,截至当日下午2点,今年以来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口岸累计验放出入境旅客数量已突破234万人次,其中来自海外的入境游客达38.7万人次。
作为中国通往南亚及东南亚地区的空中交通枢纽,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客流高峰。受益于中国免签政策覆盖面不断扩大,叠加240小时过境免签新规的正式实施,今年通过该机场口岸以免签方式入境的外国游客总数攀升至27.1万人次。值得注意的是,来自南亚和东南亚方向的入境人数达到32.7万人次,这一数字占据了全部入境外国游客的84.4%,彰显出区域航空枢纽的强劲吸引力。
根据昆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提供的数据,在今年的暑期运输高峰期间,经由昆明机场口岸入境的外国游客中,有56.2%将旅游避暑作为主要目的,这一比例彻底颠覆了此前以商务活动为主导的客流格局,展现出旅游市场的蓬勃生机。
为积极应对暑期持续高涨的出入境人潮,昆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采取了一系列创新举措。他们推出了入境卡“三办”服务,即提前办理、手机端办理以及现场引导办理,使外国游客能够通过线上平台预先填写所需信息;同时,引入“分区分类查验”的全新工作模式,借助大数据分析及智能化边检设备,大幅提升通关效率;此外,还专门设置了涵盖英语、泰语、老挝语及缅甸语的多语种服务窗口,并面向老年人和孕妇等特殊群体开辟了便民绿色通道,确保每位旅客都能享受到便捷温馨的通关体验。
“从飞机落地到办妥所有入境手续,整个过程毫无障碍,标识指引一目了然,边防工作人员态度亲切友善。”7月31日,一位来自新加坡的女性游客在昆明机场入境大厅向记者分享道。她透露,此次云南之行计划停留两周时间,将前往大理、丽江等地,尽情感受“清凉一夏”的独特魅力。
(活力中国调研行)从科幻走进临床 《脑机接口有望为盲人点亮“》感知之光”
中新网上海7月10日电(杨海燕 马佳佳)7月9日,跟随“活力中国调研行”的步伐,记者来到了上海闵行的“脑智天地”。一块屏幕上,一段灰阶影像缓缓流转,乍见之下似乎模糊不清,然而正是这淡薄的影像,却承载着让一名全盲患者重新触碰世界的希望。
这段灰阶画面由光点矩阵生成,模拟出视觉轮廓,它所描绘的,正是未来全盲患者借助脑机接口感受到的图景——尽管没有斑斓的色彩,也带着些许朦胧,但足以辨识周围的环境与文字。
这并非天马行空的科幻桥段。作为“脑智天地”首批入驻企业之一,明视脑机的首席商务官兼CMO陈文凯谈道,这项技术真正的价值,在于“科技向善”。他展示的植入式系统,通过摄像头捕捉信号,再经编码处理后刺激视觉皮层,让大脑理解人造信息,进而重构图像感知能力。
回顾过往,去年团队已在武汉完成了4例IIT临床试验,验证了该系统能让患者看到定量化图形、感知颜色的能力。今年,他们计划开启首例全盲患者的实验,并预计于2028年提交注册申请,力争在2030至2031年间取得国内最严格的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与此同时,“脑智天地”的发展也正不断提速。截至2026年6月下旬,这里已汇聚了50家脑机接口企业,21个初创项目也成功进驻孵化器,整体入驻率达到75%。
在这片创新高地上,“医工交叉”已从理念蜕变为一种常态化的协作机制。华山医院神经外科及临床转化中心的医生吴泽翰对此深有体会:“很多创意都需要医生与工程师面对面坐下来,深入交流才能成形——有些临床场景,正是看到新技术或新产品后才被激发出来的。”
吴泽翰进一步指出,脑机接口行业的真正爆发,并非仅仅仰赖硬件的突破,更得益于人工智能的飞跃。信号处理从过去的延迟运算转变为数百毫秒内的实时反馈,这才能让脑机接口由理论走向实践,真正成为临床可用的利器。
与此同时,上海沃福灵犀科技的研发负责人Chris正带领团队向传感器技术发起冲击。在他看来,在实时环境中获取高质量的脑部数据,是当前面临的最大挑战。公司正全力研发新型传感器系统,并探索更精准的神经调控手段。
陈文凯最后强调,经过3至6个月的“脑机双学习”训练,系统会逐渐贴合使用者的个体特征,帮助盲人做出决策、采取行动,从而真正融入社会。“让机器人拥有具身感知,让人类的感知得以重构,这是五年后的远景。但眼下,我们更希望为绝对盲症患者交付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这才是脑机接口造福人类最根本的意义所在。”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昆明机场口岸今年以来出入境旅客(超23)4万人次昆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于7月31日对外发布消息,截至当日下午2点,今年以来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口岸累计验放出入境旅客数量已突破234万人次,其中来自海外的入境游客达38.7万人次。作为中国通往南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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