侧躺玩手机真的会《损害眼睛 这样做伤害可以小》很多
最近,"千万别侧躺玩手机"这一话题登上热搜榜。一位博主分享了自己的亲身经历:原本两眼视力正常,却因长期偏侧卧姿刷手机,导致一只眼睛出现斜视,更无奈的是双眼情况迥异——一边远视加弱视,另一边近视加散光,各种问题交织在一起。
那么,这种看似普遍的习惯,真的会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吗?除了眼睛,是否还会殃及身体其他部位?
先给出结论:影响确实存在,而且不容小觑,但究竟伤害在哪里,值得细细剖析。
实际上,侧躺玩手机对双眼的损伤是多维度的,首当其冲的便是物理压迫所引发的角膜改变。常见的侧卧姿态下,靠近床铺的那只眼往往紧贴枕头,甚至整个陷入其中,此时眼部受到寝具的持续压力,起身后很可能出现视物模糊的状况。究其根源,这种轻度压迫会造成角膜短暂变形,从而扰乱角膜散光状态。幸运的是,这种模糊多为暂时性,解除压迫后,角膜通常在几分钟内便恢复原状,视力随之回归正常。然而,若长年累月习惯性挤压同一只眼睛,角膜的形变将逐渐不可逆转,散光度数随之攀升,视力下降便成为难以挽回的事实。
此外,侧躺时若仅让一只眼紧盯屏幕而另一只被压迫或遮挡,长期下来极易诱发或加深看屏眼的近视,导致双眼屈光状态悬殊,眼疲劳问题也愈发突出。
眼压升高同样值得警惕。所谓眼压,即眼球内容物对眼球壁施加的压力,正常范围维持在10至21毫米汞柱之间,以保证眼球形态与功能的稳定。多项眼科学研究表明,侧卧位时,处于下方的那只眼眼压明显高于上方。例如,一项针对健康受试者的测试显示,右侧卧时,下方右眼平均眼压约达18.8±2.9毫米汞柱,上方左眼则为17.7±3.1毫米汞柱。对眼健康的普通人而言,这种体位性眼压波动通常无伤大雅;但青光眼患者却需格外留意——长期习惯性侧卧睡眠者,下方眼视野损害往往重于上方眼,因为侧躺的动作会让受压侧眼在不知不觉中承载更大的压力负荷。
常人侧躺刷手机,短则半小时,长则数小时,期间几乎一动不动,这意味着下方眼在整个过程中始终处于相对较高的眼压环境中。日积月累,这种不均衡的压力分布虽对健康人群影响微弱,但对青光眼患者来说,其累积伤害难以忽视。
干涩与酸胀也是绕不开的困扰。细看"侧躺玩手机"这一行为,隐患不仅来自"侧躺"这一姿势,更源于"长时间沉浸在屏幕中"这一习惯。许多人都有过类似体验:躺下后刷刷刷停不下来,等抬眼看时,眼睛已干涩难忍、酸胀不已,视物发虚,只得频频眨眼来缓解。这正是典型的视疲劳与干眼症表现。
无论坐姿或卧姿,长时间近距离用眼都会令睫状肌持续紧绷,调节功能随之紊乱。研究指出,使用电子屏幕时,人眨眼频率可能骤减一半甚至更少。眨眼减少,泪膜便难以稳定,眼表水分蒸发加速,干涩感自然接踵而至。而侧躺姿势则会加剧这种状况,因为这一姿态难以维持理想的视距——要么手机凑得过近,要么屏幕角度刁钻,令眼部负担远大于端正坐姿。
更令人担忧的是,侧躺玩手机的危害远不止于眼睛。长时间侧卧低头看屏,整个身体形态随之扭曲:头部歪斜、颈部扭转、肩膀高低错落,脊柱也不得不随之变形。人体颈椎天然拥有向前的生理曲度,长期歪头低头会使该曲度逐渐变直,颈部肌肉为维持这一别扭姿势而持续紧绷,久而久之便可能诱发颈椎病。此外,这种固定姿势还会让体重偏向一侧,脊柱两侧受力极不均衡,长此以往,头位偏斜、脊柱侧弯等问题也可能接踵而来。
不过,完全戒掉躺姿刷手机的诱惑,对现代人来说未免苛刻。若能在习惯上略作调整,伤害便能大幅削减:
第一,能坐则别躺,若必须在床上看手机,尽量仰面平躺,将手机举至正上方,确保屏幕距离眼睛至少30厘米。需要注意的是,谨防手机脱手砸伤眼部;手臂悬空久了难免酸痛,选用可调节角度的支架是更明智的选择。
第二,无论采用何种姿势,每用眼20分钟便应稍作休息。不妨遵循"20-20-20"法则:近距离用眼20分钟后,眺望20英尺(约6米)以外的景物,持续至少20秒。
第三,尽量避免在全黑环境中注视高亮屏幕,明暗对比过于强烈会加倍刺激双眼。
第四,有意识地增加眨眼频率,这有助于泪膜有效刷新并润滑眼表。
第五,若已出现持续性眼干、视物模糊或单眼视力明显下降等状况,应尽早前往正规眼科机构就诊。
总体而言,侧躺玩手机并不会直接导致斜视,但确实可能加剧近视,令双眼度数差距拉大,还可能推高眼压并诱发干眼不适。今晚再拿起手机时,记得调整好自己的姿势,给眼睛和脊柱多一分温柔的呵护。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国家(中医药局:多维度发力)提升群众在基层就医的获得感
中新网7月28日电 在2026年7月28日举行的医疗卫生强基工程中医药行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司长孟庆彬透露,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推动的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已在各地协同推进下收获丰硕成果。未来,全国中医药系统将从多个层面着力,进一步增进基层群众的就医满足感。
孟庆彬指出,最新出台的《医疗卫生强基工程中医药行动方案》不仅为中医药体系落实强基工程绘制了清晰的发展蓝图,也为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提供了具体的行动指南。围绕提升群众在基层就医的获得感,全国中医药系统将采取以下重点举措:其一,确保“家门口”的中医药服务触手可及。通过细化中医药服务网络布局,明确县级中医医院的职责定位,优化中医馆及中医阁的服务设施,并增强综合医院中中医科室的覆盖能力,同时发挥中医药在分级诊疗中的独特优势,力求让居民在15分钟生活圈内便捷获取高质量中医药服务。其二,确保“信得过”的服务更加规范有序。依据各类中医药服务标准和操作规范,强化县级中医医院及基层机构的服务管理职责;持续推进基层医疗质量改善三年行动计划,健全中医药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机制;并完善中医适宜技术的推广体系,分层分类实施技术培训,确保技术应用的安全性和精准性。
侧躺玩手机真的会《损害眼睛这样做伤害可以小》很多最近,"千万别侧躺玩手机"这一话题登上热搜榜。一位博主分享了自己的亲身经历:原本两眼视力正常,却因长期偏侧卧姿刷手机,导致一只眼睛出现斜视,更无奈的是双眼情况迥异——一边远视加弱视,另一边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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