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碰瓷”盯上具身智能》企业 法院判了
专利权本应成为创新发展的坚实屏障,然而在司法实践的现实中,个别企业却将诉讼异化为干扰竞争对手的工具,借知识产权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一家从未涉足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在取得专利权仅五天之后,便对一家正处于上市冲刺阶段的科创企业发起了所谓“闪电诉讼”。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宇某科技与露某美公司围绕两款机器狗产品展开的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终审裁决。法院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后,不仅否定了侵权指控,更在判决书中对背离诚信原则的诉讼行为给予了鲜明而有力的司法回应。
这起纠纷的源头,是一项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在庭审交锋中,露某美公司坚称,宇某科技推出的A2型号机器狗,其金属外壳、足端传感器以及激光雷达等部件,分别对应了其专利中“可变色仿生毛皮”“液位传感器”与“气体传感器”等核心技术要素。然而,随着审理工作逐步深入,该侵权指控所依赖的事实根基开始显露裂痕。
法院经缜密比对后确认,宇某科技的产品并未包含涉案专利所载明的“可变色仿生毛皮”等多项技术特征,露某美公司所主张的侵权事实显然缺乏成立的基础。而在技术争议之外,露某美公司在此案诉讼过程中展现出的若干异常策略,同样引发了合议庭的高度关注。
事实上,此次诉讼并非双方初次交手。此前,双方已因宇某科技另一款Go2机器狗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而对簿公堂。在那场围绕Go2机器狗的诉讼中,露某美公司的索赔方案便已显现出内在矛盾:一审阶段,其诉请的赔偿金额仅为象征性的500元,但同时却附加了一项“以法院审计宇某科技利润为准”的请求,并主张按照侵权获利的三至五倍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使得潜在的索赔总额可飙升至7000万元之巨。
这种看似难以自洽的诉讼请求背后,究竟暗藏着怎样的策略考量?法院在审理中剖析指出,当诉讼请求欠缺充分事实支撑时,原告主张的赔偿额越高,其所需预交的诉讼费用也就水涨船高。露某美公司刻意压低诉请金额,同时保留以利润审计为基础的高额索赔可能,这种安排客观上大大降低了启动诉讼的门槛,但其真实意图显然并非单纯地制止侵权行为或捍卫正当权益。
审理过程中,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浮出水面: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才自案外人处受让取得涉案专利权,仅仅相隔五天,即在7月1日对宇某科技提起诉讼。作为一家主营业务仅限日用百货、从未实际制造或销售过专利产品的企业,其“甫获权利便即刻起诉”的行为模式,难免令法庭对其主张权利的正当性产生合理质疑。
综合全案证据及技术比对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指控不能成立,并于2025年9月26日依法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露某美公司对一审结果并不认同,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邓卓介绍,露某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案件推入二审程序。而在这一阶段,其诉讼行为再度出现戏剧性反复:在明知一审已认定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露某美公司一度请求法院先行判决宇某公司赔偿8000万元;可就在二审询问程序结束后的第二天,又通过书面形式将索赔金额戏剧性地调回至500元。
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官邓卓表示,最高法二审认定宇某公司的Go2机器狗不构成侵权,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Go2机器狗案一审尚未尘埃落定之际,露某美公司已迫不及待地开辟第二战场。针对宇某科技另一款A2机器狗,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9月初另行提起诉讼,此次索赔金额定为1500元,但同样附注“暂计”字样,并声称最终赔偿数额仍须以侵权获利审计结果为准。
面对接踵而至的连环诉讼,宇某科技在第二起案件中主动发起反诉,请求法院认定露某美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并要求其承担因应诉所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支出,总额达8万元。经审理,法院确认宇某科技A2机器狗同样不构成专利侵权,进而需要回答的关键问题是:露某美公司这一系列诉讼行为是否已逾越正当维权的边界?
法院结合全案事实,从主客观双重维度展开综合评判。一方面,露某美公司提起系列侵权之诉虽具备形式上的权利基础,但显然缺乏实质上的事实依据;另一方面,其选择在宇某科技IPO上市辅导的关键窗口期提起诉讼,并申请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客观上对宇某科技的上市进程形成了显著掣肘。这表明其诉讼目的绝非单纯的维权,而带有超越诉讼本身的不正当意图。
法官邓卓进一步阐述道:“我们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判断,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客观上缺乏事实基础,且诉讼行为反复无常、自相矛盾。在先判决已明确谴责其精于算计、反复无常、有违诚信,但在此案中露某美公司仍继续推进诉讼,主观恶意更为显著。此外,本案作为系列诉讼,需对各诉讼环节中的行为进行整体性考量。”
基于上述事实认定,法院对宇某科技主张的8万元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纵观全案,露某美公司的行为呈现出高度模式化特征:在事实层面,明知被诉产品不具备专利核心特征,却执意推进诉讼进程;在策略层面,利用“500元象征性索赔”与“巨额利润审计要求”的组合拳,以微不足道的诉讼成本向对方施加强大压力;在时机选择上,精准锁定企业IPO的关键节点,意图将司法程序转化为干扰正常经营的筹码。
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对上述系列诉讼行为的整体审查,最终作出清晰定论:宇某科技不构成侵权,露某美公司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据此,最高法终审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责令其赔偿宇某科技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8万元。
告别(被动等待!中国专家破解结直肠癌术后)复发监测难题
在医学领域,结直肠癌术后患者的随访监测长期面临一个棘手困境:传统上,医生依赖CT影像学检查来追踪病情,但这种被动等待的方式,意味着肿瘤只有生长到肉眼可辨的大小,才会在影像中暴露踪迹。这种延迟往往让不少患者错失了在复发初期进行根治性治疗的黄金时间。然而,这一令人遗憾的局面正迎来深刻变革。
记者7月30日了解到,由中国医学专家领军的一项多中心临床研究近日揭示了一项重大突破:针对结直肠癌术后患者,利用ctDNA甲基化技术进行动态追踪,能够在复发灶尚处于萌芽状态时便捕捉到危险的生物学信号。所谓ctDNA,即循环肿瘤DNA,是肿瘤细胞凋亡或破裂后释放入血液的遗传物质碎片,其序列中蕴含着肿瘤特有的突变指纹。
这项中国团队的创新性成果显示,通过及时且规范的干预,能够使复发后获得根治性治疗机会的患者比率从过去的23.6%显著跃升至48.1%。这一数据不仅令人振奋,更预示着结直肠癌术后随访策略即将迎来根本性转型。
北京时间7月30日,这项由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大肠综合治疗科彭俊杰教授与病理科丁春明教授联合牵头的国内多中心前瞻性随机对照三期FIND临床试验,其研究成果已在线发表于国际癌症研究领域权威期刊《临床肿瘤学杂志》(Journal of Clinical Oncology)。
临床数据显示,对于接受根治性手术的I至III期结直肠癌患者而言,术后两年是复发和转移的高危时段,而肝脏与肺部则是最易受到侵袭的部位——这两处转移占总远处转移病例的60%至75%。一旦复发发生,医生能否及时施行手术切除、消融等根治性局部治疗手段,便成为决定患者长期生存几率的关键因素。
“现行临床常规使用的CT随访策略存在显著短板——只有当肿瘤增殖到一定体积才能在影像中显现,而当病灶最终被发现时,许多患者已经与局部根治的最佳时机失之交臂,只能退而求其次接受姑息性治疗,其疗效和患者的生存预期都受到严重影响。”彭俊杰教授在受访时直言不讳地指出了这一临床痛点。
为了攻克这一难题,彭俊杰教授和丁春明教授带领团队在2023年至2026年间,招募了584名术后结直肠癌患者,并将其随机分配至ctDNA监测随访组或常规CT随访对照组。彭俊杰教授阐述道,这一研究的核心创新在于开辟了一条前所未有的路径:通过持续的生物标志物监测,能够在转移灶仍然局限于寡转移阶段、尚适合局部根治性处理之时,及时锁定病灶,从而为患者争取到宝贵的二次根治机会。
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与瑞{士证券交易所直接联网正式启动}
7月29日,香港金融基建迎来里程碑式进展——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与瑞士证券交易所(SIX)的直连机制正式上线。此举是迅清结算有限公司(下称“迅清结算”)自2024年成立以来,首次将服务版图延伸至股票交易后处理领域,为其业务谱系增添浓墨重彩一笔。
作为金管局CMU系统营运、国际化及商业化运作的核心执行方,迅清结算此番推动的直连安排,巧妙打通了CMU会员通往瑞士与西班牙两地证券市场的路桥。这不仅使CMU的全球触角和互联互通能力再上层楼,更将香港作为中国内地与国际市场间重要桥梁的战略价值,推向新的高度。
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对此评价称,CMU与SIX的直连,标志着该系统朝着构建一站式、多元化资产交易后基础设施的愿景,迈出关键一步。展望未来,CMU将持续拓宽全球布局,不断丰富服务范畴,以因应瞬息万变的市场需求,进而为香港固定收益与货币市场的纵深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夯实其国际金融中心的领先优势。
《“专利碰瓷”盯上具身智能》企业法院判了专利权本应成为创新发展的坚实屏障,然而在司法实践的现实中,个别企业却将诉讼异化为干扰竞争对手的工具,借知识产权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一家从未涉足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在取得专利权仅五天之后,便对一家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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