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喊你健身啦{!场地设施、科学指}导、展示舞台都有安排
听说了吗?国家正式发出健身号召啦!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育总局日前发布了《体育强国建设“十五五”规划》。按照这份规划,到2030年,全国经常参与体育锻炼的人口比例将力争达到40%左右。未来想锻炼身体,无论场地设施、专业辅导还是展示平台,国家都会为你备好!现在,一探究竟——
场地设施篇
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覆盖面将进一步拓宽,国家将动态完善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强化普惠性服务供给,提高资源配置的精准度。与此同时,群众运动空间扩容计划正式启动,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充分利用“金角银边”空间资源,激活存量用地,精心打造更多小巧而精致的健身场所。
计划新建或改扩建超过5000个小型体育公园、微型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含小型足球场地)以及群众滑冰场等便利可达的健身设施,重点增加球类、冰雪等热门项目的场地供给。此外,还将统筹建设100个高品质户外运动目的地,并加强其日常管理与维护,推动山水、空域等自然资源向户外运动安全有序开放。
符合条件的机关、学校及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也将继续向社会敞开大门。城乡体育基础设施一体化进程将加快推进,适老化、适儿化及无障碍改造同步展开,切实满足各类人群的健身需求。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也将持续优化,推动健身产品与服务走向数智化升级,鼓励生产企业研发新型全民健身器材设施。
科学指导篇
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将迎来改革升级,专业人才队伍结构同步优化。针对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及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将开展非医疗性的运动健康干预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将因地制宜,探索建设运动促进健康中心,高等院校也将优化相关学科布局,增设运动促进健康专业与课程。
依托国民体质监测站点、科学健身指导中心及运动促进健康中心等平台,群众可以享受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估和科学健身指导等多元化服务。针对不同年龄和场景的科学健身指南也将陆续出台,权威体育科普作品在主流媒体上的传播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工会经费中用于职工体育活动的支出比例同样受到鼓励提升,同时“运动促健康”体育志愿服务工程将全面铺开。
展示舞台篇
地方特色品牌赛事将得到大力培育,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就近就便举办丰富多彩的基层群众赛事。无论是“三大球”、冰雪运动,还是新兴时尚项目,只要是群众喜爱的赛事活动,都将获得全力支持。每个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至少将打造一项有影响力的特色品牌赛事,并大力发展山地、水上、冰雪及低空等户外运动,精心设计精品路线。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也将继续高质量举办,为多元文化交流提供精彩舞台。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高温天气,冷饮怎么《吃不伤脾胃?记住四个》关键细节
酷暑当头,热浪席卷,冷饮已成为很多人解暑的“标配”。不过,清凉与健康常常难以兼得,“吃冰伤身”的说法总让人在痛快之余心存疑虑。究竟怎样喝冷饮才能既过瘾又安心?近日,国家健康科普专家库成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研究员何丽,在健康中国政务新媒体平台推出的“健康大家谈——国家健康科普专家系列直播活动”中,为公众打开了科学吃冷饮的正确姿势。
有人说,没有冷饮的夏天就不完整。那么“吃冰伤脾胃”是否有道理呢?何丽表示,从中医角度出发,脾喜暖而恶寒。大暑时节,湿热之气本就容易困扰脾胃,使其运化失职,若再投入寒凉之物,无异于雪上加霜。大量饮用冰饮、食用冰镇西瓜或冰淇淋,会引起胃部血管急速收缩,肠胃蠕动迟缓,继而诱发食欲不振、腹部胀满、嗳气频作、食后腹中积滞等问题。寒湿内生之后,还可能出现大便粘腻难解、四肢沉重如裹、面部油脂分泌旺盛、肢体浮肿等困扰。
经期中的女性、年长者、幼童,以及脾胃虚弱、体内湿气偏重、畏寒怕冷或时常腹泻的人群,若频繁摄入冰品,会不断损耗脾阳,导致水湿运化紊乱,形成内寒与外湿交织的状态,往往表现为莫名疲惫、长期胃口欠佳、痛经症状加重、晨起口苦痰多等。何丽同时指出,仅少数体质偏燥热的人——比如素体阳盛、容易上火、大便干结、常年不畏寒的青壮年,偶尔少量食用冷饮,依靠自身较为旺盛的阳气,多能将其化解代谢,通常不会出现明显的腹胀、乏力现象,但也会对肠胃消化功能造成短暂干扰。
总结来说,吃一次冰并不必然伤害身体,但在大暑湿热的环境中,如果频繁空腹猛食冷饮,脾胃必然会受到损伤。那么,如何在享受清凉的同时又能守住脾胃健康呢?何丽给出了四个关键点。
首先,温度要“凉”而非“冰”。她建议避免食用0℃或更低的冰品,如冰沙、冰淇淋、冰镇西瓜、冰水等;最佳选择是4℃至10℃之间、冷藏至微凉的食物。可将食材放进冰箱冷藏1至2小时,摸起来凉而不冰,即可在不失清爽口感的同时,尽量降低寒气对脾胃的直接冲击。
其次,时机选对,事半功倍。空腹状态下或饭后半小时内要坚决避免冷饮。最理想的时间是饭后约1小时;在午后一天中最热的时段,可适量少量食用。
第三,控糖减负,温和消暑。市面上常见的冰奶茶、冰淇淋、冰镇果汁,不但寒凉,而且糖分含量往往很高。甜食容易助湿生痰,寒凉又会耗伤脾阳,两者叠加对身体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何丽推荐日常消暑选择酸奶、绿豆汤、白开水等自制无糖或低糖饮品,冷藏至微凉即可,既解暑又不伤脾胃。
最后,食后暖胃,驱寒固阳。吃完冷饮后,可以小口慢饮半杯温水,或含服一小片生姜,有助于驱散胃中寒气,防止寒湿滞留体内。
很多人困惑,为何越喝冷饮反而越口渴?何丽解释,“冷饮越喝越渴”并非心理作用,而是有明确的生理学机制,主要涉及三方面。
第一,低温会抑制唾液分泌。冰凉刺激食道和胃黏膜,同时降低全身汗液与唾液的分泌量,唾液减少后,口腔润滑度下降,反而加重口干舌燥之感。第二,高糖导致细胞脱水。市售冷饮大多含糖偏高,尤其果糖含量不低。大量糖分进入血液后,迅速提升血浆渗透压,促使细胞内水分外流,造成细胞失水,进而向大脑发出更为强烈的口渴信号,冰西瓜、冰奶茶尤为典型。第三,缺乏电解质无法真正解渴。冰水只能带来短暂的物理降温,却不能补充因出汗流失的钾、镁、钠等矿物质。若只补水而不补充电解质,便难以真正缓解暑热带来的深层干渴。
(本文依据直播内容整理)
专家审核:国家健康科普专家库成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研究员 何丽
审核:胡彬 王宁
国家喊你健身啦{!场地设施、科学指}导、展示舞台都有安排听说了吗?国家正式发出健身号召啦!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育总局日前发布了《体育强国建设“十五五”规划》。按照这份规划,到2030年,全国经常参与体育锻炼的人口比例将力争达到40%左右。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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