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碰瓷”盯上具身智能》企业 法院判了
专利权本应成为创新发展的坚实屏障,然而在司法实践的现实中,个别企业却将诉讼异化为干扰竞争对手的工具,借知识产权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一家从未涉足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在取得专利权仅五天之后,便对一家正处于上市冲刺阶段的科创企业发起了所谓“闪电诉讼”。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宇某科技与露某美公司围绕两款机器狗产品展开的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终审裁决。法院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后,不仅否定了侵权指控,更在判决书中对背离诚信原则的诉讼行为给予了鲜明而有力的司法回应。
这起纠纷的源头,是一项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在庭审交锋中,露某美公司坚称,宇某科技推出的A2型号机器狗,其金属外壳、足端传感器以及激光雷达等部件,分别对应了其专利中“可变色仿生毛皮”“液位传感器”与“气体传感器”等核心技术要素。然而,随着审理工作逐步深入,该侵权指控所依赖的事实根基开始显露裂痕。
法院经缜密比对后确认,宇某科技的产品并未包含涉案专利所载明的“可变色仿生毛皮”等多项技术特征,露某美公司所主张的侵权事实显然缺乏成立的基础。而在技术争议之外,露某美公司在此案诉讼过程中展现出的若干异常策略,同样引发了合议庭的高度关注。
事实上,此次诉讼并非双方初次交手。此前,双方已因宇某科技另一款Go2机器狗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而对簿公堂。在那场围绕Go2机器狗的诉讼中,露某美公司的索赔方案便已显现出内在矛盾:一审阶段,其诉请的赔偿金额仅为象征性的500元,但同时却附加了一项“以法院审计宇某科技利润为准”的请求,并主张按照侵权获利的三至五倍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使得潜在的索赔总额可飙升至7000万元之巨。
这种看似难以自洽的诉讼请求背后,究竟暗藏着怎样的策略考量?法院在审理中剖析指出,当诉讼请求欠缺充分事实支撑时,原告主张的赔偿额越高,其所需预交的诉讼费用也就水涨船高。露某美公司刻意压低诉请金额,同时保留以利润审计为基础的高额索赔可能,这种安排客观上大大降低了启动诉讼的门槛,但其真实意图显然并非单纯地制止侵权行为或捍卫正当权益。
审理过程中,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浮出水面: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才自案外人处受让取得涉案专利权,仅仅相隔五天,即在7月1日对宇某科技提起诉讼。作为一家主营业务仅限日用百货、从未实际制造或销售过专利产品的企业,其“甫获权利便即刻起诉”的行为模式,难免令法庭对其主张权利的正当性产生合理质疑。
综合全案证据及技术比对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指控不能成立,并于2025年9月26日依法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露某美公司对一审结果并不认同,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邓卓介绍,露某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案件推入二审程序。而在这一阶段,其诉讼行为再度出现戏剧性反复:在明知一审已认定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露某美公司一度请求法院先行判决宇某公司赔偿8000万元;可就在二审询问程序结束后的第二天,又通过书面形式将索赔金额戏剧性地调回至500元。
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官邓卓表示,最高法二审认定宇某公司的Go2机器狗不构成侵权,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Go2机器狗案一审尚未尘埃落定之际,露某美公司已迫不及待地开辟第二战场。针对宇某科技另一款A2机器狗,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9月初另行提起诉讼,此次索赔金额定为1500元,但同样附注“暂计”字样,并声称最终赔偿数额仍须以侵权获利审计结果为准。
面对接踵而至的连环诉讼,宇某科技在第二起案件中主动发起反诉,请求法院认定露某美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并要求其承担因应诉所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支出,总额达8万元。经审理,法院确认宇某科技A2机器狗同样不构成专利侵权,进而需要回答的关键问题是:露某美公司这一系列诉讼行为是否已逾越正当维权的边界?
法院结合全案事实,从主客观双重维度展开综合评判。一方面,露某美公司提起系列侵权之诉虽具备形式上的权利基础,但显然缺乏实质上的事实依据;另一方面,其选择在宇某科技IPO上市辅导的关键窗口期提起诉讼,并申请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客观上对宇某科技的上市进程形成了显著掣肘。这表明其诉讼目的绝非单纯的维权,而带有超越诉讼本身的不正当意图。
法官邓卓进一步阐述道:“我们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判断,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客观上缺乏事实基础,且诉讼行为反复无常、自相矛盾。在先判决已明确谴责其精于算计、反复无常、有违诚信,但在此案中露某美公司仍继续推进诉讼,主观恶意更为显著。此外,本案作为系列诉讼,需对各诉讼环节中的行为进行整体性考量。”
基于上述事实认定,法院对宇某科技主张的8万元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纵观全案,露某美公司的行为呈现出高度模式化特征:在事实层面,明知被诉产品不具备专利核心特征,却执意推进诉讼进程;在策略层面,利用“500元象征性索赔”与“巨额利润审计要求”的组合拳,以微不足道的诉讼成本向对方施加强大压力;在时机选择上,精准锁定企业IPO的关键节点,意图将司法程序转化为干扰正常经营的筹码。
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对上述系列诉讼行为的整体审查,最终作出清晰定论:宇某科技不构成侵权,露某美公司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据此,最高法终审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责令其赔偿宇某科技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8万元。
{肝不好的人,身体这几处会“说话”!}
7月28日被定为世界肝炎日,而肝脏作为人体核心器官,其角色远不止消化——它同时肩负着代谢调节、免疫防御等多重任务。
肝脏疾病的棘手之处在于早期几乎无迹可循。若习惯于“等到不舒服才就医”的被动模式,极易错过最佳干预窗口,让健康风险悄然升级,因此对身体的细微变化保持警觉至关重要。
肝脏内部并无痛觉神经分布,仅在表层包膜处存在神经末梢。正因如此,病变初起时常不显山露水,唯有损伤累积到牵拉包膜的程度,症状才会浮出水面。而肝病早期的蛛丝马迹,通常表现为全身性异常。若出现以下迹象,建议尽早就医筛查。
食欲持续不振,是肝病常见的首发信号之一。当长期胃口欠佳时,除了考虑胃炎等消化道疾患,也勿忽视肝炎的可能性。
肝功能一旦受损,恶心反胃、对油腻食物生厌、上腹部胀满等不适便可能接踵而至。这些症状极易被误认为急性胃肠炎,但有经验的临床医生往往会建议患者加查肝功,进而揭开肝病的面纱。
在正常生理状态下,肝脏能有效清除体内多余的胆红素。当胆红素代谢出现障碍,血液中其浓度便会攀升,诱发黄疸——最直观的表现便是尿液色泽加深,如同浓茶一般。病情加重时,巩膜乃至全身皮肤都可能泛黄。
若发现尿液长期呈浓茶色,或皮肤、眼白出现黄染,即便身体无其他异样,也应立刻进行肝功能检测,这很可能是肝细胞受损或胆道异常的明确警示。
肝掌则表现为大小鱼际区域异常充血发红,此类红斑界限清晰,仅局限于此两处,极具辨识度。
蜘蛛痣则形如其名,常见于前胸与颈部,中央为一微小血管汇聚点,用笔尖轻压后,四周放射状“蛛脚”会迅速褪去。
上述皮肤表现,多与肝脏对雌激素的灭活能力减弱相关,从而引发毛细血管扩张。但并非出现蜘蛛痣或肝掌便等同于罹患肝病,仍需通过肝功检测进行甄别,以排除潜在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许多肝炎患者即便进入中期,也可能毫无痛感。那么,无症状肝炎是否需干预?哪些情境又必须启动治疗?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肝病中心主任医师李明慧指出,约七成的肝炎病例并无显著症状,切莫因自我感觉良好而放弃检查与治疗。
研究数据显示,慢性乙肝患者的肝癌风险较常人激增15至20倍。对慢性肝炎及肝硬化患者实施抗病毒治疗,可在相对短期内大幅降低肝癌发生率。肝纤维化患者若坚持规范抗病毒治疗3至5年,罹患肝癌的风险可下降10%至30%。
因此,只要乙肝核酸检测呈阳性,无论转氨酶指标是否正常,凡是年龄超过30岁,或具备乙肝肝硬化、肝癌家族史者,均应启动抗病毒治疗。
针对现代人常见的生活陋习,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肝胆外科主任医师张磊提出了三点护肝要诀:
第一,远离酗酒。酒精可直接毒害肝细胞,削弱其代谢机能,进而诱发酒精性肝炎。
第二,控制高糖高脂饮食。过量的糖分与脂肪酸会沉积于肝脏,催生非酒精性脂肪肝。
第三,避免长期熬夜。肝脏的修复黄金期集中于夜间,持续熬夜将剥夺其自我更新的最佳时机。
线{上买药“秒开方”?安全不能让位于速度}
打开手机应用,输入药品名称,完成支付后静候快递小哥送药上门……线上购药的便捷性毋庸置疑,然而其背后潜藏的“一键秒出方”“审核走过场”等乱象,却为公众用药安全埋下了不容忽视的隐患。据记者亲测发现,当下不少平台对部分处方药的购买几乎毫无门槛。(见7月14日《法治日报》)
处方药绝非寻常消费品,其合理使用必须建立在确切的医疗诊断和真实病情之上。但现实却是,不少网络平台所谓的“智能问诊”不过是“走马观花式的形式问诊”:用户只需轻点几项选项,系统随即自动生成药方;药师审方环节要么缺位,要么形同虚设,甚至有平台从上传处方到支付完成全程仅耗时5秒,全程无任何真人药师过目把关。这种“动动手指即可开方”的虚假医疗模式,不仅直接违背了《药品管理法》所确立的“先方后药”核心原则,更令患者深陷不可预估的用药风险之中。与此同时,部分本应面向慢性病患者的“长处方”医保药品,也被不法分子利用虚假申报等手段套取,严重危及医保基金的正常运转。
“秒开方”现象的蔓延,其根源在于平台逐利本性与监管步伐的脱节。部分网络平台为了冲刺交易规模、笼络用户流量,在处方核验、药方开具等关键环节的技术设计上大开方便之门,甚至对虚构病症、绕过审核等违规操作采取默许态度;而基层监管部门人手有限,跨区域协查困难重重,致使大量违规行为难以被及时捕获和严肃处理。
令人欣慰的是,监管层面正在加速发力。不久前,国家药监局正式出台《处方药网络零售合规指南》,对商家资质、销售流程、信息展示、平台责任等多个维度提出了系统而详尽的要求。相较于2025年9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版《指南》的约束力明显增强,全文多处原先使用的“鼓励”“建议”等柔性措辞,已替换为“不得”“应当”等硬性规定。例如,明确要求处方审核必须由执业药师本人完成,严禁以人工智能取代人工审方,其他岗位人员亦不得越俎代庖。
应当承认,这一系列举措必将有力推动网售处方药迈向规范化轨道,然而制度的落地生根还需依靠强有力的执行保障。比如,加快构建处方信息共享机制,推广视频问诊、人脸核验等科技手段,确保“人、方、药”三者精准对应;对违规平台实行“黑名单”管理,做到该罚的绝不手软、该停的绝不姑息。与此同时,广大患者也应增强用药安全意识,不因“低价”“速达”等噱头而盲目下单,尤其对减肥药、精神类药物等高风险处方药,更需提高警惕,谨慎对待。唯有平台尽责、监管从严、消费者协同监督,多方形成合力,方能真正堵住“秒开方”这一危害安全的漏洞。
网购药品的安全底线,绝不能为速度所让路,这既是互联网医疗应有的行业样貌,更是不可逾越的基本准绳。
《“专利碰瓷”盯上具身智能》企业法院判了专利权本应成为创新发展的坚实屏障,然而在司法实践的现实中,个别企业却将诉讼异化为干扰竞争对手的工具,借知识产权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一家从未涉足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在取得专利权仅五天之后,便对一家正处
句子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