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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水浸泡、水源污染……洪涝}灾害后如何保护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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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水浸泡、水源污染……洪涝}灾害后如何保护健康?
v5.95.3
★★★★☆ 核心势能释放,增长轨道锁定,持续推进!
大小72.2 MB
系统Windows / Android / iOS
语言简体中文
更新2026-07-31 21:12:21
作者林成义
分类废文网官网入口

软件介绍

积{水浸泡、水源污染……洪涝}灾害后如何保护健康?

洪灾退去,健康防护不可松懈——这些要点须牢记

每当暴雨洪涝席卷而来,积水漫溢、环境湿重、饮用水源受污染等一系列连锁问题便随之浮现,各类潜在的健康风险也悄然滋生。面对洪灾之后的重建与清理,如何在保障生活的同时守住健康底线?以下几点至关重要。

守住“入口关”,确保饮水安全是防病之首。切勿直接饮用生水。洪灾期间,自来水管网、机井等供水系统极易遭受洪水倒灌,水体中可能挟带致病菌、病毒、寄生虫卵及有毒化学物质,唯有经过充分净化处理方可安全饮用。若条件允许,应优先选择瓶装或桶装水作为饮用水来源;若使用市政自来水,务必确认供水部门已恢复正常供应且水质经检测合格。一旦发现自来水浑浊、散发异味,则绝不可饮用。

在缺乏洁净水源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净化措施:首推高温煮沸法,将水持续加热至沸腾并保持3至5分钟,即可高效杀灭大部分病原微生物及寄生虫卵。其次为化学消毒法,可选用漂白粉或漂白粉精片等消毒制剂,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标注的剂量投放,充分搅拌后静置至少30分钟再行饮用。

严把“入口”关,谨防肠道传染病趁虚而入。选购食材务求新鲜洁净,凡经洪水浸泡过的蔬果、肉类、粮谷等,即便外表看似完好,内部亦极可能被病菌渗透,理应一律废弃,不可抱侥幸心理。所有食材在烹制前须仔细清洗,尤其蔬菜水果应置于流动清水下反复冲淋,以去除表面附着的淤泥与微生物;肉类及水产品同样需充分洗净。此外,食物务必烧熟煮透,特别是禽肉、蛋类及海鲜,杜绝生食或半生不熟;切配生熟食材的工具、砧板及盛放器皿须严格分开,用后即刻清洗消毒,杜绝交叉污染的可能性。

呵护皮肤屏障,防范各类皮肤疾患。长期浸泡于洪水中,皮肤组织持续处于潮湿状态,加之污水中混杂的真菌、细菌、寄生虫及刺激性化学物质,极易诱发湿疹、接触性皮炎、手足癣、毛囊炎等皮肤问题,重者甚至导致继发感染乃至溃烂。因此,应尽量避免与污水长时间直接接触;因抢险救灾或环境清理确需涉水时,务必穿戴防水手套、高筒雨靴及防护服,最大限度隔绝污水刺激。日常亦须注重皮肤护理,勤换衣物与床单被褥,保持体表干燥,切忌穿着湿衣久坐不动;一旦皮肤出现瘙痒、红肿、丘疹等异常反应,切勿以手抓挠防止破损感染,应在医生指导下合理使用外用药膏以缓解不适。

整治环境卫生,彻底阻断病菌扩散路径。洪灾过后,大量淤泥、垃圾与腐坏物堆积,潮湿环境成为各类病原体滋生的温床。首要任务是对居住区及周边范围的积水、淤泥和垃圾进行全面清理,尤其针对腐烂的动植物残骸,须集中收集并无害化处置,以免招致蚊蝇鼠患。随后需开展规范化消毒工作,重点覆盖房间地面、墙体、门窗、家具以及厨卫等区域,可选用含氯消毒剂如84消毒液,按说明书稀释后采取擦拭或喷雾方式处理,消毒完毕应开窗通风至少30分钟以减轻残留刺激;餐具与厨具则可通过煮沸消毒,持续沸腾15至20分钟;衣物被褥经清水洗涤后,宜在烈日下暴晒4小时以上以增强杀菌效果。

同时,加强病媒生物防控同样刻不容缓。洪水遗留的各类积水点正是蚊虫繁殖的理想场所,应及时清理屋顶、阳台及庭院内的积水容器,填平低洼坑洞,从源头遏制蚊虫孳生;设置纱窗纱门,配合使用蚊香、驱蚊剂或蚊帐等物理与化学防护手段,降低蚊虫叮咬风险。此外,食物须密封保存,厨余垃圾做到日产日清,严防苍蝇、鼠类等媒介接触食物而传播疾病。

功能特点

搭建桥梁 激活动能: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政策咨询会}在穗举办

  广州7月20日电 (记者 蔡敏婕)近日,一场专门面向港澳青年群体的创新创业政策答疑活动,在粤港澳大湾区青年会客厅(越秀)教育服务中心拉开帷幕。来自香港科技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岭南大学及澳门大学等多所知名高校的在读学子齐聚一堂,共同参与此次政策咨询会,旨在精准对焦港澳青年赴穗就业创业的实际需求,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为两地融合发展架起沟通桥梁。

  作为广州市的教育重镇,越秀区坐拥得天独厚的教育资源与深厚的人文积淀。为了让政策利好真正惠及每一位港澳青年,破解他们在政策理解上“看不懂、用不上、找不到”的现实困境,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执行会长、广东省动漫行业协会会长李颖锋亲临现场,围绕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专项政策展开专题分享。他针对青年群体尤为关切的就业补贴、创业资助、场地租金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核心优惠政策,逐条拆解申报流程,确保政策红利精准直达。

  面对跨境工资结算、社保异地缴纳、劳动权益保障等港澳青年在穗发展过程中遭遇的高频难题与痛点,活动特别设置了专项答疑环节。专家现场将晦涩的政策条文转化为通俗易懂、可落地、可实操、可申领的实用指南,切实解决青年们的后顾之忧。此外,两位深耕大湾区多年的港澳创业青年代表也应邀到场,倾囊相授创业路上的心路历程与实战经验,为在场学子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创业范本。

  广州满心祝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宝斌,凭借其深耕文创礼品行业11年的丰富经验,围绕企业全周期文化建设、湾区商务资源整合、创业风险防控等关键议题,以真实创业案例生动拆解创业难点,梳理发展脉络,为初创青年精准避雷、高效落地提供了实操性指导。而多力云(广东)科技有限公司CEO邓河南,则立足其十年大湾区人力资源领域的创业积淀,分享了在大湾区创业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心得与感悟,他鼓励港澳青年保持空杯心态,勇于跳出舒适区,通过多实践、多积累、多深耕,依托广州优质的产业资源和完善的营商环境,勇敢追逐梦想。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活动还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浪潮,精心设置了AIGC科创成果沉浸式体验环节。通过可视化、沉浸式的科技互动,直观展现了数字时代低成本、高创意、前景广阔的创业新赛道,进一步拓宽了港澳青年的创业视野与思维边界。(完)

使用说明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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