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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早孕门诊{全覆盖 多学科诊疗为准}妈妈送上“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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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早孕门诊{全覆盖 多学科诊疗为准}妈妈送上“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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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7-31 21:39:51
作者林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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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介绍

天津早孕门诊{全覆盖 多学科诊疗为准}妈妈送上“定心丸”

  中新网天津7月10日电 (记者 孙玲玲 周亚强)在迎来第37个世界人口日之际,天津市卫生健康委于10日召开了一场以“暖心护航早孕,守护新生起点”为主题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会上透露,该市60家助产机构现已全面设立早孕门诊,以多学科协同、用药风险研判、心理关怀等综合性服务,为孕早期女性构筑起一道温情洋溢的健康防线。

  围绕今年世界人口日“呵护早孕 关爱赋能”的国家主题,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李洁在发布会上表示,天津已将“全市助产机构全面提供早孕关爱门诊服务”纳入2026年度卫生健康为民服务16项重点任务。数据显示,2025年该市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已达到95.92%,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亦持续稳居全国前列。目前,天津不仅实现了早孕门诊的无缝覆盖,还推动市急救中心与市中心妇产科医院携手共建“危重孕产妇、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急救站点”,使院前急救与院内救治实现了无缝衔接。

  “一名孕妇在孕早期误服抗生素后陷入极度恐慌,甚至一度考虑终止妊娠。经专家团队细致研判,确认该药物并无致畸风险,最终她顺利分娩一名健康婴儿。”发布会上,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院长、主任医师许建刚分享的这一案例令人动容。该院将多学科力量整合进早孕门诊,联合中医、药学等专家共同评估用药安全性,以科学证据抚平焦虑。对于在生育问题上感到迷茫的女性,医护人员则耐心提供心理疏导,同时给予科学的术后康复指导与生育力保障,力求实现“怀得上、留得住、孕得好、育得优”的目标。

  针对不少孕妇在不知情受孕后因服药或接受放射线检查而普遍担忧的情况,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妇产科副主任、主任医师韩姹给出了专业解读。她解释,受孕后4周内的胚胎若遇轻微损伤可自行修复,若为重度损伤则直接导致流产,基本不会造成畸形;孕5至10周为致畸高风险期,而孕10周后进入胎儿阶段,风险随之降低。评估药物影响需综合考虑服药时间、剂量及药物类别等因素。辐射剂量低于50毫戈瑞不会引发胎儿不良结局,常规B超和核磁共振无电离辐射,相对安全;胸片和CT的辐射量极低,远低于安全阈值。就诊时,医生会细致核对末次月经时间、周期规律、用药情况及放射检查详情,全面评估潜在风险。

  在政策惠民方面,天津为孕产妇提供了独具地方特色的全程保健服务。据天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妇保指导科主任、主任医师董微介绍,孕妇从确诊怀孕直至产后42天,可享有一整套分级保健服务。凡天津户籍或配偶为天津户籍的孕妇,均可享受无创产前基因筛查费用减免,该检查自费通常需千余元,有生育险者可全额免费,无生育险者亦仅需自付260元。此外,孕早、中、晚期及产后各提供一次免费心理筛查,产后还可享受免费入户访视及盆底功能筛查。

  董微还就孕早期自我保健提出具体建议:营养方面需把握“补对关键、总量不增”的原则,每日补充叶酸,确保肉蛋奶摄入量;孕吐严重者可采取“像小鸟一样”的少量多餐方式。心理层面,她建议配偶间建立明确的沟通机制,直接表达情感需求。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保胎中的孕妇可在床上进行“招财猫”等上肢活动及足背屈动作,这既能辅助控制血糖血脂,又能有效预防血栓形成。(完)

功能特点

7月最后交易日A股三大指数上涨,长鑫{科技上市首周累涨超5}倍

7月的股市收官日给投资者带来惊喜,A股各大指数携手飘红,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沪指上扬0.72%,深成指攀升2.21%,创业板表现尤为亮眼,大涨3.06%,科创50指数也紧随其后,录得2.99%的涨幅。

当日市场情绪高涨,逾4600只股票红盘报收,其中超百家强势触及涨停板。两市交易总额达到2.56万亿元人民币,较前一日明显放量,显示出资金的积极涌入。

从板块题材看,互联网概念成为当日领涨先锋,税友股份、美利云、智度股份等纷纷封板涨停。与此同时,软件服务、文化传媒、通信设备等行业也表现抢眼,整体涨幅位居前列。

值得一提的还有长鑫科技,这家企业于27日正式亮相科创板。截至今日收盘,其股价定格在53.97元,市值高达3.61万亿元。若以8.66元的发行价计算,该股本周累计涨幅已超过五倍,堪称市场焦点。

使用说明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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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早孕门诊{全覆盖多学科诊疗为准}妈妈送上“定心丸”  中新网天津7月10日电(记者孙玲玲周亚强)在迎来第37个世界人口日之际,天津市卫生健康委于10日召开了一场以“暖心护航早孕,守护新生起点”为主题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会上透露,该市6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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