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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能手”大比拼 《广西举办农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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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能手”大比拼 《广西举办农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v2.78.8
★★★★☆ 认知优势兑现,决策成本下降!
大小89.8 MB
系统Windows / Android / iOS
语言简体中文
更新2026-07-31 20:38:02
作者潘立伟
分类52G1.XYZ - 52G20.XYZ

软件介绍

“养猪能手”大比拼 《广西举办农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中新网南宁7月29日电(林洁琪 梁雨诗)2026年广西农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家畜繁殖员(猪)赛项于29日在南宁拉开帷幕。来自广西全区14个设区市的农业农村系统代表队齐聚一堂,56位参赛选手在此展开激烈角逐。

本次赛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总工会共同主办,意在借助职业技能竞赛的引领效应,加速农业领域高层次技能人才的培养与选拔,传承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进而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驱动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筑牢人才根基。

畜牧业构成了广西农业版图中的优势板块与特色支柱。目前,广西生猪生产态势稳健,产能调控能力突出;奶水牛、肉牛、肉羊等特色种畜禽资源亦独具禀赋。然而,行业发展依然面临良种繁育力度欠缺、基层实践型人才供给不足、产业转型升级压力攀升等现实挑战。

据广西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副处长黄树丛介绍,家畜繁殖员堪称畜牧产业中的技术工匠,他们深耕生产一线,以扎实的专业素养守护着畜禽的健康繁衍,并持续带动养殖户实现增收致富。此次赛事为全区繁育技术人才构筑了一个切磋技艺、展示风采、交流心得、共同进步的优质舞台。

据了解,本次竞赛设置了“理论知识笔试+现场实操演练”双重融合的考核机制。理论环节不仅涵盖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畜禽营养调控、疫病综合防控等核心专业知识,还囊括家畜繁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导向及技术标准,特别增设了养殖异常工况应急处理的题型,以全方位检验参赛者深厚的理论积淀。实操部分则聚焦于猪繁殖环节的关键操作,要求选手将所学理论灵活运用于实际,妥善应对操作精度把控、异常状态识别等复杂问题,由此充分锤炼其在多变情境下的研判与决策能力。

主办方透露,比赛最终成绩将于7月30日正式公布。此次竞赛旨在着力锻造一支通晓育种原理、精于繁育操作、擅长应急处理的家畜繁殖专业队伍,进一步充实和壮大广西综合型家畜繁殖员人才力量,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稳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而有力的人才保障。(完)

功能特点

暑日吃冰品《有讲究 别让清凉暗藏》“寒”机

炎炎夏日,冰镇饮料与雪糕常成为许多人消暑解热的首选,然而医师提醒,过度贪凉恐令脾胃“受苦”。

酷暑之中,路边随处可见冰饮搭配雪糕的组合,似乎成了清凉标配。可不少人都曾体验过“越喝越渴”的困扰,甚至肠胃频频发出抗议信号。

陕西省中医医院副院长闫小宁指出,依照中医理论,大暑时节正值自然界阳气鼎盛之际,外界气温炽烈,人体却呈现出“外热内寒”的特殊状态。若此时不加节制,大量摄入寒凉饮食,寒气便会直逼脏腑,令脾胃功能遭受重创。

尤其需警惕的是,空腹状态下猛食冰品,极易直接刺激胃黏膜,诱发胃部痉挛。对于本身患有基础疾病的人群而言,更要加倍谨慎——骤然灌入大量冰冷饮品,可能引发毛细血管收缩,从而推高血压数值;亦或因局部受寒,导致血压短暂下降。至于儿童,在冷饮冷食的摄取上也须讲究分寸。

闫小宁副院长进一步解释道,孩童若过度食用冷饮,可能出现短暂性腹泻或胃痛,甚至伤及肺脏。譬如一边吃冰,一边吹空调,咳嗽症状便可能悄然来袭。

那么,炎夏是否意味着对冷饮只能“避而远之”?医师建议,在身体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只要把握合适时机,适量享用也无妨。

闫小宁推荐,午时(即上午11点至下午1点)是食用冰品的理想时段。彼时外界阳气旺盛,人体内阳气同样充盈,稍稍进食冰品,反而能发挥一定的防暑功效。

若想兼顾清凉消暑与身体健康,传统茶饮与汤品无疑是上佳替代方案。闫小宁建议,可选用扁豆、薏米、莲子,搭配绿豆与赤小豆,这类食材富含B族维生素,兼具健脾祛湿之效;亦可自行调配佩兰、藿香、薄荷等,泡制茶饮,解暑效果同样出色。

使用说明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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