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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全体议}员赴北京研修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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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全体议}员赴北京研修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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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7-31 20:45:03
作者黄宜珊
分类六间房网站

软件介绍

香港立法会{全体议}员赴北京研修考察

中新社香港七月十九日电(记者 刘玥晴)七月十九日清晨,香港特区立法会全体议员启程赴京,展开国家事务研修考察之旅。立法会主席李慧琼指出,这是香港回归以来,全部立法会议员首次集体赴北京进行此类研习活动。此次行程旨在让议员们亲身感受国家发展脉络与政策导向,进而增强其审议香港本地法规及参与相关事务的专业素养,为香港的长远繁荣注入新动力。

当日,李慧琼在香港国际机场对传媒表示,本次考察安排内容多元且紧凑。议员们将造访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等核心机构,并参与多场专题讲座,与国家权威专家和学者进行面对面交流,深入洞悉国家最新发展态势。讲座主题广泛,涉及国家指导理论、五年规划制定过程、国家安全战略、法治体系架构及国际关系格局等关键领域。此外,考察团还将开展实地走访,聚焦人工智能、航空航天、信息技术应用等前沿新兴产业,同时回顾中国共产党奋斗历程,并深入调研内地基层治理模式、公共服务优化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议题。

李慧琼进一步透露,立法会已与特区政府建立协同研究及意见搜集机制,针对香港未来五年发展规划,编制了专题研究及民意整合报告,并已呈交特区行政长官及行政机关审阅。她认为,此次北京之行将显著提升议员的宏观视野,助力香港科学谋划首个五年规划,积极对接国家“十五五”规划蓝图,从而更深度融入国家整体发展进程,为国家繁荣贡献香港力量。

据悉,此次研修考察活动将持续至七月二十五日结束。

功能特点

暑运{前20天深圳铁路运输旅客超1}100万人次

深圳7月21日电 (记者 索有为 岳千琳 李若瑜) 深圳铁路部门今日发布统计数据显示,自7月1日至20日,该市铁路网络累计接待与发送旅客总量达1143.18万人次,较去年同期微幅上升0.03%。在这二十天里,客流分布呈现出鲜明的层级特征:深圳北站以772.33万人次的到发量稳居枢纽首位,深圳东站紧随其后,累计达85.42万人次;福田站表现亮眼,到发旅客75.00万人次,同比增长近四成(38.93%);而光明城站则以82.77%的同比增幅领跑各站,累计到发28.00万人次。尤为引人注目的是,7月18日当天,光明城站单日发送旅客数飙升至9618人次,一举打破该站自开通以来的历史峰值记录。

在此期间,深圳铁路总发送旅客量为576.53万人次,整体客运秩序维持平稳有序。然而,7月中旬以来,广东及其周边区域遭遇持续性降雨天气,部分列车被迫停运或出现晚点现象,导致客流在特定时段内呈现暂时性下滑趋势。面对这一情况,铁路方面依托12306系统的海量数据,实施精细化的“一日一图”动态调度策略,精准增补高峰时段运力,确保运能供给与需求匹配。

从运力投入看,暑运前二十天内,深圳铁路累计开行旅客列车达2.5万列,同比激增13.6%;期间额外加开临时旅客列车320余列,其中包含33列夜间高铁,主要覆盖贵州、广西、福建等方向,旨在为广大旅客提供更为多样化的出行选项。针对恶劣天气引发的列车停运、晚点及旅客滞留压力,深圳铁路部门迅速响应,通过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多元渠道实时发布列车运行信息,同时组建党员先锋队及志愿者团队,在现场强化解释疏导工作,并增设应急退改签服务窗口,特别加强对老幼病残孕等重点群体的关怀与协助,全方位守护旅客暑期旅程的温馨与顺畅。(完)

使用说明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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