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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减肥针勿迷信 停药超八成人群体重反弹}
v4.59.5
★★★★☆ 节奏控制成熟,进退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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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Windows / Android / iOS
语言简体中文
更新2026-07-31 21:41:34
作者阮旭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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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介绍

网{红减肥针勿迷信 停药超八成人群体重反弹}

面对顽固的体重问题,当下越来越多的求美者把目光投向了药物减重路径。被誉为“躺瘦神器”的注射型减肥针,凭借便捷的使用方式和引人注目的瘦身效果,正迅速取代传统的节食与运动方案,悄然成为众多减重人群追逐的热门选择。然而,这股热潮的背后暗藏隐忧——不少跳过医院专业评估、私自网购针剂自行注射的消费者,纷纷遭遇了恶心、呕吐等身体不适,严重者甚至无法正常生活,更有极端案例出现急性胰腺炎、胆囊病变等情况。这些所谓的减肥针真是人人皆宜的“万能钥匙”吗?其潜在风险究竟有多大?停药之后体重是否会卷土重来?

事实上,目前国内已有多款减重注射针剂获批上市,但无一例外均属于处方药范畴。这类药物的核心成分是胰高血糖素样肽-1,一种人体肠道天然分泌的肠促胰素,其主要功能在于降低血糖、抑制食欲等。尽管市面上已有超过六款基于此机制的减重针剂获得国家批准,但它们针对的作用靶点、适宜人群及减重力度各有侧重,然而恶心、腹泻、呕吐、便秘、消化不良、疲乏、低血糖、腹痛等副作用却普遍存在。需要强调的是,这些不良反应并非个体差异所致,而是药物本身的药理机制使然。

国家卫生健康委在《肥胖症诊疗指南(2024年版)》中明确指出,所有胰高血糖素样肽-1受体激动剂类减肥针均为处方药,具备严格的适应证和禁忌证要求,必须经医生对个体身体指标进行专业评估后方可使用。违规购买、盲目注射的行为,本身便埋藏着巨大的健康风险。对于体重正常的人群而言,强行借助药物让身体进入“节能模式”,其所付出的代价远超预期收益。此外,还有几类特定人群绝对不可触碰此类药物。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内分泌科副主任医师陈玲强调,以下几类人群应坚决避免使用:其一,有甲状腺髓样癌既往病史或家族史者,以及患有多发性内分泌腺瘤2型或其家族史的人群;其二,曾罹患胰腺炎或反复发作胰腺炎,以及患有严重胃肠道疾病的人士;其三,妊娠期及哺乳期女性,因目前缺乏该类药物的安全性数据,不宜贸然尝试;其四,严重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其用药安全性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关于停药后体重反弹的疑问,国内外医学界针对当前流行的几款减肥针进行了大量深入研究,结果一致表明,“打一次永久瘦”的理想并不存在,绝大多数使用者停药后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体重回升。这一现象背后的机制值得关注。国内临床数据显示,停药半年内,80%至90%的个体体重将逐步恢复至用药前水平,同时此前因减重而改善的血糖、血压等代谢指标也会随之逆转。

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内分泌科主任方毅分析指出,减肥针如同一个外接的调控装置,持续对机体的能量平衡系统施加影响。一旦药物撤除,饱腹感消失,饥饿感便重新浮现,从而促进进食量或摄食频率的增加,整体能量摄入随之攀升。与此同时,体重下降后机体经历代谢适应过程,静息状态下的能量消耗反而减少。一边是摄食量上升,一边是能量消耗下降,最终形成能量正平衡,体重便不可避免地快速反弹。

值得警惕的是,许多未经医生评估便自行用药的人群,在体重急速下降后同样未经专业指导便草率停药,随后又因反弹再度注射,陷入反复用药、反复反弹的恶性循环。这种体重剧烈波动的模式对机体造成深远影响——脂肪量持续减少的同时,体脂率却反而上升,最终可能导致代谢损伤,部分人甚至出现情绪波动和心理焦虑等症状。

中日友好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医师尹晓提醒,当体重达到理想标准后,必须在医生指导下逐步减少剂量直至完全停药,以帮助身体适应新的体重平衡点。无论是用药期间还是停药之后,坚持健康的心理行为模式调整都至关重要,这涵盖饮食结构、运动习惯、睡眠质量及情绪压力管理等方面。药物仅仅是减重强化阶段的辅助工具,其价值在于为建立健康生活习惯提供一个黄金窗口期。而停药后能否持续执行结构化的生活方式调整,恰恰是决定体重反弹速度与程度的关键因素。

归根结底,减重之路并无一劳永逸的捷径可循,最终仍需依托健康的饮食与运动习惯作为坚实基石。将药物带来的饱腹感转化为长久的饮食自觉,逐步减少精制糖、油炸食品及精加工主食的摄入,增加优质蛋白、粗粮与绿叶蔬菜的比例,稳定每日热量缺口,同时主动提升基础代谢水平,方能在追求理想体重的过程中收获持久且健康的成果。

功能特点

广西利用“双语翻译+家庭{教育指导师”调解模式 化解涉}外家事纠纷

中新网南宁7月31日电(廖薇 林浩)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南宁国际商事法庭近期通过“双语翻译+家庭教育指导师”协同调解机制,以线上线下融合的方式,成功调处一宗涉及中韩两国当事人的涉外离婚案,体现出柔性化解家事纠纷的新路径。

据办案法官透露,男方韦某为中国籍,女方金某为韩国籍,两人于2019年缔结婚姻并育有一女。随着感情逐渐破裂,金某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一审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裁决,并将婚生女交由韦某直接抚养,相关抚养费用由韦某自理。金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希望法院改判女儿由自己抚育,同时由韦某承担相应抚养费。

由于双方在成长背景、家教理念方面差异明显,加上金某中文表达受限,前期争执多集中于各自诉求,而忽略了破裂婚姻对幼龄子女可能带来的心理创伤,这使得案件调解一度困难重重。

为破解涉外家庭纠纷中沟通与情感的双重障碍,南宁国际商事法庭集结了多种专业力量,特别邀请精通韩语的吉林外国语大学教师闵锐担任韩语传译,参与线上与线下的调解工作。与此同时,主审法官适时对双方进行“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从法律与情感双维度唤醒父母责任意识,纠正其旧有认知偏差。

此外,法庭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的支持下,邀请家庭教育指导师胡光华介入引导,帮助当事人学会以平和心态应对分歧,理性表达诉求,减少带有功利色彩的评判,把儿童心理需求置于调解核心,强调持续性的陪伴与正向鼓励。

调解当日,韦某在引导下主动向金某表示感激,金某也表达了对其付出的认可。两人接受相关教育建议,达成以孩子最佳利益为导向的调解基调。经过主办法官多轮释法说理、指导师温情启发以及双方反复沟通,双方暂时搁置争议,自愿就婚姻关系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等问题形成一致意见。

随后,南宁国际商事法庭依法出具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同时督促双方切实负担抚养、教育及保护等职责。

本案为涉外家庭纠纷化解提供了有益示范:中外当事人可借助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寻得兼顾亲子权益的妥善方案,推动司法、家庭与社会专业力量形成有效协同闭环。

展望未来,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将持续完善跨境家事柔性解纷机制,不断提升涉外婚姻与子女抚养类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和人文温度。(完)

使用说明

最高法:事业单{位人员脱产学习后}违约离职需担责

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此举意在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秩序,弘扬诚信契约精神,并为人力资本的持续强化及人才投资形成良性循环提供有力支撑。

《批复》的出台具有多重深远意义。首先,它有助于推动人力资源开发及人的全面发展投入。事业单位支持工作人员脱产攻读全日制学历,实质上是一种着眼长远、面向未来的战略性投资,旨在实现个人成长、单位进步与公共利益的和谐统一。此类投资往往周期漫长、成本不菲且回报缓慢,高度依赖稳定的履约环境与诚信土壤。《批复》明确指出,若此类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事业单位有权要求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对此类诉求将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则的确立,将激励事业单位更加聚焦关键岗位、紧缺专业和核心业务,为那些真正愿意扎根岗位、专注干事的人员拓宽素质提升通道,使学历教育真正成为补齐能力短板、夯实队伍根基的重要途径。

其次,该《批复》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才是事业发展的第一资源,而诚信则是人才安身立命的根本。事业单位在工作人员脱产学习期间,不仅承担费用、保留人事关系,还持续保障薪酬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而工作人员亦承诺学成后返岗服务。然而,若其在学成后违约离职,实质上是背弃诚信原则的失信行为,是对契约精神的严重漠视,更是对单位信任的无情透支。《批复》对这类失信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有助于强化社会各界的契约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使脱产学历教育所承载的赋能人才、发展事业、服务公益的使命得以充分实现。

第三,《批复》的落地将为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人才支撑。事业单位的公益服务供给具有显著连续性和计划性,一旦脱产学习人员违约离职,便可能直接引发岗位空缺、工作断档乃至人才断层。特别是在基层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科研服务等关键领域,核心人才的流失将导致教学受阻、诊疗承压、科研停滞,严重削弱公益服务的稳定性与成效,进而制约公益事业的长远发展。为此,《批复》综合考量实际损失、已履行服务年限、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科学界定违约人员的责任,确保人才培养真正落地见效,推动个人成长与事业发展同频共振、互利共赢。

值得一提的是,与《批复》同步亮相的两个典型案例,为上述规则提供了生动直观的实践注解,有助于社会公众准确把握其精髓要义。接下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托人民法院案例库等机制持续强化审判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助力提高人力资本投资效能,为“投资于人”目标的实现贡献优质司法服务与保障。

《批复》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25年12月1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30日起施行。法释〔2026〕14号。

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请示的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纠纷处理问题,经研究,批复内容如下:

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就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达成服务期协议,若工作人员仅以约定服务期限或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由,请求确认该约定无效,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然而,若工作人员主张约定的服务期限不合理,并要求确认超出合理比例部分的约定无效,则人民法院需综合衡量事业单位支付的费用、教育学习时长,以及工作人员因该学历教育获得的学历、学位等因素,以科学判定约定服务期限是否合理及依法是否应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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