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碰瓷”盯上具身智能》企业 法院判了
专利权本应成为创新发展的坚实屏障,然而在司法实践的现实中,个别企业却将诉讼异化为干扰竞争对手的工具,借知识产权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一家从未涉足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在取得专利权仅五天之后,便对一家正处于上市冲刺阶段的科创企业发起了所谓“闪电诉讼”。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宇某科技与露某美公司围绕两款机器狗产品展开的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终审裁决。法院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后,不仅否定了侵权指控,更在判决书中对背离诚信原则的诉讼行为给予了鲜明而有力的司法回应。
这起纠纷的源头,是一项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在庭审交锋中,露某美公司坚称,宇某科技推出的A2型号机器狗,其金属外壳、足端传感器以及激光雷达等部件,分别对应了其专利中“可变色仿生毛皮”“液位传感器”与“气体传感器”等核心技术要素。然而,随着审理工作逐步深入,该侵权指控所依赖的事实根基开始显露裂痕。
法院经缜密比对后确认,宇某科技的产品并未包含涉案专利所载明的“可变色仿生毛皮”等多项技术特征,露某美公司所主张的侵权事实显然缺乏成立的基础。而在技术争议之外,露某美公司在此案诉讼过程中展现出的若干异常策略,同样引发了合议庭的高度关注。
事实上,此次诉讼并非双方初次交手。此前,双方已因宇某科技另一款Go2机器狗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而对簿公堂。在那场围绕Go2机器狗的诉讼中,露某美公司的索赔方案便已显现出内在矛盾:一审阶段,其诉请的赔偿金额仅为象征性的500元,但同时却附加了一项“以法院审计宇某科技利润为准”的请求,并主张按照侵权获利的三至五倍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使得潜在的索赔总额可飙升至7000万元之巨。
这种看似难以自洽的诉讼请求背后,究竟暗藏着怎样的策略考量?法院在审理中剖析指出,当诉讼请求欠缺充分事实支撑时,原告主张的赔偿额越高,其所需预交的诉讼费用也就水涨船高。露某美公司刻意压低诉请金额,同时保留以利润审计为基础的高额索赔可能,这种安排客观上大大降低了启动诉讼的门槛,但其真实意图显然并非单纯地制止侵权行为或捍卫正当权益。
审理过程中,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浮出水面: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才自案外人处受让取得涉案专利权,仅仅相隔五天,即在7月1日对宇某科技提起诉讼。作为一家主营业务仅限日用百货、从未实际制造或销售过专利产品的企业,其“甫获权利便即刻起诉”的行为模式,难免令法庭对其主张权利的正当性产生合理质疑。
综合全案证据及技术比对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指控不能成立,并于2025年9月26日依法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露某美公司对一审结果并不认同,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邓卓介绍,露某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案件推入二审程序。而在这一阶段,其诉讼行为再度出现戏剧性反复:在明知一审已认定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露某美公司一度请求法院先行判决宇某公司赔偿8000万元;可就在二审询问程序结束后的第二天,又通过书面形式将索赔金额戏剧性地调回至500元。
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官邓卓表示,最高法二审认定宇某公司的Go2机器狗不构成侵权,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Go2机器狗案一审尚未尘埃落定之际,露某美公司已迫不及待地开辟第二战场。针对宇某科技另一款A2机器狗,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9月初另行提起诉讼,此次索赔金额定为1500元,但同样附注“暂计”字样,并声称最终赔偿数额仍须以侵权获利审计结果为准。
面对接踵而至的连环诉讼,宇某科技在第二起案件中主动发起反诉,请求法院认定露某美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并要求其承担因应诉所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支出,总额达8万元。经审理,法院确认宇某科技A2机器狗同样不构成专利侵权,进而需要回答的关键问题是:露某美公司这一系列诉讼行为是否已逾越正当维权的边界?
法院结合全案事实,从主客观双重维度展开综合评判。一方面,露某美公司提起系列侵权之诉虽具备形式上的权利基础,但显然缺乏实质上的事实依据;另一方面,其选择在宇某科技IPO上市辅导的关键窗口期提起诉讼,并申请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客观上对宇某科技的上市进程形成了显著掣肘。这表明其诉讼目的绝非单纯的维权,而带有超越诉讼本身的不正当意图。
法官邓卓进一步阐述道:“我们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判断,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客观上缺乏事实基础,且诉讼行为反复无常、自相矛盾。在先判决已明确谴责其精于算计、反复无常、有违诚信,但在此案中露某美公司仍继续推进诉讼,主观恶意更为显著。此外,本案作为系列诉讼,需对各诉讼环节中的行为进行整体性考量。”
基于上述事实认定,法院对宇某科技主张的8万元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纵观全案,露某美公司的行为呈现出高度模式化特征:在事实层面,明知被诉产品不具备专利核心特征,却执意推进诉讼进程;在策略层面,利用“500元象征性索赔”与“巨额利润审计要求”的组合拳,以微不足道的诉讼成本向对方施加强大压力;在时机选择上,精准锁定企业IPO的关键节点,意图将司法程序转化为干扰正常经营的筹码。
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对上述系列诉讼行为的整体审查,最终作出清晰定论:宇某科技不构成侵权,露某美公司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据此,最高法终审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责令其赔偿宇某科技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8万元。
招蚊{子真的和血型有关吗?夏季科学防蚊、}灭蚊这样做
伴随着高温与降水交织的季节到来,蚊子进入了繁殖与活动的高峰期,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经由蚊虫叮咬传播的疾病,其感染风险正悄然攀升。那么,哪些户外或室内的角落最容易成为蚊子的藏身之所?频繁被叮咬是否真与血型存在关联?我们又能采取哪些科学手段,有效防范这些蚊媒传染病的滋生与扩散呢?
疾控机构指出,白纹伊蚊作为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疾病的主要传播媒介,尤为偏好于小型静止积水中完成产卵过程。这些积水可能隐匿于家中的水培植物容器、拖把桶、未及时丢弃的一次性餐具中;而在户外,水池、树洞、落叶堆、防雨塑料棚的褶皱处、地下车库的排水沟以及露天堆放的各类垃圾,同样都是蚊子繁衍后代的“温床”。
清除积水,便成了居家防蚊的首要屏障。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研究员李建东提醒,花盆托盘、废旧轮胎、水桶、花瓶、空调接水盘、易拉罐等物品,皆是蚊子产卵的常见场所。他建议,应定期翻盆倒罐,将家中及周边的各类积水容器彻底清理;暂时不用的瓶罐需倒扣存放;水培植物则须每周至少换水一次,并同步清洗植物根部,以去除潜在的虫卵。
从疾控部门的监测数据来看,今年蚊虫密度较往年仍维持在较高水平。例如,广东部分地区蚊媒监测指数已攀升至“非常活跃”级别;而北方多地因入夏以来降雨频繁,高温日数增多,也进一步加速了蚊虫的繁殖进程。针对这一态势,广东等高风险地区已组织社区、物业及志愿者力量,开展全域积水清整行动,并建立蚊虫滋生点位的台账动态管控机制,力求从源头上切断蚊虫的繁殖链条。广州市疾控中心主任医师袁俊透露,除清除滋生地外,他们还加大了对成蚊栖息区域的监测与处置力度。
袁俊进一步解释,成蚊的栖息地多集中于灌木丛、树荫下、空置房、杂物堆以及家具角落等阴暗潮湿之处。他建议公众尽量避免在这些区域附近长时间停留,同时要加强对这些场所的清理与灭蚊工作。若必须经过此类地带,务必做好个人防护。近年来,当地正积极探索更为科学且实用的新型防控手段,如借助人工智能、无人机等技术构建智能化监测平台,并推广使用对环境更为友好的生物制剂。此外,蚊媒监测电子地图也已上线,市民可随时查询周边区域的蚊媒动态。
关于“招蚊子”的说法,生活中总有人认为某些血型更受蚊子偏爱,而婴幼儿似乎也更容易被叮咬。对此,北京市疾控中心消毒与有害生物防制所研究员周小洁解释,蚊子搜寻目标时,主要依赖人体呼出的二氧化碳,以及汗液和皮肤代谢物所散发的气味进行定位。因此,新陈代谢旺盛的婴幼儿、孕妇,或是出汗多、体味较大的人群,自然更容易成为蚊子的“目标”。
衣着的选择同样可能影响蚊子的偏好。由于蚊子具有趋暗的习性,穿着深色服装的人或许更容易吸引蚊子的注意。周小洁强调,目前科学研究并未发现蚊子会挑剔血型的证据。蚊子归根结底是依据人体的气味来挑选“猎物”,比如汗液气味、化妆品香气、代谢产物,乃至不同的生理年龄阶段,都会对蚊子的引诱率产生差异。
在选用驱蚊产品时,科学选择至关重要。市面上以避蚊胺和驱蚊酯为主要成分的驱蚊喷雾、花露水等外用产品,应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加以区分。避蚊胺适用于2月龄以上人群,浓度低于10%的产品可用于儿童,而10%至30%的高浓度产品仅适合健康成年人,在户外或蚊虫叮咬高风险场景下可选用高浓度版本。驱蚊酯则适用于6月龄以上人群及孕妇。天然植物提取类产品,如以柠檬桉油、香茅、艾草等植物精油为原料的产品,刺激性相对较小,但有效防护时间较短,防护范围有限,驱蚊能力也相对较弱。需特别注意的是,以柠檬桉油为原料的产品禁止用于2岁以下的婴幼儿。
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所有驱蚊产品均须标注毒性等级,消费者应优先选择微毒或低毒产品。若某款产品宣称“纯植物零农药”或“灭蚊率100%”,则多为夸大其词的虚假宣传,消费者需谨慎对待。
针对儿童使用驱蚊产品,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秘书长王文龙给出了具体建议:只需少量均匀喷洒即可。对于儿童而言,应尽量避免涂抹于手部,以防其通过触摸其他物品,将驱蚊剂或杀虫剂带入口中。面部涂抹时,则须避开嘴部和鼻腔区域。
国产脑{脊液细胞形态自动分析仪研}发成功
科技日报讯(记者王迎霞)在神经系统疾病的临床诊断中,脑脊液细胞学检测堪称一把关键的“金钥匙”,而我国在相关高端设备领域有望实现自主创新的重大突破。记者近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了解到,由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王振海教授团队携手杭州智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研制的“脑脊液细胞形态自动分析仪”,或将彻底扭转国外品牌在高端病理诊断装备上的长期主导地位。
脑脊液中的细胞不仅数量稀少,而且形态变幻多端,尤其是疾病状态下,其形态变化呈现出显著的个体差异,这使得常规用于血液、骨髓或尿液样本的细胞分析设备根本无法胜任这一检测任务。放眼当下,国内绝大多数医疗机构依旧依赖人工操作光学显微镜进行肉眼判读,加之专业脑脊液检验人才的匮乏,真正具备完整检测能力的机构仅局限于少数三甲医院。这种现状,无疑给神经系统疾病的早发现、早诊断以及治疗策略的制定带来了重重阻碍。
面对临床上的迫切需求,王振海团队扎根一线,潜心钻研十余载。早在2012年,团队便启动了脑脊液细胞识别分析系统的基础探索;2016年,借助宁夏科技重点研发专项的支持,着手构建标准化脑脊液细胞特征数据库,并同步推进智能识别系统的研发;2020年,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批复,宁夏神经系统疾病诊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挂牌成立,依托人工智能技术对识别系统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升级。进入2022年,这一项目成功入选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第一代工程样机正式问世,标志着核心技术已迈入产业化转化的关键节点。此后,研发团队持续精进,不断迭代优化,直至2025年6月6日,由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牵头,联合河北、重庆、广东等地的多家三甲医院,正式启动了多中心临床测试,全力推动技术从实验室迈向临床应用的新阶段。
《“专利碰瓷”盯上具身智能》企业法院判了专利权本应成为创新发展的坚实屏障,然而在司法实践的现实中,个别企业却将诉讼异化为干扰竞争对手的工具,借知识产权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一家从未涉足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在取得专利权仅五天之后,便对一家正处
句子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