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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将创新药纳入遴选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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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将创新药纳入遴选调整}范围
v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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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Windows / Android / iOS
语言简体中文
更新2026-07-31 20:19:06
作者张雅志
分类靠比

软件介绍

中国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将创新药纳入遴选调整}范围

在北京举行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药政司司长龚向光于7月9日透露,2026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已首次将创新药物纳入遴选范畴,此举旨在为未来更多创新药物顺利进入基本药物目录铺就一条可行路径。这场发布会由中新社记者周昕报道,当日国家卫健委专门就新版目录的详情向公众进行了说明。

龚向光在介绍中称,此次更新的目录总计收录药品794种,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占据476种,涵盖791个剂型与1355个规格;中成药则达318种,涉及544个剂型与888个规格。这些数字背后,反映了目录结构的细致调整与扩充。

针对此次调整中如何体现对创新药发展的支持,龚向光阐释道,近年来中国药品研发领域突飞猛进,大量创新药物相继问世并投入临床应用,覆盖肿瘤、神经系统疾患、免疫系统疾病等多个重要治疗领域,极大地丰富了患者的用药选择。本次目录更新,以基本药物的功能定位为基石,将临床价值显著、适用人群广泛、适合各级医疗机构配备使用作为核心遴选标准,并经由专家严格的技术咨询与评审论证,最终吸纳了4种国产Ⅰ类新药,其中包括3种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以及1种中成药。

展望未来,龚向光强调,国家卫健委将紧随医药产业创新步伐,推动创新药物规范应用,确保医药研发成果能更快更广泛地造福民众。同时,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在目录的周期性动态调整与优化进程中,有效压缩创新药从获批上市到纳入基本药物目录所需的时间周期,以此助推创新药产业的持续繁荣。

功能特点

医生提醒{:儿童溺水多呈“寂静}无声”状态

暑期来临,儿童溺亡风险陡然攀升,近日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在一周之内接连收治两名因溺水而生命垂危的患儿。该院专家发出紧急警示:儿童溺水往往悄然发生,极少伴随明显的呼救或挣扎,公众必须掌握正确的急救手段,避开常见误区,避免因操作不当而造成不可逆的后果。

7月9日晚,武汉市一名7岁女孩蕊蕊在泳池中遭遇溺水,尽管被救生员迅速捞起,彼时她已陷入深度昏迷。幸运的是,现场人员立即施行心肺复苏,并将其紧急送医。经急诊初步处理后,女孩转入儿童重症监护病房,影像学检查提示脑部已有损伤。经过数日专业救治,蕊蕊的意识逐步恢复,病情渐趋平稳,目前正进入康复阶段。

时隔不到一周,7月15日,咸宁市嘉鱼县一名8岁男童在野外湖泊戏水时不幸溺水,被打捞上岸时呼吸与心跳已十分微弱。在经历现场急救及当地医院初步处理后,患儿被紧急转运至湖北省妇幼保健院。经全力抢救,目前生命体征趋于稳定,后续康复治疗正在持续进行中。

据该院统计,仅今年上半年,就已接诊6例年龄介于2至10岁之间的溺水患儿。儿童重症医学科副主任夏治指出,儿童溺水表现形式极为隐蔽,不像成人那样会猛烈拍水或大声呼救,常呈现“无声溺水”的特征。因此,家长的监护责任尤为关键,必须做到近距离、不分心,视线不离孩子片刻。

针对当前网络流传的“倒挂控水”急救法,夏治明确表示强烈反对。他解释,这种错误操作既无法有效清除气道内积水,反而会错失心肺复苏的黄金4分钟,甚至诱发二次窒息,加重病情。正确的急救流程应首先迅速判断患儿意识和呼吸状态,随即清理口腔与鼻腔内异物,先给予人工呼吸,再配合规范的胸外按压,持续操作直至专业医护人员抵达现场。

即便溺水儿童表面看起来并无大碍,夏治也提醒家长务必带孩子前往医院做进一步检查,以排除潜在的隐性损伤或继发性病变。他最后呼吁,公众应坚决杜绝未成年人前往野外危险水域游泳嬉戏,游泳时必须选择具备安全设施的正规场所,并由家长全程贴身陪同看护,共同筑牢防溺水安全防线。

使用说明

遭遇《隐蔽用工别慌!法官教你戳破“》甩锅”套路

在北京市房山区,一场关于“隐形雇主”与劳动权益的司法前沿交锋引发关注。部分企业利用合同名称的巧妙转换、管理链条的层层嵌套,试图将劳动关系的责任“甩锅”给模糊地带。面对这样的隐蔽用工现象,劳动者是否还能有效维权?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举行了一场专题新闻通报会,聚焦隐蔽用工类劳动争议的审理现状,并发布了典型案例。据《工人日报》报道,近年来该院受理的相关案件多集中在即时配送、网约出行、快递物流等新兴业态。

新闻发言人指出,一些用人单位通过缔结五花八门的协议、构建多级用工框架,将本应属于劳动法的雇佣关系精心装扮成承揽、外包或合作等民事法律关系,使得劳动者在维权之初便陷入迷茫——究竟谁是真正的雇主?该向谁主张权利?对此,法院坚持实质性审查原则,重点探究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了支配性的劳动管理。从审判结果来看,确认劳动关系或判定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形占据主流。

在发布会上,燕山人民法庭庭长针对这批典型案例,剖析了隐蔽用工的常见“套路”,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第一类情形被形象地称为“自己管人、外包发钱”。2023年3月,暴某经某快递站点工作人员安排,以快递公司员工名义注册了外卖平台APP,从此担任骑手。公司为他配发了电动车和统一工装,日常调度与考勤均由公司负责,但双方既未签署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一次配送途中的车祸,让工伤认定陷入争议。暴某于2024年2月离职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调查发现,快递公司与一家管理公司签有《业务外包合同》,外包费用由佣金、管理服务费、税费及返费等构成,其中管理服务费竟为零元。暴某通过平台接单,报酬由管理公司代发,但资金源头却指向快递公司。在平台显示中,暴某的身份明确为快递公司员工。法院认为,暴某所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快递公司的业务范畴,站点站长通过微信群对其进行了实质性的工作监督和考勤管理,双方关系表现出强烈的人格从属性。至于管理公司发放报酬,证据表明其仅代发工资。合同对价低、履行过程异常,明显有规避劳动关系、转嫁经营风险的嫌疑,该风险不应由劳动者承担。据此,法院认定暴某与管理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管理关系,快递公司以《业务外包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抗辩不被采纳,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法律不会容忍借“自己管人、外包发钱”之名行规避法定责任之实。用人单位若企图以此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或承担工伤赔偿等义务,不仅徒劳无功,反而可能招致更重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负担。

第二类情形则是“以承揽合同行用工之实”。自2021年7月起,于某在某配送站担任骑手,为A公司提供商超商品配送服务。2023年底,A公司撤出该站点,由B公司接手,于某随之被解绑并与B公司绑定,由此与A公司产生劳动争议。于某坚称自己是A公司员工,而A公司则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出示了《项目转包协议》,声称于某系以个体工商户身份承包配送业务,工资经由第三方平台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均具备法定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于某的配送工作构成A公司业务的一部分。虽然工资按单量计算,但A公司对骑手进行排班、控制接单量,甚至单独派单,显然实施了管理行为。据此,法院判定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条件,确认劳动关系存在。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通过要求劳动者签署承揽或合作协议来“去劳动关系化”,在司法实践中难逃穿透式审查。只要用工实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即使披着承揽协议的外衣,也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类情形为“名为外包实为派遣”。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安排至乙公司担任销售员。甲、乙两公司间有《劳务外包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派驻人员从事营销项目。因乙公司将李某退回,甲公司随即以严重违反制度为由解除合同。李某申请仲裁后起诉甲公司。

法院指出,尽管李某与甲公司签有合同,但其在乙公司工作场所接受乙公司的管理、指挥,且工资、福利由乙公司确认和结算,这暴露出两公司间是典型的假外包、真派遣关系。乙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约定程序处罚并退回李某,因此其以违纪为由退回的行为缺乏依据。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盲目依赖退回决定解除劳动关系,于法不合,最终被判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官建议,企业必须厘清外包与派遣的界限,不可借外包协议掩盖真实用工关系。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后,派遣单位应独立审查解除条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决定,而不能机械跟随用工单位的“退回”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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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将创新药纳入遴选调整}范围在北京举行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药政司司长龚向光于7月9日透露,2026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已首次将创新药物纳入遴选范畴,此举旨在为未来更多创新药物顺利进入基本药物目录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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