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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二季度经济增(长1).5% 低于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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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二季度经济增(长1).5% 低于市场预期
v2.78.4
★★★★☆ 核心机制锁定,方向不再摇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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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Windows / Android / iOS
语言简体中文
更新2026-07-31 20:56:59
作者卢晴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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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介绍

美国第二季度经济增(长1).5% 低于市场预期

中新社华盛顿7月30日电 (记者 沙晗汀)美国商务部于当地时间30日揭晓的初步统计显示,今年第二季度,美国实际国内生产总值(GDP)经季节调整后按年率计算环比攀升1.5%,这一数字未达市场预期水平。

根据最新数据,美国经济在第二季度的环比增速为1.5%,相较首季度的2.1%有所回落,显示出增长步伐的放缓态势。

从分项指标来看,作为美国经济引擎的个人消费支出在当季实现了3.2%的增长,远超前值0.5%的微弱涨幅;反映商业投资活动的非住宅类固定资产投资则增长8.4%,尽管较首季度10.6%的强劲表现有所减弱,但仍保持稳健;住宅类固定资产投资录得1.5%的增幅,此为其连续五个季度萎缩后的首次反弹;与此同时,政府消费支出与投资却出现0.8%的收缩,与上一季度4.4%的扩张形成鲜明对比。

在贡献率层面,个人消费支出为当季经济增长注入了2.12个百分点的动力;而政府消费支出和投资则对经济产生了0.14个百分点的负面拖累;私人库存投资削减了0.67个百分点的增长;净出口更是成为重大制约因素,拉低经济增长1.01个百分点。

功能特点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使用说明

无需详细问症“秒开{”处方 网购药岂能}如此“便捷”

身体不适家中却无药可用,这曾经令无数人头疼不已。然而在信息技术日臻成熟的当下,这一难题似乎已不再棘手——只要在手机上轻点几下,药品便能由骑手送货上门。

近年来,线上医药零售的版图持续扩张,市场规模呈现出惊人的增长态势。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国内药品网络零售总额已然突破八百亿元大关。打开应用软件、检索所需药品、完成在线支付、等待快递送达……这种“指尖购药”的便利性毋庸置疑,甚至连受到严格管制的处方药也未能例外。然而,便利背后潜藏的隐忧不容忽视,诸如“闪电开方”“形式化审核”等违规现象,正悄然威胁着广大患者的用药安全。

针对这一乱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于2026年5月正式发布了《处方药网络零售合规指南》(下称《指南》),围绕处方药线上零售的各个关键节点,明确提出了“实名购药、配备药师、信息真实”等多项规范化销售要求,将药品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贯穿于全流程、覆盖至每一环节。随着政策体系的日趋完善和监管部门执法力度的持续强化,网络售药环境已逐步走向规范,在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满足了公众对便捷购药的现实需求。不过,《法治日报》记者近日实地体验后发现,仍有部分处方药能够在互联网上轻而易举地获取,处方药的线上销售管理尚有进一步完善的余地。

一款原本用于治疗2型糖尿病的处方药物,因在网络上被传具有“神奇”的减脂效果,意外走红,成为不少爱美女性追捧的对象。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杨蕊便是其中之一,她最近又一次在某线上平台购入数支该药品,却遭到丈夫的“截留”。其丈夫感到困惑且不满:“这是处方药,有关部门早前已公开警示过,没有对应疾病的健康人群若擅自服用,将面临极大的副作用风险,对身体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令他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本该受到严格管控的处方药品,为何在互联网上竟能如此随随便便地买到手?

带着同样的疑问,记者亲自打开了某款提供线上售药功能的应用软件,尝试购买该款处方药。在输入药品名称后,页面上以醒目的绿色字体标注了“处方药”字样,点击购买按钮,系统随即要求进行实名认证,并需勾选线下确诊的相关疾病。值得注意的是,平台所给出的确诊疾病选项中赫然列有该药的适应证——2型糖尿病,消费者甚至无需自行填写病史,仅需在预设选项中轻轻勾选即可完成操作。实名认证流程结束后,页面自动跳转至医生在线开方对话框。一位显示已通过平台“实人认证”的执业医师,在未曾询问任何病情细节的情况下,瞬间便“秒开”出一份标明2型糖尿病的电子处方。紧接着,系统便进入付款环节,支付完成后,消费者只需在家中静候处方药送上门来。

从选药到结算,整个流程前后不过一分钟,可谓“高效”至极。一个完全不患有相应疾病的普通消费者,竟能毫无阻碍地获取处方并顺利买到处方药,这显然使人对处方审核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安全性产生严重质疑。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治研究与创新转化中心主任邓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处方药相较于普通药品具有显著特殊性,倘若网络购药渠道缺乏规范,极易诱发一系列连锁问题。邓勇进一步分析道:其一,处方药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对症施治的基本原则,患者须谨遵医嘱,随意购买不仅容易造成误诊误治,还可能诱发药物过敏、脏器受损等突发状况;缺少专业用药指导的情况下,患者自行增减剂量、混合服用多种药物,也可能使毒副作用叠加,对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其二,部分平台所采取的“先选药、后补方”模式,从根本上颠倒了“先诊断、后开药”的医疗逻辑,极易导致虚假处方的流转难以监管,扰乱正常的诊疗秩序与监管体系。此外,某些含有特殊成分的处方药在网络渠道被随意出售,存在被滥用的潜在风险,尤其增加了未成年人误服的可能性,进而滋生违法问题和社会安全隐患。

网售处方药管理失范的现状,已然引发了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国家药监局相关负责人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坦言,结合日常监测与专项检查所掌握的情况来看,部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及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存在合规管理制度不健全、合规运行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尤其是违规销售处方药的现象依然屡禁不止。

多位受访律师向记者表示,当前部分平台所呈现出的“无实质问诊”“系统自动匹配病症即迅速开方”等操作模式,不仅埋下用药安全方面的重大隐患,更已触碰法律红线。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昊一分析认为,依据医师法的相关规定,执业医师通过互联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其范围仅限于“部分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鉴于处方药通常具备严格的适应证与禁忌证,若医生在未能全面掌握患者既往病史、用药经历,亦未开展必要体格检查的情形下便草率开具处方,实质上已逾越“复诊”边界,涉嫌违规开展线上首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嘉琦则补充指出,若执业医师未切实履行实质问诊义务便轻率开方,明显违反诊疗规范;倘若患者因服用此类随意开具的处方药而遭受健康损害,则可能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若因执业医师严重疏忽或极端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孔嘉琦进一步阐释,遭受损害的患者可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要求开具处方的执业医师承担赔偿责任。若药品经营企业在明知处方缺乏完整诊疗记录的情况下仍予以调配发药,并与执业医师共同造成损害后果,则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当与开方医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孔嘉琦还强调,处方药事关消费者生命健康,若平台对医生违规开方的行为属于“已知或应知”其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之要求,却未能及时采取暂停该医生接诊权限、健全处方审核机制等必要举措,那么依据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平台同样需要与医生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为更好规范处方药的线上销售、强化用药安全管理,《指南》已就网售处方药所涉问诊、开方、审方等全链条环节作出了细致规范,同时划定了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必须确保处方审核工作由执业药师亲自把关、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或人工智能程序替代执行等多项行为红线。在此基础上,《指南》还鼓励平台建立在线监测预警机制,重点关注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含精神药品复方制剂以及其他具有药物滥用风险的药品的异常销售动态,并构建相应的阻断机制。

郭昊一指出,《指南》本身虽不能单独作为行政处罚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其作为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上位法规的配套细化标准,已成为监管部门判断平台、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以及执业药师是否履行法定义务、认定其主观过错程度的核心参照尺度。各相关主体若违反《指南》中的相应规定,依然会被依据上位法追究相应责任。

“网络购药,安全始终是不可突破的底线。”邓勇强调,唯有依靠多方协同共治,方能在购药便利与用药安全之间取得平衡。他认为,平台应当严格对照《指南》要求,对入驻药店及医护人员的资质进行严格核验,坚决清退“挂证”人员;同时,重构在线问诊流程,落实实名认证与病史上传制度,严禁人工智能全权代开代审处方,处方终审必须由执业药师人工完成;系统还需对高风险药品订单进行智能预警,杜绝以营销手段诱导处方药消费的行为。

对于入驻平台的医师而言,同样亟须规范线上诊疗行为,全面询问患者病情、过敏史及在服药物,切实履行用药告知义务,明确交代禁忌事项、不良反应及复查要求,坚决拒绝依据购药需求“反向开方”,对不合理处方予以直接驳回。

在监管维度上,应推动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及医疗机构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搭建全国统一的电子处方流转平台,通过核验线下就诊记录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处方的产生;要依托大数据技术开展常态化线上巡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建立黑名单制度;还应完善覆盖全链条的药品追溯体系,细化各方法定责任清单,切实落实连带追责机制。

在行业层面,则应按照订单数量合理配置在岗执业药师,取消以开单量为主的考核方式,转而将处方合理性与用药服务质量作为核心评价指标,并增设长期用药咨询服务,切实提升药学服务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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