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桑拿天”≠高温天 闷热天气下如何)科学防暑?专家建议
眼下正值盛夏三伏中的“中伏”阶段。来自气象部门的权威消息显示,今年的中伏时段将一直延续至8月13日,历时整整20天,堪称不折不扣的“加长版”中伏。在此期间,从南到北的大范围“桑拿天”仍将延续,而公众对于这类闷热天气的认知,往往存在不少误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桑拿天并不等同于单纯的高温天。根据气象行业的相关标准,北方地区需达到最高气温≥32℃,南方地区则需≥33.5℃,同时相对湿度超过60%、风力不超过3级,方可被界定为典型的“桑拿天”。即便气温徘徊在32℃至34℃区间,同样可能呈现令人难耐的湿热闷蒸质感。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正高级工程师吴英分析道,桑拿天绝非南方专属,例如郑州、石家庄等北方城市年平均桑拿日数亦可突破20天;然而,高温频现并不必然催生桑拿天,新疆等地虽然气温居高不下,但空气极为干燥,几无桑拿之感;相比之下,华南地区如广东等地的桑拿日数,竟可达高温日数的两倍上下。此外,桑拿天的闷热感并不仅限于白昼,其昼夜温差往往极小,夜间湿度依然居高不下,整晚都会让人倍感黏腻不适。而即便降雨来临,也不一定带来清凉——若降水强度偏弱且持续时间短暂,雨水蒸发反而会推升空气湿度,进一步加重闷热体验。
面对气温高企、湿度饱和的伏天,暑热气息异常浓烈,高热高湿且几无风力的气象环境,会显著阻碍人体正常散热机制,从而极易引发中暑乃至热射病等健康风险。针对此类潜在威胁,不同人群亟需采取科学而差异化的防暑策略。江苏省气象台首席预报员严文莲提醒,在酷热天气条件下,防范中暑应当作为重中之重,老年人及儿童务必尽量削减户外活动时长;患有慢性疾病的人群,则需避免所处环境温度骤冷骤热,以防诱发不适;长时间在户外劳作的人士,更应科学统筹作业时段,尽量规避正午时分最为闷热的作业时间。
广西持续推进漓江流域生态保护 巩固治理成效破解(发展难题)
中新网南宁7月31日电(记者 陈秋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31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报告。报告指出,自2012年该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之后,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与桂林市紧密协作,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不断健全配套法规体系,深入推进漓江全流域污染治理攻坚与生态系统优化工作,促使流域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其生态治理实践已入选全国典型案例,为桂林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奠定了坚实的生态基础。
在重大生态工程推进方面,总投资达54.91亿元的漓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项目正稳步实施,目前83个子项目中已有82个顺利完成建设,累计完成投资52.33亿元,投资完成率高达95.3%,生态保护修复总面积达9万公顷。广西生态环境厅针对漓江流域环境风险点开展了三轮全面排查,累计发现并反馈问题186个,其中167个已完成整改,整改率达到89.8%。此外,漓江风景名胜区内所有采石场均已关停并取缔,核心景区内的25处跨江线缆已全部迁移整治完毕,城市段洲岛沿岸的鱼餐馆及违法建筑被彻底拆除,重点水域的网箱养鱼活动得到全面清理,1210艘游览排筏全部完成“油改电”改造,困扰漓江多年的“四乱”顽疾得到有效解决。
截至2026年5月,漓江南溪河等四条支流水质已全面达标,“消劣返清”整体建设任务基本收官。漓江干流水质稳定维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国控及区控断面水质达标率连续三年保持100%,漓江生态环境质量连续五年被评为“优”,并成功入选全国首批美丽河湖治理提名案例。
然而,执法检查同时揭示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协同管护机制仍存在壁垒、规划衔接不够紧密、环保基础设施尚存短板、绿色转型发展力度有待提升,以及条例本身亟需进一步修订完善等。
针对上述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了多项建议:一是提升依法治理能力,进一步汇聚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合力;二是强化规划的引领、衔接与约束作用,加快构建“山水城市”发展新格局;三是加大保护修复力度,切实筑牢漓江流域生态安全屏障;四是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扎实推动绿色转型提质增效;五是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夯实生态保护与发展的法治根基。(完)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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