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涉军维权司法典型案例)
最高法近日对外发布四起涉军维权司法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从军用土地保护、军工企业破产重整、退役军人权益保障以及军人军属司法救助四个维度切入,集中展示了法院系统在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最新司法实践。最高法表示,此举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为涉军维权工作提供明确裁判指引,同时进一步营造崇尚军人、支持国防的社会氛围。
此次发布的案例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在首起案例中,某基层法院拥军法庭面对军用土地因历史遗留问题被查封的复杂局面,创新运用“听证+磋商”的柔性方式化解矛盾,协调军队、地方政府、企业及债权人等多方力量,最终促成保全措施的解除,既保证了部队重点军事设施建设的如期推进,又兼顾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土地置换方案实现了多方共赢。这一实践生动体现了司法在平衡国防建设与民事权益方面的智慧,也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范本。
军工企业的重生路径同样引人关注。第二起案例中,一家拥有多项军工资质、长期承担部队装备保障任务的特种车辆企业,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法院在审理其破产重整申请时,充分考量了企业所具备的军品生产资质、客户资源及完整生产要素等独特优势,创新性地指导企业在管理人监督下继续自主经营,并通过府院联动引入共益债权破解融资难题。重整期间,该企业不仅顺利完成了上亿元的军品订单并通过军方验收,还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后实现了“涅槃重生”,为军工供应链的稳定提供了坚实司法支撑。
退役军人权益保障一直是社会关注焦点。第三起案例中,退役军人刘某在入职某公司后,发现用人单位在计算其累计工作年限时,未按其2年1个月的服现役年限计入工龄,导致年休假天数核算出现偏差。法院审理认为,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及相关法规,服现役年限必须依法折算为工龄,并据此判决该公司补足刘某未休年休假工资2.9万余元。这一裁断不仅纠正了用人单位的错误做法,更以司法之力捍卫了退役军人应有的职业尊荣,向全社会传递出对军人奉献精神的深切敬意。
第四起案例则聚焦军人军属的急难愁盼问题。戍边军人张某亮之父亲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肇事方虽被判刑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使得失去顶梁柱的家庭陷入困境。执行法院在了解张某亮长期驻守条件艰苦的边防一线、其母年老多病、其兄亦需抚养两名子女的实际情况后,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优先足额发放救助金,并联动相关部门为军属落实补助款,最大限度缓解了军人家庭的后顾之忧。这一系列举措让司法温度直抵军心,也体现了新时代双拥工作的深度融合。
展望未来,人民法院将持续强化责任担当,坚持问题导向,以更加主动的姿态推进涉军维权工作,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为实现建军百年奋斗目标贡献司法力量,用高质量的司法实践助力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
跳出“内卷”,(暑假给孩子适当留)白更有意义
暑假,该给孩子们留一段“空白时光”。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26年中小学、幼儿园暑期安全工作的通知》,对假期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严禁在暑假期间及前后组织区域性或校际性的统一考试测验,也不得以夏令营、研学等名义变相开展测试,同时要求严控暑期作业总量,严禁利用假期集体补课或提前讲授新课。这一举措,意在为孩子们卸下沉重负担,让假期回归自由与放松的本义。
然而,现实中的暑假早已悄然“变味”。短视频平台上,各类“暑假最可怕”的营销文案层出不穷,一些自称“资深老师”的人轮番渲染所谓“年级分水岭”和“假期不努力,差距越拉越大”的恐慌情绪,话术如出一辙,最终目的无非是推销教辅资料和课程产品。这种贩卖焦虑的手段,精准瞄准了家长对升学的担忧,诱导他们给孩子报满补习班,塞满题海。与此同时,个别机构还借政策的空子,将学科测试包装进夏令营或研学项目中,以游学之名组织摸底考试,企图让假期继续被分数压力笼罩。
“内卷”愈演愈烈的背后,是“唯分数论”长期固化的教育观念。不少学生的假期日程表,比在校期间还要紧凑,往返于各类培训之间,疲惫不堪,甚至出现视力下降、厌学情绪等健康问题。更深层次的反思是,当所有成长的价值都被简化为试卷上的得分,孩子的兴趣、创造力、社交能力与劳动意识便被逐一边缘化,教育沦为应试工具,丧失了全面育人的初衷。
此次教育部出台的暑期禁令,正是为“双减”政策筑牢防线,既为孩子松绑,也为家长卸下焦虑。古人云:“一张一弛,文武之道。”经过一学期紧张的学习,孩子们需要通过假期来舒缓身心、积蓄精力,拥有自主安排时间的权利。假期不应是追赶他人步伐的跑道,而应是认识世界、发现自我、积蓄成长力量的窗口期。给孩子适当的“留白”,反而更具长远意义。
要让政策真正落地见效,离不开监管、平台、学校和家庭的协同努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保持高压整治态势,常态化巡查线上线下培训机构,对借夏令营、研学变相开展测试或违规补课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及时公开典型案例以形成警示。网络平台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智能审核机制,严格管控批量制造教育焦虑的短视频内容,杜绝营销话术左右家长的消费决策。学校亦需转变育人理念,设计轻量、实践性强的暑期任务,引导学生走进图书馆、融入社区、亲近自然,用阅读、劳动、运动和公益替代题海战术,摆脱以分数论英雄的单一评价标准,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
尤为关键的是,家长要稳住教育定力,跳出焦虑陷阱,不被碎片化的焦虑话语裹挟而盲目跟风报班。养育孩子如同“牵着蜗牛散步”,每个孩子都有各自的成长节奏,何必以统一的分数标尺去衡量他人。不妨放下“弯道超车”的执念,给孩子留出充裕的自由时间:来一场短途旅行感受山河壮美,参与家务体会责任,发展绘画、乐器、球类等兴趣爱好,或走进社区参与志愿服务。在轻松惬意的氛围中,孩子才能真正释放天性,保持好奇心与想象力,收获分数之外更为珍贵的品格与能力。
教育的本源,在于培育完整、鲜活、拥有独立灵魂的人,而非批量生产应试机器。教育部的暑期禁令,为教育回归初心扫清了障碍。这一纸通知直面暑期教育“内卷”的痛点,传递出清晰的导向:假期的核心意义是休整、探索与成长,让孩子开开心心度过暑假,远胜过追逐分数和排名。
释放孩童天性,教育才能真正确立育人的方向。褪去考试与补课的沉重枷锁,让孩子们自由奔跑、从容思考、自主成长。唯有拥抱多元、跳出功利化的分数“内卷”,我们的教育才能走出焦虑泥沼,培育出身心健康、眼界开阔、人格健全的新时代青少年。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涉军维权司法典型案例)最高法近日对外发布四起涉军维权司法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从军用土地保护、军工企业破产重整、退役军人权益保障以及军人军属司法救助四个维度切入,集中展示了法院系统在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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