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健康|专家:当前新(冠疫情总体上处于低流行水)平
近期,身边不少人再度出现咳嗽、咽痛乃至发热等不适症状,这一现象不免令公众心生疑虑——难道新冠病毒将迎来新一轮攻势?这场“小波动”究竟缘何而起?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网最新发布的《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情况(2026年6月)》显示,上月全国新增新冠确诊病例达7.9万例,其中重症130例,死亡1例(该患者系基础疾病合并新冠感染所致),整体报告病例数呈现逐月攀升的态势。
哨点医院的监测数据亦揭示出明显信号:门急诊流感样病例的新冠病毒阳性率,自6月首周的2.9%一路爬升至月末的6.4%,增幅显著。目前,优势流行株依然为奥密克戎变异株NB.1.8.1及其亚分支,未见病毒类型的根本性转变。
7月16日,中国疾控中心研究员常昭瑞在国家疾控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自2025年10月起,我国新冠疫情已连续八个半月处于流行间期水平,病毒活跃度始终较低。然而,今年5月下旬,疫情出现抬头迹象,至6月中旬正式迈入低流行阶段。近期,全国哨点医院的新冠检测阳性率有所上扬,意味着疫情虽呈上升走向,但整体仍旧被控制在低流行的范围内。
常昭瑞强调,新冠疫情如今已演化为一种常见的呼吸道传染病,面对正常范围内的疫情波动,公众无需过度恐慌。
消费端的数据同样捕捉到了这一变化。京东买药统计显示,7月6日至13日期间,新冠自测试纸及试剂盒的成交额环比实现了成倍增长;抗病毒药物的销量也同步攀升——瑞派乐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销量环比上涨62%,来瑞特韦片涨幅达53%,阿泰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则增长了47%。与此同时,京东买药秒送渠道的流感、新冠相关药品订单周环比飙升逾110%。美团买药的数据也印证了这一趋势:同期全国范围内新冠用药需求周环比上涨32%,流感及新冠相关药品整体需求持续走高。
一般而言,呼吸道疾病多发于寒冬时节,缘何在盛夏季节感染数反增?北京佑安医院感染综合科主任医师李侗曾解释,新冠的流行规律与流感截然不同——它并无固定的季节性高发期,更多取决于人群的免疫易感程度。近期感染人数增加的背后,主因是群体免疫屏障随时间推移而自然衰减。此外,夏季高温促使人们长时间依赖空调降温,室内开窗通风的时间大幅缩减,无形之中加剧了病毒的传播概率。
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呼吸科主任医师胡洋则指出,每年六至八月,新冠病毒感染都会出现一个惯性的“小高峰”,但总体尚属可控,未形成大规模流行态势。他表示:“新冠的传播仍以冬春季节为主导,不过其他月份同样存在传播可能。尽管夏季紫外线较强,病毒在暴晒环境中存活能力下降,传播水平低于冬春,但新冠病毒的扩散受多重因素交织影响,不能简单套用‘高温等于低传播’的公式。六七八月病例的增多,或与免疫屏障的周期性衰退、病毒持续变异、暑期人员流动频繁以及室内密闭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感染科主治医师王越从发热门诊的一线观察出发,坦言本轮感染人数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不过,在症状表现上,本轮感染与既往并无显著差异,依旧以发热、全身不适及呼吸道症状为主——包括咽痛、咳嗽、咳痰、鼻塞、流涕等表现。患者仅凭自身的直观感受往往难以甄别具体毒株。值得欣慰的是,中型及重型病例数量大幅减少,临床所见肺炎病例已属少见,绝大多数患者仅表现为发热及上呼吸道症状。
王越进一步指出,当前流行毒株仍为奥密克戎分支下的变异体,其核心病毒结构与致病严重程度并未出现根本性改变,公众不必过度忧虑。在重复感染方面,临床观察显示,感染后三个月内人体通常保有较强的抵抗力,而超过这一时段后,二次感染的风险将相应抬升。
王越同时发出提醒:若出现持续不退的高热(体温达39℃及以上)、剧烈咳嗽伴咳痰、明显胸闷或静息状态下呼吸困难,抑或老年人呈现反应迟钝、神志淡漠等异常表现,应高度警惕并尽早就医。对于患有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慢性肾病等基础病的人群,以及婴幼儿、孕产妇和免疫功能低下者,其感染后重症风险更高,需格外加强个人防护。此外,新冠感染可能干扰原本控制平稳的慢性病状况,患者切勿擅自停药或随意调整慢性病治疗药物的剂量。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海南创新构建“二线口岸”运行体系 保障全}岛封关运作
中新网海口7月29日电(记者 王子谦)7月29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第23批制度集成创新案例新闻发布会在海口召开。会上透露,海南自贸港在“二线口岸”运行管理体系上实现创新突破,为全岛封关运作的平稳有序提供了坚实保障。
全岛封关后,海南将执行以“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为核心特征的自由化与便利化政策体系。据海南省商务厅副厅长、省口岸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及封关运作口岸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副主任黄永红介绍,海南确立了海关主导常规监管,海事、边检、港口及机场运营单位协同配合的“1+N”管理模式,并配套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二线口岸”管理法规框架。
在通关流程设计上,海南大胆推行前推后移策略,将原本在港口执行的非口岸管理事务,灵活调整至“二线口岸”之外的区域或线上完成。同时,实施分类监管机制,仅对经“二线口岸”进入内地的“零关税”商品、加工增值货物以及放宽贸易管制措施的货品实施海关检查。此外,海南打造了“一站式通关”体系,企业只需在线提交申请,海关和安检等部门即可协同处理并同步发出放行指令,真正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高效运作。
海南还创新性地建立了“智慧+信用”双轮驱动的监管模式,推动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海关智慧监管平台、口岸运营单位作业系统等实现全面对接与数据共享。同时,推出“二线口岸”信用通关制度,依据通关主体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提供差异化监管与服务,既提升效率又保障安全。
黄永红指出,通过系列制度创新,海南自贸港“二线口岸”已将农业农村、林业、交通等部门的动植物检疫检测、出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通行附加费征收等事项,优化至口岸区域外执行或整合至线上平台,实现了有效监管与高效通关的和谐统一。
在通关效率方面,“二线”出岛申报字段从原来的105项精简至42项,企业平均申报效率提升超过70%。目前,海口新海港和南港的“二线口岸”(货运)集中查验场,货车安检平均时长已优化至70秒。
她进一步表示,封关后“二线口岸”的监管效能得到显著提升。截至6月30日,已有超过96%的经营主体享受快速通关便利措施,其中13家企业通过“分批出岛、集中申报”模式,累计完成集中申报185次,成功实现货物分批出岛1708次。(完)
中新健康|专家:当前新(冠疫情总体上处于低流行水)平近期,身边不少人再度出现咳嗽、咽痛乃至发热等不适症状,这一现象不免令公众心生疑虑——难道新冠病毒将迎来新一轮攻势?这场“小波动”究竟缘何而起?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网最新发布的《全国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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