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6月商品整{体出口货值同}比上升53.4%
中新社香港7月27日电 (记者 赵静怡)香港特区政府统计处27日公布的最新对外商品贸易统计显示,今年6月,香港整体出口货值达6411亿港元,较去年同期大幅攀升53.4%;同期进口货值则为6930亿港元,同比亦录得45.4%的显著增长。
放眼2026年上半年,香港商品整体出口货值累计同比增长39.1%,进口货值则增长40.6%,期间录得贸易逆差2946亿港元,约占商品进口总值的7.9%。
从区域细分来看,6月份香港对亚洲市场的整体出口货值同比劲升54.4%。在亚洲各主要目的地中,几乎所有市场均呈现上升态势,其中新加坡表现尤为亮眼,出口增幅高达83.0%;紧随其后的中国内地同比增长59.2%,越南增长55.9%,泰国亦上升52.3%。与此同时,对其他地区的出口也展现强劲势头,美国市场跃升114.3%,墨西哥亦攀升94.2%。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出,得益于全球对人工智能相关电子产品需求的持续旺盛,香港商品出口货值得以实现53.4%的同比增长,且输往大多数主要市场的出口均录得显著扩张。展望未来,全球对人工智能相关电子产品的旺盛需求有望继续为香港商品贸易的稳健表现提供支撑。
香港特区立法会进出口界议员钟奇峰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系列亮眼数字深刻反映出香港依托国家雄厚制造业基础,正焕发出强大的对外贸易复苏活力与增长动能。他进一步分析道,国家在人工智能及高新科技领域的迅速突破,已成为驱动香港出口飙升的核心动力。香港应充分把握“一国两制”的独特制度优势,从传统转口枢纽向“全球高增值供应链服务中心”转型,更主动地融入国家发展蓝图,为香港整体经济注入源源不断的新生气息。(完)
汽车行业首部NVH专《项蓝皮书正式发》布
陈昊星 7月30日发自长春报道。7月28日至30日,第二十二届汽车振动噪声先进控制技术研讨会在长春圆满举办。此次盛会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振动噪声分会与中汽中心工程院共同主办,并得到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总院、长春汽车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吉林省汽车振动噪声重点实验室的鼎力协办。
本届研讨会的主题定为“擘画声境新篇,共启静谧智行”,紧密围绕电动化与智能化的技术浪潮展开。会议期间,备受瞩目的汽车行业首部NVH专项蓝皮书——《中国智能新能源汽车NVH先进技术发展报告(2026)》正式揭幕。该报告由中汽中心工程院主导,携手全产业链众多专家共同编撰而成,内容涵盖法规标准、整车技术、实车案例、前沿探索及全球对标等六大核心板块,填补了该领域系统性研究的空白,标志着NVH技术从单纯的被动降噪治理,成功转型为提升驾乘体验的正向赋能工具。
在发布环节,中汽中心工程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志国致辞表示,NVH技术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噪音抑制工程,而是跃升为融合多学科知识的核心品质技术。面对产业变革的新周期,中汽中心工程院将持续放大平台效应,一方面夯实全域NVH标准评测的基础支撑,另一方面打通产学研一体化的关键技术攻关路径,并积极构建适应全球化的NVH开发体系,为国内该领域的技术自主创新及全产业链的高质量协同发展规划出清晰的进阶蓝图。
一汽研发总院副院长梁伟朋则强调,NVH是车辆豪华质感最直接的呈现,也是红旗品牌践行“新高尚精致主义”理念的重要依托。目前,红旗的NVH研发模式已彻底告别早期的“问题补救”阶段,全面迈向“正向设计”与“全价值链管控”的新阶段。针对电动化浪潮带来的声振新挑战,他呼吁全行业携手汇聚智慧,合力攻克共性技术难题,不断提升国内整车静谧性开发水准与驾乘声学享受。
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秘书长马吉军亦指出,对于智能新能源汽车而言,整车静谧舒适性已成为塑造差异化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由中汽中心工程院牵头制定的《智能新能源汽车静谧舒适性规程(CQCC)》,旨在引导消费者跳出选购误区,破除信息不对称的壁垒,切实达成“技术赋能产业、标准守护消费”的双重目标。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香港6月商品整{体出口货值同}比上升53.4%中新社香港7月27日电(记者赵静怡)香港特区政府统计处27日公布的最新对外商品贸易统计显示,今年6月,香港整体出口货值达6411亿港元,较去年同期大幅攀升53.4%;同期进口货值则为6930亿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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