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话香江)向世界讲述香港《法治的真实面貌—》—专访英籍资深大律师江乐士
中新社香港7月31日电 题:法治真相的香港叙事——对话英籍资深大律师江乐士
中新社记者 刘玥晴 戴小橦
回溯1978年,一纸为期两年半的聘用协议,将英国检察官江乐士(Ian Grenville Cross)带到了香港这片热土。自幼随家人辗转各地的他,在这里停下了迁徙的脚步,从港英政府的法律官员,一路成长为香港特区律政司首任刑事检控专员,致力于向全球展现香港法治的真实图景。
近日,这位英籍资深大律师在香港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忆及当年初到此地时,年轻的他已经能够接手在英国难以触及的重大案件,“挑战性的司法工作带给我极大的成就感,于是我决定延长两年半的合约。”随着对香港生活方式的日渐融入,他也结交了更多新朋友,合约到期之际,他毅然决定辞去英国的公职,选择扎根于此。
“1997年香港回归之后,像我这样热爱这座城市的外国人被告知:只要你有心让香港繁荣,这里就有你的位置,希望大家留下。”江乐士坦言,特区政府委任他为首任刑事检控专员,恰好印证了“不论黑猫白猫,能抓老鼠就是好猫”的务实精神。
这座城市独有的开放与包容,也促使江乐士在香港法治与司法受到外部势力干扰和污名化时,挺身而出,积极发声,揭露不实之词,阐释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并肯定相关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江乐士看来,法治始终是香港最为核心的优势之一。他强调,“任何审视香港法律体系的人,都会看到其中对人权的高度重视。事实上,香港国安法以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都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基本原则,人权理念早已深植于香港普通法体系的运作之中。”
江乐士还指出,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提供着高水准的司法服务,除了本地法官外,还常常邀请来自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官参与审理,持续保持着极高的专业标准,“这象征着司法公正就在‘家门口’”,多家独立观察机构也都对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给予了肯定。
今年7月,江乐士参与修订的《香港案件判刑(Sentencing in Hong Kong)》迎来了第12版。“过去,香港缺乏关于量刑的本土专著,法官和律师们不得不翻阅英国旧有判例,但一个成熟的普通法管辖区不应总是向后看。”为此,在江乐士及其同事的共同努力下,这本著作于1994年首次面世。此后,他坚持每周关注法庭新判例,不断更新内容,如今该书已成为法官判决时的常态参考。
工作之外,江乐士也将生活经营得丰富多彩。身为香港收藏家协会副会长,他热衷于珍藏港澳及上海的老照片和明信片;闲暇时,他喜欢前往西贡、南丫岛等地徒步,领略香港的自然美景。
江乐士的妻子是地道香港人,平日里会教他一些基础粤语。专访现场,他笑着向记者展示:“我叫江乐士,是英国人,住在香港。”这简短的话语中,流露出这位英籍大律师对香港深厚的亲切感。
“令人振奋、充满活力、成就斐然、幸福满满。”这四个词,是江乐士对自己香港生涯的精准概括。四十八载春秋流转,在他眼中,香港开放包容、不看背景,每一个愿意努力的人都能找到自己的位置;而在“一国两制”框架下,这座具有国际视野的城市,无疑拥有光明的前景。(完)
十年爱心{接力 河南父子相继捐献造血干细胞救}人
中新网郑州7月31日电(记者 韩章云)在河南省肿瘤医院的造血干细胞采集室内,李涛陪伴在儿子李昌昊身旁,时而递上温水,时而轻摇扇子,为他驱散紧张的氛围。31日这天,年仅24岁的开封志愿者李昌昊在此顺利完成造血干细胞捐献,正式成为河南省第1722位非血缘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这段跨越十年的爱心接力,源自2016年父亲李涛的率先垂范——当时他也曾捐献造血干细胞救人。从一个人的默默坚守到两代人的薪火相传,他们以血缘延续善举,成为河南省首对圆满完成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父子。
对李昌昊而言,这次捐献圆了他少年时代的梦想。早在2019年,即将迎来18岁生日的他向父亲透露了一个特别的心愿。“他告诉我,希望在成人礼那天去无偿献血,同时申请加入中华骨髓库。”李涛回忆道,儿子的想法令他既惊讶又欣慰,他毫不犹豫地给予了鼓励和支持。
就这样,生日当天,李昌昊走进无偿献血点,完成了献血并登记加入中华骨髓库。他当时曾表示:“我想像父亲那样,为素不相识的生命带去希望。”今年5月底,一通来自红十字会的电话打破了平静——他的造血干细胞与一位血液病患者初配成功。李昌昊没有丝毫犹豫,当即点头应允,并从上海专程赶赴郑州。
对于儿子的决定,李涛和妻子赵焱全力拥护,并细致入微地安排各项后勤事务。捐献当天,采集室内一家三口面带笑容,互相鼓劲,氛围轻松而温馨。顺利完成捐献后,李昌昊感慨道:“能在18岁许下的愿望如今成真,我真心期盼那位患者可以早日脱离病痛,重获健康。”
而父亲李涛的公益之路,则是一部从“减重救人”到“公益标杆”的动人篇章。他投身志愿服务已整整28个春秋,累计无偿献血多达101次,总献血量接近39200毫升,并于2009年登记成为中华骨髓库的一员。2015年,李涛与一名白血病患者初配成功,但体检却亮起红灯——因重度脂肪肝导致转氨酶超标,未能通过捐献门槛。为此,他为自己立下铁律般的“瘦身计划”,仅用20天便成功减重7.5公斤,复检指标悉数达标。2016年12月,他如愿完成造血干细胞捐献,荣列河南省第592位非血缘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
不止于此,李涛还别出心裁地创办了“急救地摊”,将专业的急救知识化繁为简,编成朗朗上口的歌谣和生动的情景短剧,让急救技能真正走进寻常百姓家。他的送餐车上,常年备着急救药箱、自动体外除颤器(AED)以及破拆工具,被誉为“生命三件套”。仅2024年一年,他便完成了80余次院前急救,被网友们亲切地称为“汴京闪电侠”。
“榜样的力量胜于千言万语,善良的种子终会生根发芽。”在李昌昊看来,父亲李涛是一位满怀爱心与责任感的人,正是这份耳濡目染的熏陶,让他义无反顾地接过接力棒,以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实际行动践行对生命的承诺。助人为乐、敬畏生命,在这个平凡而伟大的家庭里,两代人用同一种选择,诠释着超越血缘的人间大爱。(完)
三部门发布通知 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中新网7月14日电 根据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发布的消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就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强调,各级医疗机构在采购医用设备时,必须契合自身功能定位及阶梯式配置标准,将产品质量、价格水平、售后服务等核心因素全面纳入评审体系,坚持优质优价原则。一方面要依托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有效压缩虚高价格,另一方面则需树立全生命周期成本意识,统筹考量配套耗材、维护保养等后续支出,科学选定评审方式,杜绝“内卷式”恶性竞争。
这份编号为国卫财务函〔2026〕131号的通知指出,推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系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亦是深化医药卫生领域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抓手。经与财政部协商达成一致,现将相关事项部署如下:全国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凡使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设备,均须执行部门集中采购程序。但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引发的紧急采购需求时,可豁免此规定。采购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须事先取得相应配置许可。
按照通知要求,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性采购模式。涉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管理及信息统计等事项,仍沿用现行管理规定和预算管理级次执行。
具体而言,集中采购工作须遵循三大核心原则:其一,管理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明晰分离、彼此制衡,通过科学制度设计、合理权限分配、多元监督落实,构建相互约束机制,确保采购流程规范有序、廉洁高效;其二,坚持技术适配、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导向,将质量、价格与服务等关键要素纳入评审标准,实现优质优价,既发挥规模采购优势、挤出价格水分,又强化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兼顾耗材供应与维保需求,科学选择评审方法,防范“内卷式”竞争;其三,严格依法依规,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禁设置歧视性或倾向性条款,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加快建立集中采购价格透明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在组织架构层面,通知明确了分级负责机制。国家级集中采购方面,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继续牵头组织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对于个性化定制程度高、需配套设计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且须逐台按程序获取注册证的设备,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实施集采。省级集中采购方面,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全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并逐步将资金投入规模大、市场竞争不够充分的其它医用设备纳入集采范畴,2026年底前须至少完成一轮集采,原则上每年上半年至少组织1次,可视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频次。市地级集中采购方面,将积极稳妥推进试点,2027年6月底前,各省份至少确定1个市地开展试点并完成一轮集中采购。
与此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着手构建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价格透明机制,强化信息化与人工智能技术支撑,推进全国高值医用设备备案数据库建设。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及时将高值医用设备的采购信息上传登记备案,具体操作细则另行通知。
在实施流程方面,通知明确了多项重点环节:一是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与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编制本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试点市地须秉持稳妥审慎、先易后难原则,报省级部门研究拟定目录并履行相关程序,严禁将属于省级层面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采权限下放至市地级;二是确定实施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在本单位等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中择优遴选1家专业能力突出、内控管理规范、资质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集采执行主体,该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具体采购业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实施机构;三是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需求管理主体责任,须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设定并报送采购需求,强化需求形成与实现全过程的内控和风险管理,集采实施机构应发挥专业支撑作用,科学合理划分采购包,杜绝简单“一刀切”,采购文件须全面规范反映需求并经医疗机构书面确认后方可发布;四是强化评审环节异常低价审查,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有关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具体情形,规范开展审查并及时应对处置,如实记录审查意见和结果;五是健全报告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建立集采重大事项及年度情况报告机制,省级部门须于2026年6月底前将本省份集采工作方案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每年12月底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通知还从思想认识、统筹部署、实施保障、监督管理、政策解读五个维度提出要求。各地须深刻认识集采工作对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降低采购成本及患者负担、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的重大意义,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高质高效、平稳有序,坚守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严格落实控制三级公立医院规模无序扩张、设备配置与功能定位相适应、严禁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等规定。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对市地级工作的指导,鼓励建立省际、市际采购联盟,充分发挥规模效益。各地要督促实施机构强化内控与风险管理,保障人力配置,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加强法制及廉洁自律教育。暂未纳入国家级集采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属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实施机构须指导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自主采购。医用设备集采工作应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监督,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财会监督作用,强化日常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处置苗头性问题。各地在部署实施过程中须稳妥做好政策解读与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据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与此前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相关的未尽事宜均按政府采购现行管理规定办理。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同时废止;《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2〕96号)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3〕7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洋话香江)向世界讲述香港《法治的真实面貌—》—专访英籍资深大律师江乐士中新社香港7月31日电题:法治真相的香港叙事——对话英籍资深大律师江乐士中新社记者刘玥晴戴小橦回溯1978年,一纸为期两年半的聘用协议,将英国检察官江乐士(IanG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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