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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奥数选手参观特展 一代代科{研人持之以恒潜心求索}触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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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奥数选手参观特展 一代代科{研人持之以恒潜心求索}触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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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7-31 20:29:48
作者杨佳蓉
分类撸大师

软件介绍

国际奥数选手参观特展 一代代科{研人持之以恒潜心求索}触动人心

北京7月29日电(宋丹 张素)一场名为《科学之光:共生与聚变——未来科学大奖十周年特展》的展览,当前正面向广大公众敞开大门,吸引了许多国际奥林匹克数学竞赛选手驻足参观。这些远道而来的海外学子,在中国的科研图景中,真切感受到了日新月异的进步与令人振奋的突破。

记者从未来论坛方面获悉,此次展览恰逢第67届国际数学奥林匹克竞赛在上海举行,借此良机,来自全球百余个国家和地区的参赛青少年,应邀分批步入这座科学与灵感交织的展厅。

据悉,本次特展匠心独运地采用了行业宏观脉络与科学家个体攻关经历双线并行的叙事手法,精心划分出七大主题展区,系统地回顾了未来科学大奖自2016年至2025年间的发展轨迹,并全景式地记录了46位杰出科学家从零起步、开创原创性研究的非凡征程。

展区内,科学家们亲笔书写的演算草稿、早期实验室设备、历届获奖奖杯与证书等珍贵实物集中亮相,辅以纪实影像、实验室复原场景以及互动科普装置等多种展示手段,生动再现了数学、生命科学及物质科学三大前沿领域中,那些充满原始创新精神的探索历程。

前来参观的国际奥数选手们不时在展品前驻足凝视,细细品味,并展开热烈讨论。他们坦言,从一代代科研工作者深耕基础学科、锲而不舍地追求真理的故事中,获得了深深的触动与激励。

展览还特别设置了“魔力来电”互动环节,通过播放获奖者意外接到获奖通知电话时的真实录音,生动还原了他们那一刻的惊喜与激动。而在展厅的尽头,“未来寄语”展项则呈现了科学家们对年轻一代的殷切期许与谆谆嘱托。

策展团队强调,这场展览旨在传递“基础学科乃是所有前沿创新之根基”的核心主张,引导年轻人深刻理解基础研究在拓宽人类认知边界方面的长远意义。同时,展览也系统地向全球青年展示了中国近十年来在基础学科领域取得的跨越式发展成就与自主创新硕果,希望以此为契机,为中外青年科学交流搭建一座持久而稳固的桥梁。(完)

功能特点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使用说明

AR(、VR 更伤眼?专家:关键)在于“是否科学使用”

中新网广州7月22日电 (记者 蔡敏婕) 近年来,AR、VR游戏在孩子们中间流行起来,不少家长心生忧虑:“这些设备是否比手机更伤害眼睛?”甚至有人提出“戴上VR眼镜如同陷入沉浸式近视”的说法,这种观点是否科学?

在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2日举办的“岭南时令与健康”发布会上,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主任医师刘臻臻对这一疑虑作出回应。他指出,所谓“戴上VR眼镜就像沉浸式近视”这一比喻虽然生动,却并不恰当。基于当前的医学认知,AR、VR设备本身并非诱发近视的“特殊风险因子”,核心症结仍在于使用时长、用眼方式及视觉负担。

刘臻臻解释道,此类设备能带来更加身临其境的视觉体验,孩子们往往会沉浸其中而忘记时间,眨眼频率随之下降,且视觉距离相对恒定。如果长时间不间断地使用,就可能加剧眼疲劳和干涩等视觉不适症状。

因此,关键并不在于“VR是否必然伤眼”,而在于“是否合理使用”。对儿童和青少年,特别是年龄较小的孩子,刘臻臻建议避免长时间佩戴沉浸式设备。若确实需要使用,则须严格控制时长,避免连续过久,并在每次使用后安排休息、远眺,帮助眼睛从持续性的近距离注视中舒缓恢复。

此外,若决定采用AR、VR等沉浸式设备,应通过正规渠道选购品质有保障的产品,并重视屏幕显示效果与佩戴舒适性,减少因设备性能欠缺或操作方式不当而诱发视觉不适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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