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的“瘦”《是真》的瘦吗?夏季减肥避开这些误区
盛夏时节,热浪滚滚,不少人笃信“夏日代谢旺盛、汗液频出,正是燃脂良机”,于是纷纷开启高强度的瘦身计划。然而,临床观察发现,酷暑之下的激进减重策略,非但难以奏效,反而可能诱发低血糖、电解质失衡乃至代谢机能衰退等一系列健康隐患。
专家严正指出,你所看到的体重骤降,或许仅仅是一种“虚假的瘦”。许多人在短时间内欣喜于秤上数字的跌落,却不知那不过是体内水分的流失与肌肉组织的消耗,真正的脂肪并未被有效清除。这种以暴汗与绝食为代价的减肥方式,不仅徒劳无功,更是在透支身体的本钱。
高温环境确实促使人体散热加速、胃口自然减退,看似为减重提供了便利条件,但由此也催生了“流汗越多,脂肪烧得越快”以及“吃得越少,瘦得越迅速”的普遍错觉。人们极易将体重秤上一时的下降,误认为减脂大业的胜利,却全然忽略了代谢系统遭受的冲击与内脏器官承受的重压。
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减重与代谢外科主任张鹏透露,夏季运动时排汗量显著增加,所导致的体重下滑,其本质多为体液流失。此外,炎炎烈日下进行过量激烈运动,极易引发脱水状况,对于身患基础疾病的人群而言,这不仅是隐患,更可能酿成突发意外。张主任强调,采取极端手段在夏季减重,其造成的伤害是全方位且具有持久性的。
那么,如何在盛夏科学管理体重?专家给出了明确的建议:饮食上必须摒弃极端节食的做法;锻炼应避开正午的烈日炙烤,选择清晨或夜晚较为凉爽的时段,做有氧与力量训练相结合的运动,以心率达到适宜区间为准,切莫追求大汗淋漓的虚荣效果;补水需遵循少量多次的原则,适时补充电解质,坚决杜绝在高温暴晒下进行任何形式的危险锻炼。
北京友谊医院营养科副主任丁冰杰特别警示,诸如冰淇淋、冰棍等各式冷藏甜品,看似清凉解暑,实则难以带来饱腹感,是饮食中的“热量陷阱”。她提醒大众,需慧眼识别饮食中的高能食物——往往是那些油脂含量颇高的佳肴,而非单纯地以为戒断主食便能达成瘦身目标。
不少人持有一种观念:只要体重指数(BMI)处于正常范围,便自诩健康,无需考虑减重。但医生提醒,BMI仅为一个基础的体重参照指标,数值正常并不等同于体脂率健康或脏器功能无恙,许多“隐性肥胖”的个案正在被这种表象所掩盖。
这类隐性肥胖人群,其BMI往往徘徊于18.5至23.9的理想区间,外观上显得纤瘦,然而腰腹部位却堆积着不少赘肉,内脏脂肪水平偏高,肌肉量却严重不足。他们的生活习惯多与久坐不动、缺乏锻炼、饮食过于精细且偏好高油高糖有关,脂肪悄然间积聚在腹腔脏器周围。从外形与体重上,他们与肥胖无缘,但脏器的负荷早已超出健康警戒线。
张鹏主任进一步阐释,相当一部分人虽在饮食上颇为节制,但运动严重匮乏,体重看似理想,肌肉含量却远低于标准。这类个体更容易遭遇代谢紊乱的困扰,如胰岛素抵抗等,且通常免疫力较为薄弱。因此,增肌的重要性,甚至已超越了减重本身的单一目标。
隐性肥胖虽未显现出超重的迹象,却暗地里侵蚀着代谢功能,悄然透支着脏器的活力。要想洞悉真实的身体状况,绝不能仅凭BMI一个数字妄下结论,而应综合考量体脂率、腰围尺寸及肌肉含量等多重指标,唯有如此,方能得出科学的健康评估。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高温天易{发这些疾病,如何}预防?
三伏酷暑如期而至,全国多地正经历持续高温炙烤。国家疾控局与中国气象局近日联合发布了高温健康风险提示,提醒公众警惕由炎夏引发的一系列健康隐患——包括中暑、肠胃不适及所谓的“空调病”。对此,多位权威专家为公众提供了详细防护指南。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卫生学首席专家徐东群特别提醒广大户外劳动者,应密切留意高温健康风险预警信号,科学补水尤为关键,切忌等到口渴难耐才一口气大量饮水。在进行机械操作、搬运重物等中高强度作业时,建议每15至20分钟摄入约150毫升水分,同时注重通过餐食和饮品补充矿物质,以维持电解质平衡。户外劳作时,可借助降温背心、防晒透气服饰等装备降低热暴露风险。一旦出现头晕、头痛、乏力、口渴、多汗、心悸、面色泛红或皮肤灼热等中暑前兆,务必迅速转移至阴凉处,适量补水降温,若症状加重则须立即就医。用人单位也应科学统筹户外作业时段,合理缩减劳动强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安全。
夏季同样为肠道传染病的传播创造了条件。中国疾控中心传染病处研究员常昭瑞指出,高温环境为细菌和病毒等病原体的滋生提供了温床,食材和饮用水极易因此腐坏或被污染。有效防范此类疾病的核心在于维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双手清洁,务必在饭前便后和食品加工前后认真洗手;选购食材时注重新鲜度,杜绝食用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尤其是肉类、海产品和蛋类必须彻底煮熟,尽量少吃隔夜饭菜和生凉菜肴;同时及时清理厨余垃圾,定期对厨房和用餐区域进行清洁消毒,并清除杂物及积水,从源头上阻断病从口入的途径。
面对酷暑,不少人为求凉爽将空调温度调得极低,却无形中增加了“空调病”的风险。徐东群解释,所谓“空调病”是指长时间处于冷气环境中,人体出现鼻塞、头晕、四肢酸痛等一系列不适现象。他建议,白天室内空调温度宜设置在26至28摄氏度,以免室内外温差过大对心血管系统造成应激性负担;夜间由于人体基础代谢率降低、体温调节功能减弱,空调温度应在日间设定基础上适当上调,以27至28摄氏度为佳。老年人及儿童等敏感人群尤其需要注意夜间腹部和关节处的保暖。此外,避免空调冷风直吹身体,配合使用薄毯护住腹部、穿上袜子等物理防护措施,也能显著降低“空调病”的发病概率。
夏季蚊虫繁殖旺盛,蚊媒疾病传播风险不可轻视。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研究员李建东提醒公众,应及时清除居所周边一切积水源——诸如花盆托盘、废旧轮胎、水桶、花瓶以及空调接水盘等,使蚊子失去孳生环境。外出进行户外活动时,宜穿着浅色长袖衣裤,并在暴露的皮肤上喷涂含有效成分的驱蚊剂。在蚊虫密度较高的区域,家中应安装纱门纱窗、悬挂蚊帐,还可使用传统盘式蚊香、电热蚊香液或电蚊拍等工具开展防蚊灭蚊工作。一旦被蚊虫叮咬后出现发热、头痛或关节疼痛等异常症状,应尽快前往医院就诊,切勿拖延。
你以为的“瘦”《是真》的瘦吗?夏季减肥避开这些误区盛夏时节,热浪滚滚,不少人笃信“夏日代谢旺盛、汗液频出,正是燃脂良机”,于是纷纷开启高强度的瘦身计划。然而,临床观察发现,酷暑之下的激进减重策略,非但难以奏效,反而可能诱发低血糖、电解质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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