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浸式夜游夏日走“热”京津冀}
盛夏时节,京津冀地区的夜游经济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沉浸式体验正迅速成为备受青睐的文旅消费新模式。
夜幕低垂,唐山老城区的河头老街华灯初上,璀璨灯光将整条街道点缀得绚烂夺目。游客们穿梭其间,不少人身着飘逸的唐代服饰,兴致勃勃地与装扮成诗仙李白的演员吟诗唱和,赢取颇具古韵的“银票”。自景区入口直至街巷深处,一场场别开生面的情景剧轮番上演,仿佛将人带回千年前的繁华盛世。
这条以沉浸式体验为核心的河头老街,因依傍两条人工运河的源头而得名。2025年,景区累计客流量已突破800万人次,“李白”等NPC角色更在网络上引发广泛关注,成为名副其实的流量担当。
现场,那位一袭白衣、腰间挂着酒壶的“李白”正与游客对诗切磋,围观人群纷纷举起手机记录精彩瞬间,也有人在一旁加油助威。凡其足迹所至,总有不少游客迅速聚拢,争相合影留念。据景区工作人员透露,这里的数百名NPC均经过精心设定,每个角色都有完整的人物背景故事,旨在为游客营造更为真实的沉浸氛围。
河北廊坊的“只有红楼梦·戏剧幻城”同样凭借其独特的沉浸式叙事吸引了大批游客专程前来。该项目品牌经理方圆表示,夜间游览作为强化沉浸感的重要环节,已成为这部文化大戏留住游客的关键要素。自6月16日全面开放以来,总计1500分钟时长的55部剧目,已成功带动超过四成游客选择在此留宿过夜。
今年入夏以来,京津冀地区的沉浸式夜游项目热度持续攀升。北京北海公园创新性地将昆曲艺术与现代灯光技术融为一体,这一跨界尝试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了热烈讨论。而天津利用百年历史建筑打造的夜间游览体验,亦深受年轻消费群体追捧。
中央戏剧学院戏剧文学系副教授方桂林指出,空间如今不再仅仅是一个中性背景,而是承载着历史记忆与情感共鸣的叙事媒介。他认为,沉浸式项目之所以能够迅速“出圈”,根本原因在于它精准契合了公众对情绪价值的诉求。
河北经贸大学教授程瑞芳分析称,夏季夜晚凉爽宜人,沉浸式夜游项目的集中涌现一方面顺应了人们消暑纳凉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也开创了避暑休闲的全新形式。从传统的“白天观光”到如今的“夜晚入戏”,文旅消费正逐步向全天候、多时段的方向演进。(完)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广西利用“双语翻译+家庭{教育指导师”调解模式 化解涉}外家事纠纷
中新网南宁7月31日电(廖薇 林浩)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南宁国际商事法庭近期通过“双语翻译+家庭教育指导师”协同调解机制,以线上线下融合的方式,成功调处一宗涉及中韩两国当事人的涉外离婚案,体现出柔性化解家事纠纷的新路径。
据办案法官透露,男方韦某为中国籍,女方金某为韩国籍,两人于2019年缔结婚姻并育有一女。随着感情逐渐破裂,金某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一审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裁决,并将婚生女交由韦某直接抚养,相关抚养费用由韦某自理。金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希望法院改判女儿由自己抚育,同时由韦某承担相应抚养费。
由于双方在成长背景、家教理念方面差异明显,加上金某中文表达受限,前期争执多集中于各自诉求,而忽略了破裂婚姻对幼龄子女可能带来的心理创伤,这使得案件调解一度困难重重。
为破解涉外家庭纠纷中沟通与情感的双重障碍,南宁国际商事法庭集结了多种专业力量,特别邀请精通韩语的吉林外国语大学教师闵锐担任韩语传译,参与线上与线下的调解工作。与此同时,主审法官适时对双方进行“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从法律与情感双维度唤醒父母责任意识,纠正其旧有认知偏差。
此外,法庭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的支持下,邀请家庭教育指导师胡光华介入引导,帮助当事人学会以平和心态应对分歧,理性表达诉求,减少带有功利色彩的评判,把儿童心理需求置于调解核心,强调持续性的陪伴与正向鼓励。
调解当日,韦某在引导下主动向金某表示感激,金某也表达了对其付出的认可。两人接受相关教育建议,达成以孩子最佳利益为导向的调解基调。经过主办法官多轮释法说理、指导师温情启发以及双方反复沟通,双方暂时搁置争议,自愿就婚姻关系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等问题形成一致意见。
随后,南宁国际商事法庭依法出具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同时督促双方切实负担抚养、教育及保护等职责。
本案为涉外家庭纠纷化解提供了有益示范:中外当事人可借助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寻得兼顾亲子权益的妥善方案,推动司法、家庭与社会专业力量形成有效协同闭环。
展望未来,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将持续完善跨境家事柔性解纷机制,不断提升涉外婚姻与子女抚养类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和人文温度。(完)
{沉浸式夜游夏日走“热”京津冀}盛夏时节,京津冀地区的夜游经济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沉浸式体验正迅速成为备受青睐的文旅消费新模式。夜幕低垂,唐山老城区的河头老街华灯初上,璀璨灯光将整条街道点缀得绚烂夺目。游客们穿梭其间,不少人身着飘逸的唐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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