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遇险事故频发 野外出游不能走}“野路子”
暑期来临,徒步、溯溪与露营成为许多人消夏纳凉的热门选项。然而,当人们流连于网络平台上精心筛选的“打卡胜地”时,或许未曾察觉,一张完美的照片与一场突如其来的险情之间,往往只隔着薄薄一层距离。
近年来,野外遇险的悲剧屡屡上演。2025年,深圳“望郎归”地区在短短80天内接连发生三起失联乃至遇难的事件;2026年元旦,五名人员擅自闯入秦岭“鳌太线”禁行区域,其中三人不幸丧生;六月,安徽淮南一名15岁少女在尚未开放的废弃矿坑边拍照时失足落水,命丧当场;同一月份,广东清远英德一处野外溪谷中,一名女子在戏水之际被湍急水流卷走,最终殒命。每一起惨剧过后,社会舆论总会掀起一轮反思,然而下一次意外却照旧接踵而至。为何那些事后看来危机四伏的地点,置身其中的人却毫无警觉?
事实上,危险始终如影随形,只是被滤镜悄然遮掩。社交平台上,人们更热衷于展示碧水青山、“隐秘角落”与“绝佳机位”,至于线路是否合法开放、需要何种装备、山洪暗流、失温坠崖等隐患,却往往被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部分博主大肆渲染“勇敢者先享世界”的论调,却鲜少提及,那些迷人景致的背后,可能是通信中断、补给匮乏、救援无门的荒蛮地带。公众未必存心冒险,但极易被经过美化的信息所误导,将专业级别的探险误当作寻常观光。
这种选择性信息的泛滥,不仅误导了大众,更逾越了法律的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五条明确指出,旅游者必须恪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这意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涉足未开放区域,政府、旅游经营者及游客自身均须各司其职,共同筑牢旅游安全的防线。然而,实际操作中,不少“野线路”和“野景点”长期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平台的算法推荐机制反而将其频频推上首页,使得法律禁令在流量逻辑面前形同虚设。以安徽淮南天目湖为例,该地原为采石场遗留的矿坑,尚处于生态修复阶段,从未对外开放。可即便在15岁女孩不慎滑入溺亡的事故发生后,仍有众多网友主动推荐前往,声称此处“水色最美最蓝,拍照效果绝佳”“是戏水的理想场所”。
风险的另一个来源,在于人们经验的错位。城市生活中,我们习惯了有护栏环绕的公园、有救生员值守的泳池、有广播预警的园区,这种根深蒂固的安全预期,被不自觉地投射到了野外环境之中。然而,山野之间没有规整的步道、稳定的通讯信号或随叫随到的救援力量;一条在晴日里清澄静谧的溪谷,也可能因上游的一场降雨而骤然化身夺命洪流。野外的灾祸,往往并非肇始于某个惊心动魄的瞬间,而是源于一次次“应该没事”的侥幸判断逐步累积。
更令人忧虑的是,有人将违规穿越粉饰为“挑战自我”,却将冒险的代价转嫁于社会。被称为国内死亡率最高徒步路线的“鳌太线”,自2018年起便全面禁止穿越,可违规闯入者始终络绎不绝。2026年元旦,某些招募贴甚至将此次非法穿越标榜为“新年挑战”。事故发生后,当地不得不动用直升机与多支专业救援队伍,在零下二十多摄氏度的极寒条件下展开生死搜救。而在此前一年间,“鳌太线”已发生多起非法穿越导致的伤亡事件,每一次救援,都意味着大量公共资源为个人的一时冲动买单。这种“廉价冒险”的错觉背后,潜藏着“出事反正有人来救”的隐性心态,客观上助长了更频繁、更大胆的违规行为。
面对这种扭曲的激励机制,法律与制度正在积极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旅游者接受救助后,须承担应由个人支付的相应费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确立的“自甘风险”原则,同样为野外活动中的个人责任划定了清晰界限。
重塑对自然的敬畏,绝非一纸禁令所能企及。平台方不能仅仅充当流量的搬运工,在推荐“出片机位”的同时,亦有责任将景区的开放状态、路线难度及潜在风险同步呈现给用户,对于涉及未开发区域的违规攻略,应当果断予以清理下架;监管部门既要拦阻违规脚步,更须依法追责无资质组织者、违规带队者,压实其应负的法律责任。更为根本的是,我们的教育体系亟待补上“野外风险认知”这一课——敬畏并非意味着远离山林,而是在出发前做好万全准备,面对风险之时懂得及时折返,对自身及同伴的生命负责。
大自然从不设“新手保护期”,也不会因一句“来都来了”而网开一面。真正的勇敢,绝非征服无人之境的鲁莽,而是看清危险之后转身离去的清醒。将平安归来置于打卡圆满之上,才是踏入山野之前最重要的一份准备。
美国否认伊朗摧毁三架F-35战斗(机的说)法
据土耳其阿纳多卢通讯社7月31日新闻,美国军方于当地时间30日公开发声,驳回伊朗媒体关于导弹攻势击毁多架美制F-35隐形战机的说法。美国中央司令部回应称,伊朗近日发动的打击行动中,所有美军飞机均安然无恙,既无任何战机遭到损毁,也未出现任何损伤迹象。
这一表述与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的指控形成鲜明对比。德黑兰方面宣称,其导弹精准命中了约旦境内的一处美国空军基地,不仅摧毁了三架F-35隐形战斗机,还造成另外三架战机受损,同时有数名美军军官及技术维修人员在此次行动中身亡。
面对上述悬殊的叙述,美方中央司令部坚称,经过核查,所有在约旦基地的军机均保持完好,有关袭击破坏的报道毫无根据。而伊朗方面则坚持其行动成果,强调此次打击有效削弱了美军在该地区的空中力量,并造成人员伤亡。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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