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碰瓷”盯上具身智能》企业 法院判了
专利权本应成为创新发展的坚实屏障,然而在司法实践的现实中,个别企业却将诉讼异化为干扰竞争对手的工具,借知识产权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一家从未涉足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在取得专利权仅五天之后,便对一家正处于上市冲刺阶段的科创企业发起了所谓“闪电诉讼”。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宇某科技与露某美公司围绕两款机器狗产品展开的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终审裁决。法院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后,不仅否定了侵权指控,更在判决书中对背离诚信原则的诉讼行为给予了鲜明而有力的司法回应。
这起纠纷的源头,是一项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在庭审交锋中,露某美公司坚称,宇某科技推出的A2型号机器狗,其金属外壳、足端传感器以及激光雷达等部件,分别对应了其专利中“可变色仿生毛皮”“液位传感器”与“气体传感器”等核心技术要素。然而,随着审理工作逐步深入,该侵权指控所依赖的事实根基开始显露裂痕。
法院经缜密比对后确认,宇某科技的产品并未包含涉案专利所载明的“可变色仿生毛皮”等多项技术特征,露某美公司所主张的侵权事实显然缺乏成立的基础。而在技术争议之外,露某美公司在此案诉讼过程中展现出的若干异常策略,同样引发了合议庭的高度关注。
事实上,此次诉讼并非双方初次交手。此前,双方已因宇某科技另一款Go2机器狗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而对簿公堂。在那场围绕Go2机器狗的诉讼中,露某美公司的索赔方案便已显现出内在矛盾:一审阶段,其诉请的赔偿金额仅为象征性的500元,但同时却附加了一项“以法院审计宇某科技利润为准”的请求,并主张按照侵权获利的三至五倍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使得潜在的索赔总额可飙升至7000万元之巨。
这种看似难以自洽的诉讼请求背后,究竟暗藏着怎样的策略考量?法院在审理中剖析指出,当诉讼请求欠缺充分事实支撑时,原告主张的赔偿额越高,其所需预交的诉讼费用也就水涨船高。露某美公司刻意压低诉请金额,同时保留以利润审计为基础的高额索赔可能,这种安排客观上大大降低了启动诉讼的门槛,但其真实意图显然并非单纯地制止侵权行为或捍卫正当权益。
审理过程中,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浮出水面: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才自案外人处受让取得涉案专利权,仅仅相隔五天,即在7月1日对宇某科技提起诉讼。作为一家主营业务仅限日用百货、从未实际制造或销售过专利产品的企业,其“甫获权利便即刻起诉”的行为模式,难免令法庭对其主张权利的正当性产生合理质疑。
综合全案证据及技术比对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指控不能成立,并于2025年9月26日依法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露某美公司对一审结果并不认同,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邓卓介绍,露某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案件推入二审程序。而在这一阶段,其诉讼行为再度出现戏剧性反复:在明知一审已认定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露某美公司一度请求法院先行判决宇某公司赔偿8000万元;可就在二审询问程序结束后的第二天,又通过书面形式将索赔金额戏剧性地调回至500元。
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官邓卓表示,最高法二审认定宇某公司的Go2机器狗不构成侵权,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Go2机器狗案一审尚未尘埃落定之际,露某美公司已迫不及待地开辟第二战场。针对宇某科技另一款A2机器狗,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9月初另行提起诉讼,此次索赔金额定为1500元,但同样附注“暂计”字样,并声称最终赔偿数额仍须以侵权获利审计结果为准。
面对接踵而至的连环诉讼,宇某科技在第二起案件中主动发起反诉,请求法院认定露某美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并要求其承担因应诉所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支出,总额达8万元。经审理,法院确认宇某科技A2机器狗同样不构成专利侵权,进而需要回答的关键问题是:露某美公司这一系列诉讼行为是否已逾越正当维权的边界?
法院结合全案事实,从主客观双重维度展开综合评判。一方面,露某美公司提起系列侵权之诉虽具备形式上的权利基础,但显然缺乏实质上的事实依据;另一方面,其选择在宇某科技IPO上市辅导的关键窗口期提起诉讼,并申请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客观上对宇某科技的上市进程形成了显著掣肘。这表明其诉讼目的绝非单纯的维权,而带有超越诉讼本身的不正当意图。
法官邓卓进一步阐述道:“我们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判断,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客观上缺乏事实基础,且诉讼行为反复无常、自相矛盾。在先判决已明确谴责其精于算计、反复无常、有违诚信,但在此案中露某美公司仍继续推进诉讼,主观恶意更为显著。此外,本案作为系列诉讼,需对各诉讼环节中的行为进行整体性考量。”
基于上述事实认定,法院对宇某科技主张的8万元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纵观全案,露某美公司的行为呈现出高度模式化特征:在事实层面,明知被诉产品不具备专利核心特征,却执意推进诉讼进程;在策略层面,利用“500元象征性索赔”与“巨额利润审计要求”的组合拳,以微不足道的诉讼成本向对方施加强大压力;在时机选择上,精准锁定企业IPO的关键节点,意图将司法程序转化为干扰正常经营的筹码。
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对上述系列诉讼行为的整体审查,最终作出清晰定论:宇某科技不构成侵权,露某美公司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据此,最高法终审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责令其赔偿宇某科技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8万元。
夏(季易代谢紊乱 定期筛查守护女性子宫健康)
炎炎夏日,人们往往偏爱高糖高脂的饮食,再加上不少女性习惯于久坐不动,这些生活习惯极易扰乱机体代谢平衡,进而干扰内分泌系统的正常运行,无形中提升了子宫内膜发生病变的风险。然而,很多女性却将经期紊乱、异常出血等身体发出的警报简单地归咎于普通生理现象,未给予足够重视。实际上,这些潜藏的健康隐患信号,值得我们高度警惕并学会科学辨别。
与广为人知的宫颈癌相比,子宫内膜癌的早期症状更具隐匿性,其最具典型性的警示信号——异常子宫出血,往往容易被忽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妇产科副研究员王益勤指出,子宫内膜癌是发生于子宫内膜的恶性肿瘤,其发病机制与雌激素和孕激素的失衡密切相关。当体内仅有雌激素作用而缺乏孕激素的拮抗时,子宫内膜便会持续增生,逐渐演变为增生性病变,甚至发展为癌前病变或子宫内膜癌。
医学界普遍将肥胖、高血压和糖尿病视为子宫内膜癌的高危“三联征”。夏季过多摄入甜食、油炸食品以及冰镇冷饮,加之长期宅家缺乏运动,均可能加剧代谢紊乱,从而显著提高患病风险。此外,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具有相关肿瘤家族史,或长期单独使用雌激素的女性,亦属于该病的高危人群,尤需加强防范。
值得注意的是,夏季女性内分泌波动剧烈,子宫内膜病变的发病趋势正日益年轻化。定期接受妇科筛查能够在早期发现癌前增生,并配合个体化的诊疗方案,从而实现既要治病又要保留生育功能的双赢目标。尽管传统上该病多发于50至60岁的绝经女性,但近年来30至45岁育龄期女性的病例数量不断攀升。即便身体没有任何不适症状,也无法排除潜在隐患,因此每年坚持规范的妇科检查,仍是预防子宫内膜病变最为有效的手段。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妇产疾病研究所所长王建六建议,对于子宫内膜癌高危人群而言,超声检查若提示子宫内膜不均匀增厚或出现异常血流信号,应进一步在门诊接受子宫内膜微组织及细胞学检查。该检查手段微创、操作简便,在门诊即可轻松完成。临床上,依据发病机制的不同,子宫内膜癌被分为激素依赖型(Ⅰ型)和非激素依赖型(Ⅱ型),针对具体分型,诊疗策略也应做到因人而异、精准施策。
港澳会客厅|孙中山后人建议整合中山先生纪念(地标打造特色)文旅路线
中新网香港7月28日电(记者 刘玥晴 温孟馨 孙悦)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孙中山先生后裔、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常务副会长孙伟勇,近日于中新网“港澳会客厅”专访中表示,内地诸多城市如广州、青岛、兰州等地,均设有以“中山”命名的街巷,并保留着与中山先生相关的历史遗迹。他提议,可系统整合这些纪念元素,打造别具特色的文化旅游线路。
今年恰逢孙中山先生诞辰160周年,孙伟勇指出,这为两岸交流提供了难得的良机。他建议,不妨从民间层面发力,组织台湾同胞前往港澳及内地(大陆)展开参访活动。他强调:“我不仅想亲身参与,更希望能牵头组织,抓住这一契机,深化民间往来。”
孙伟勇透露,他计划于今年内举办聚焦中山精神及生平事迹的研讨会,诚邀台湾青年及学者组团来内地进行学术交流。他特别提到,希望组织台湾青年参访团前往那些他们较少涉足的内地省份,例如甘肃。“甘肃如今发展迅猛,日新月异,期盼更多台湾年轻朋友或学者能亲临其境,实地感受。”
他补充道,兰州便有一条中山路,而内地(大陆)众多城市同样存有纪念中山先生的建筑或道路,青岛、广州等皆为例证。这些资源完全可以串联起来,设计成特色文化旅游路线,推介给台湾同胞,增进彼此了解与情感联结。(完)
《“专利碰瓷”盯上具身智能》企业法院判了专利权本应成为创新发展的坚实屏障,然而在司法实践的现实中,个别企业却将诉讼异化为干扰竞争对手的工具,借知识产权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一家从未涉足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在取得专利权仅五天之后,便对一家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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