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珠江委完成2026年度节水诊断公益服务)现场工作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7月30日对外披露,该机构已于近期圆满完成2026年度节水诊断公益服务的一线走访任务。工作人员深入生产前沿,将政策解读、专业技术与实践指导送到基层,旨在协助各类用水主体进一步提升水资源利用效能及日常节水管理能力。
据珠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本年度公益服务锁定火力发电、钢铁冶炼、石油化工三大工业门类,同时覆盖高校校园与宾馆酒店两个服务行业,并从中选定云南、广西、海南三地共计十家用水单位,开展全面而细致的节水诊断工作。为确保服务成效,珠江委精心筹措,从所属单位择优抽调业务精英,同时特邀来自火电、钢铁及化工领域的资深专家,共同组建了一支高水平的节水诊断公益服务团队。
在执行任务前夕,服务团队均与各用水单位签署了公益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与目标。进入现场环节后,团队成员借助资料审核、实地勘察及专题座谈等多元手段,围绕用水总量、资源利用效率、关键工序节水措施及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系统评估,并且针对当前节水政策优惠及技术实施要点向企业进行详尽解读。
受访的用水单位普遍对这项公益举措给予积极评价,认为借助专家“把脉问诊”,能够精准识别自身短板,深度挖掘节约用水潜能,从而切实推动整体用水水平的提升。
国家医保局:20{25年全国基本医保参保率巩固在95%}
国家医保局今日正式对外发布《2025年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该公报显示,截至2025年末,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达到13.31亿,参保率稳固保持在95%的高位水平。与此同时,2025年度全国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当期结余达5257.72亿元,整体基金运行态势平稳有序。
从职工医保的具体情况来看,截至2025年底,参保职工人数攀升至38856.12万人,较上一年度净增907.78万人,同比增幅为2.4%。纵观“十四五”时期,职工医保参保规模年均扩容约880万人。值得一提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群体参加职工医保的人数在2025年已达6982万人,与“十四五”开局之初相比,这一数字激增逾2000万人,反映出医保覆盖面的持续拓宽与包容性增强。
在待遇享受方面,2025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累计享受各类医疗待遇54.86亿人次,较上年增长3.3%。而“十四五”期间,此类待遇享受人次的年均增速更是高达12.6%,彰显出保障力度的显著提升。与此同时,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2025年享受待遇共计32.68亿人次,同比攀升7.7%;整个“十四五”阶段,居民医保待遇享受人次的年均增长率也保持在10.1%的稳健水平。
费用负担方面,2025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次均住院费用为11522元,而居民医保对应的次均住院费用则为7339元。在报销比例上,职工医保住院费用目录内报销比例达到84.1%,居民医保的同类报销比例为66.0%,两者之间的差距也反映出不同制度设计的保障层次。
异地就医服务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公报明确指出,“十四五”期间全国累计发生异地就医13.30亿人次,涉及医疗费用总额高达32956.52亿元,医保服务效能获得持续优化。目前,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已攀升至90%的水平。仅2025年一年,异地直接结算便惠及3.08亿人次,有效减轻患者垫付压力达2075.06亿元;全国范围内,可跨省联网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已达65.58万家。此外,门诊慢特病跨省费用直接结算的病种范围进一步拓展,现已囊括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等10种常见慢性病症。
在数字化便民维度,国家医保局持续深耕医保码在就医购药全流程中的应用。截至2025年底,全国医保码激活用户已突破12.5亿人。同时,药品追溯体系也在不断完善,统一医保信息平台迄今已累计归集追溯信息1127.68亿条,接入定点医药机构超103.34万家,这一数字占到全国定点医药机构总量的99.99%。当前,每日通过国家医保App进行扫码验药的频次已超过500万人次。
医保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赋能效应同样不容小觑。公报数据显示,“十四五”以来,医保基金累计支出规模达到13.67万亿元,年均增速约为7.4%。这笔庞大的资金既为亿万群众的看病就医构筑了坚实后盾,也为医药产业的蓬勃发展与技术创新注入了强劲动能。
在助力医药产业创新方面,我国已建立起以创新药为核心的医保准入及谈判续约机制,新药自上市至纳入医保目录的时间被大幅压缩。据统计,2018年至2025年期间,医保谈判新增药品在协议期内的累计销售额超过7100亿元,其中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逾4900亿元。
针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扶持同样力度空前。2025年,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均启动了医保基金即时结算改革,结算周期由原先的30个工作日逐步压缩至20个工作日,当年即时结算资金规模超过1万亿元,惠及定点医药机构超60万家。此外,2025年全国向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的医保基金总额达到906亿元。
对于广大参保人而言,就医购药的便利性与减负效果愈发凸显。近年来,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持续深化,个人账户共济的人员范畴与资金使用边界不断放宽。目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已延伸至近亲属,资金使用也实现了从省域内共济向跨省共济的跨越,累计跨省共济金额已突破3亿元。2025年全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达4.64亿人次,共济使用资金688亿元,此举有效盘活了存量资金,切实缓解了参保人员的就医经济压力。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
句子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