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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空一体化监测体系(将落地祁连山 补齐区域生态)观测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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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空一体化监测体系(将落地祁连山 补齐区域生态)观测短板
v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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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逼网址 快色 核心玩法曝光,效率翻倍秘籍,快人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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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Windows / Android / iOS
语言简体中文
更新2026-07-31 21:04:22
作者王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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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介绍

天地空一体化监测体系(将落地祁连山 补齐区域生态)观测短板

中新网兰州7月31日电(刘利民)甘肃省气象局31日传来消息,祁连山—河西走廊“一体两翼”气候系统综合观测站网工程,日前正式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核准,并被纳入中国气象局“十五五”建设蓝图。这一项目将构建覆盖天空地的一体化监测体系,着力填补区域气候与生态观测的薄弱环节,为西部地区生态屏障的稳固以及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气象科技基础。

被誉为我国西部重要生态屏障的祁连山,同时是丝绸之路经济带上一个生态极为敏感的关键地带,其孕育了石羊河、黑河与疏勒河三大内陆水系。由于区域内地形起伏剧烈、生态类型繁复多样,陆气之间的交互作用呈现出显著的空间差异。

该项目立足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规划了大气圈、生物圈以及水圈—冰冻圈三大观测网络,并新增了通量观测、冰川与冻土监测、温室气体浓度观测及生态物候跟踪等先进设备;同时,配套建设祁连山综合观测数据汇集与处理系统,旨在整合多部门现有监测资源,打造一套标准化且可共享的长周期观测数据库。

待观测站网全面投入运行后,祁连山的“山水林田湖草沙冰”各要素将实现多圈层、长时段的动态监控,进而深入揭示区域碳循环与水分循环的演变规律,以及陆气交互作用的内在机制。这些数据将为祁连山生态修复、流域水资源调度、气象灾害防御及气候变化研究等关键领域提供核心信息支撑,有力助推国家“双碳”目标实现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可持续发展。

功能特点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使用说明

20寸登机箱被拒载?低价(机票岂能滋生“行李)刺客”

“白菜价”机票背后,为何暗藏“行李刺客”?近日,“20寸登机箱被拒载”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一些消费者选购了廉价机票,却在办理登机手续时意外得知,随身行李箱超出了免费尺寸范围,不得不额外支付数百元行李费用。不少网民自嘲,原本以为捡到了“白菜价”机票的便宜,结果却在机场遭遇了意外的“行李刺客”突袭。

实际上,部分廉价航空公司将托运行李、座位挑选、机上餐食等环节拆分开来,实施按需付费,这本身不失为一种差异化的经营策略,具有一定的市场合理性。对于行程简单、预算有限的旅客来说,这种模式可以减轻出行经济负担,同时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然而,消费者之所以对“行李刺客”现象反应强烈,并非源于对收费本身的反感,而是因为事后才恍然意识到“如此收费”的存在——事先毫无知悉,临场却被迫接受。

长期以来,“20寸行李箱免费登机”早已成为公众出行的普遍认知和经验常识,甚至被视为行业惯例。但部分廉价航空公司却悄悄将免费随身行李的规格压缩至14寸上下,而相关细则往往被深藏在购票页面的二级菜单、折叠条款或细小字体之中。旅客往往要等到抵达机场、办理值机的那一刻,才如梦初醒般发现自己“踩了坑”,此时只能无奈补缴费用,难免滋生被“套路”的愤怒与失落。

根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承运人有义务以显著方式向旅客清晰告知行李尺寸、重量及免费行李额度等关键信息。然而在现实中,个别航空公司却将这些必要信息处理得几乎与“显著”二字南辕北辙,甚至刻意模糊化。这种做法不仅践踏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在无形中透支着市场对其的信任。消费者依法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理应将核心信息讲得明明白白、写得清清楚楚。倘若企业试图利用消费者的信息盲区,以低价噱头吸引流量,再通过隐匿收费达成盈利目的,或许短期内能换取账面数字的增长,但长远来看,势必丧失消费者的信赖,甚至拖累整个行业的声誉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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