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防晒口罩长期不洗有多脏?医生警(告:堪比“细菌培养皿”)
在酷热难耐的三伏时节,防晒口罩几乎成了许多人出门时离不开的“第二层肌肤”。然而,你可曾留意过这件日常贴身物品的洁净程度?不久前,一位网络博主发起了一项令人吃惊的实验——收集了一批使用年限从1年到3年不等的旧防晒口罩送检,检测结果让人大跌眼镜。数据显示,其中一只口罩的菌落总数竟高达24万CFU/g(即每克样品中蕴藏24万个细菌菌落),真菌总数亦达到21万CFU/g。
为了直观理解这一数字的震撼程度,该团队曾对酒店浴巾做过类似的检测,其细菌总数仅为4万至5万CFU/g。换句话说,一只日日贴合面庞的防晒口罩,其肮脏程度竟是酒店浴巾的4到5倍。这无疑令人们对口罩的卫生隐患刮目相看。
南京市第一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副主任医师、医学博士张凯,在受访时从医学视角剖析了这一现象:“从专业角度看,口罩内部堪称一个完美的微生物滋生温床。”他指出,夏季外出时,很多人甫一出门便佩戴防晒口罩,且往往一戴就是大半天,但清洗的频率却远远未能跟上。呼吸产生的水汽、肌肤毛孔排出的油脂与脱落的角质,叠加防晒霜等化妆品的残余,在高温闷湿的封闭空间里,构成了细菌和真菌疯狂繁衍的“沃土”。
张凯进一步提醒,由于口罩紧贴口鼻,这些滋生的微生物极易被直接吸入呼吸道。“对体魄强健者而言,或许仅表现为轻微的呼吸道不适;但那些抵抗力稍弱的敏感人群,例如鼻炎或哮喘患者,这些微生物便成为强烈的过敏原,极易勾起旧疾复发。”除了呼吸系统的风险,长期穿戴不洁口罩对皮肤的伤害同样不容小觑。细菌与污垢在面部长期累积,促使皮脂分泌异常增多,经细菌分解后释放出游离脂肪酸,进而刺激痤疮丙酸杆菌等微生物过度增殖,很可能诱发细菌性毛囊炎,或令原本的痤疮状况雪上加霜,即大众熟知的“爆痘”现象。
“若日复一日地佩戴脏口罩,肌肤会愈发脆弱,痘痘反复滋生,最终陷入‘越遮越差’的恶性循环。”张凯如此警示。他建议,如果口罩覆盖区域出现大量痤疮或局部溃烂,应立刻审视是否为口罩卫生问题所致。
那么,防晒口罩的清洁频率究竟该如何把握?张凯给出的答案斩钉截铁:“应与贴身衣物同等对待,每日清洗一次。洗毕需彻底晾干,最好借助阳光中的紫外线进行杀菌,切忌在阴凉处自然风干。”与此同时,他特别强调,清洗后的防晒口罩不宜在烈日下长时间暴晒,以免加速面料老化或破坏其防晒涂层,削弱对紫外线的阻隔效能。一旦发现口罩变形、质地变薄或透气性显著下降,就需果断更换新品。
针对一次性医用口罩,张凯明确表示,此类产品不建议反复使用,“理想状态下应一天一换,若条件允许,每次外出都佩戴全新的口罩最为稳妥。”
这种卫生隐患同样潜伏在其他防晒装备之中。专家指出,防晒衣、冰袖等贴肤用品应每隔2至3天清洗一次;而遮阳帽因频繁接触头皮分泌的汗液与油脂,则建议每周进行一次深度清洁,以确保整体防护效果与个人健康。
《暑假游玩多注意:被这种昆虫叮了,可能》感染寄生虫!
盛夏时节,不少人都盘算着奔赴山野林地寻一处清凉,或是带着心爱的宠物返乡团聚。当大家的目光都聚焦在防蚊灭虫、预防肠胃毛病之际,一种潜伏更深、危害却更为凶险的传染源——黑热病(学术上称为内脏利什曼病),恰在此时迎来其传播的活跃周期,亟需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本文将从多个维度为您系统剖析这一疾病,助您和家人安然度过一个无忧的夏日假期。
所谓黑热病,本质上是一种由利什曼原虫引发的慢性寄生虫感染。该病原体侵入人体后,主要攻击肝脏与脾脏中的巨噬细胞,进而引发这两大器官的肿大及功能性损害。倘若未能及时接受规范治疗,致死率将处于极高水平。
就目前而言,黑热病在我国并非呈全国性蔓延态势,其高发地带主要集中在华北地区、西北各省以及西南局部区域,具体涵盖北京、河北、山西、陕西、河南、甘肃、新疆和四川等地。正因如此,倘若暑期计划前往上述地域游玩、扎营或从事野外作业,必须格外重视自我防护,防止被传播该病的白蛉叮咬。
白蛉,堪称黑热病传播链条中不可或缺的“幕后推手”。这种体型微小的飞虫,身长不过2至5毫米,体呈灰黄色,周身覆满细毛,双翅休憩时张开呈V字状。其飞行能力有限,常以跳跃式短距离移动,行动悄无声息,极易被人忽略。它们习惯昼伏夜出,自黄昏至黎明前后最为活跃,频频侵袭人畜。白蛉偏好潮湿阴暗、富含腐殖质的栖息地,诸如洞穴、墙壁裂隙以及牲畜棚舍一带。
当白蛉吸食了携带利什曼原虫的病犬血液后,原虫便在其体内完成发育及增殖过程。随后,这些携带病原体的白蛉转向叮咬健康人群,在吸血的同时将原虫注入人体,从而造成感染,引发黑热病。
得益于数十年来持续的防治举措,我国黑热病疫情已从昔日的大范围肆虐转为低水平流行态势,然而隐患尚未根除,各地仍有零星病例持续上报。
目前国内的流行病学特征显示,黑热病可划分为人源性、犬源性及野生动物源性三大类别,各类别在传染源、传播途径以及地域分布上各有特点。近些年来,报告病例多以散发病例为主,部分区域偶有聚集性暴发,尤其是山区丘陵地带、乡村地区及犬源性流行核心区,始终是疾病防控的重中之重。
黑热病的发生具有显著季节性规律,其传播媒介白蛉通常于每年5月至9月间活跃,而6至7月则为活动顶峰,因此夏季面临的感染风险最为突出。不过,由于感染后潜伏期往往持续数周乃至数月,患者常到深秋或冬季,甚至次年才出现明显病症。农民群体、儿童以及赴疫区作业的野外工作者,均属高危易感人群。
一般而言,感染后需经历3至6个月的潜伏期,发病时表现为长期不规则发热、肝脾肿大以及贫血等症状。这些临床表现缺乏特异性,极易与其他疾病相混淆。但凡出现上述征兆,且曾有过疫区旅居经历,务必对黑热病保持高度戒备。
要想有效规避黑热病,核心在于远离白蛉、切断传播链。具体措施包括:住宿时选用长效防虫蚊帐,睡前仔细查探帐内是否有白蛉藏匿;黄昏及夜间外出,尽量穿着浅色调的长袖衣裤和高筒袜,最大程度减少裸露肌肤;于暴露部位涂抹含避蚊胺成分的驱避剂;若带爱犬前往疫区探访或游玩,返程后半年内最好为其安排一次黑热病抗体筛查。
在诊断层面,医生通常依据流行病学接触史(是否曾赴疫区)和临床表现做出初步推断。最终确诊则依赖于实验室检测手段,例如骨髓穿刺镜检、rk39免疫层析试纸条快速检测或PCR分子检测等方法予以确证。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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