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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一会儿高温一会儿强降雨”?气象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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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一会儿高温一会儿强降雨”?气象专家解读)
v9.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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撸撸撸网 快色 结构红利释放,行动就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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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Windows / Android / iOS
语言简体中文
更新2026-07-31
作者王俊吉
分类http: www.youjizz.com

软件介绍

东北地区“(一会儿高温一会儿强降雨”?气象专家解读)

近日,中国东北部地区遭遇罕见高温炙烤,多地气温之高被形容为“同期罕见”,迅速成为舆论热议焦点。然而,就在这一区域内,强降雨与剧烈对流天气亦同步登场,构成一幅天气现象“冰火两重天”的奇异图景。为何两种看似势不两立的天气状况会在此地不期而遇?中央气象台首席预报员张涛对此进行了解读。

据张涛介绍,在夏季我国境内,高温的“元凶”通常出自两大天气系统:其一,是副热带高压直接笼罩下,气流下沉引发的增温效应;其二,则是西风带内高压脊的介入。此番东北地区的高温,正是这两股力量“联手”的产物。

张涛进一步剖析称,近期东北恰好坐落于西风带高压脊与副热带高压的叠加地带。在这双重高压的交织作用下,下沉气流异常活跃且强劲,使得天空云量稀少、日照充沛,气温因此节节攀升。与此同时,丰沛的暖湿气流持续向北涌入,令空气湿度居高不下,人们体感温度因此远超实际测量值,闷热难耐。

令人意外的是,紧随其后的降雨同样与这一系统密不可分。由于东北地处副热带高压北侧边缘,副高外围强烈的西南气流化身“水汽搬运工”,将大量暖湿空气一路输送至北方。恰在此刻,西风槽裹挟的冷空气南下,双方在黑龙江上空正面遭遇,冷暖交汇之下,强降雨与强对流天气便应运而生,酝酿成一场天气的“交响曲”。

功能特点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使用说明

商务部发万字《长文表明中方立场 其中有何深意?一文读》懂

一边是欧洲消费者掀起“抢购潮”争相入手中国制造的空调,另一边布鲁塞尔却以“产能过剩”为利刃,接连对中国新能源汽车、风电设备及跨境电商挥舞限制大棒。难道出口规模扩大就意味着“产能过剩”?这一概念究竟应作何诠释?

本月28日,商务部发布了篇幅达万字的官方文件,系统阐明中方对于所谓“产能过剩”议题的严正立场。这份文件并非意在唇枪舌战,而是旨在厘清真相、拨开迷雾。

近期,欧盟方面动作频频,不仅针对中国电动汽车发起反补贴调查并加征惩罚性关税,还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对中国风电企业展开深度审查,而这些举措的借口几乎无一例外地指向“产能过剩”四字。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也早在此前便以类似理由对中国启动了301条款调查。

究竟何为“产能过剩”?事实上,世贸组织协定中并未对此给出明确定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亦坦言,这是一个需要结合宏观经济背景才能把握的“复杂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能总是处于“平衡—失衡—再平衡”的循环波动之中,失衡恰恰是常态。“产能过剩”并非一个整体的贸易关系,由于各细分产业领域的差异性,是否真正存在过剩,实难一概而论。

有人断言“出口多即是产能过剩”,然而这一逻辑显然经不起推敲。回望历史,英国工业产出曾占全球总量的22.9%,美国更一度飙升至44.7%,德国与日本亦长期维持着巨额贸易顺差。放眼当下,欧盟自身的汽车贸易顺差高达922亿美元,药品顺差更是达到2146亿美元;美国芯片产量的八成供出口,波音公司三分之二的飞机销往海外市场。若按此逻辑推理,这些经济体岂非都要自我检讨?显而易见,出口繁荣是国际分工与比较优势的自然产物,绝非“产能过剩”的佐证。

另有一种论调声称“补贴必然引发产能过剩”,这同样是偷换概念之举。美国《通胀削减法》计划投入7500亿美元巨额补贴,欧盟也拟在2021至2030年间提供超过1.44万亿欧元的补助。补贴本身并非罪过,各国均在使用此类工具,关键在于是否公平。中国的补贴主要集中于研发环节与技术攻关领域,且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2025年,外资企业在中国出口顺差中占比达16%,同样从中获益。

那么,中国自身的产能是否真的过剩?数据给出了明确答案。2025年,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产能利用率为74.4%,处于合理运行区间;经常账户顺差占GDP比重约为3.7%,亦在国际公认的健康范围之内。

尽管事实如此清晰,欧盟仍不断推出新的对华保护主义措施,涉及风电、跨境电商、并购审查等多个维度,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面对这一态势,商务部发言人明确表示:切莫以产能问题为幌子,行保护主义之实。中国发展带来的应当是“机遇”,而非“冲击”。反观“中国空调热销欧洲”这一鲜活案例,恰恰印证了中国产品具备真实而强劲的市场需求。某些国家炒作“产能过剩”话题,其深层动机无非是为自身产业转型迟缓、创新能力薄弱及就业焦虑加剧等现实困境寻找替罪羊。

然而,筑起高墙、设置壁垒,真的能化解这些难题吗?欧洲央行自身测算结果已给出了回答:若欧盟自中国进口增加10%,其整体进口价格便能下降1.6%。

归根结底——吹灭他人的灯,并不能使自己更加明亮;阻挡他人的路,最终只会困住自己的脚步。保护主义之途不通,合作共赢方为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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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一会儿高温一会儿强降雨”?气象专家解读)近日,中国东北部地区遭遇罕见高温炙烤,多地气温之高被形容为“同期罕见”,迅速成为舆论热议焦点。然而,就在这一区域内,强降雨与剧烈对流天气亦同步登场,构成一幅天气现象“冰火两重天”的奇异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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