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病夏治”的(三伏贴适合你吗?最佳贴敷时间)表来了
随着盛夏的临近,一年一度的“三伏天”即将于7月15日拉开帷幕。这段时节既是自然界阳气鼎盛、湿邪弥漫的高峰期,也是人们调理身体、改善体质的绝佳契机。很多养生爱好者早已跃跃欲试,计划通过贴敷“三伏贴”来祛病强身。不过,在行动之前,这份详尽的贴敷攻略值得一读。
所谓“三伏贴”,其理论基础源自中医“冬病夏治”的智慧,是一种作用于体表的特色外治手段。在一年中最炎热的阶段,医者通常选用白芥子、细辛、生姜汁等具备温阳散寒、通络止痛功效的药材,调配成膏剂,精准贴敷于特定穴位。此举意在借天时之力,将潜藏于体内的寒湿之邪驱除体外,从而提升机体的防御能力。
关于贴敷的具体节奏,传统做法依照农历三伏的进程来安排。通常每个伏天可贴三次,既可以选择连续三日每日一次,亦可根据自身情况每三天贴一次,灵活把握。具体时段安排如下:初伏为7月15日至7月24日,中伏则从7月25日延续至8月13日,末伏自8月14日直至8月23日。
专家特别提醒,若因故漏贴某次,只要仍在三伏时段内,及时补足相应次数即可,切勿拖延至伏天终结后才进行,否则疗效将大打折扣。至于每次贴敷的持续时间,也有细致的讲究。成年人一般以6至8小时为基准,可依据皮肤的实际耐受情况适度增减;儿童则建议控制在半小时至两小时之间,以孩子感觉舒适、无明显不适为原则。
然而,三伏贴并非包治百病的“万能贴”。它仅作为治疗手段之一,无法替代常规医疗。对于正在服用慢性病药物的患者,在接受敷贴期间切忌擅自减少或停用原有药物。同时,究竟何种体质适合贴敷,哪些人群又应慎用或避免,这些疑问都需通过专业医师的评估方能明确。
在贴敷期间,还有三点值得格外留意。首先,应保持贴敷部位的清洁干燥,避免剧烈运动导致出汗过多而影响药效;其次,饮食上宜清淡,少食生冷油腻之物,以防损伤脾胃阳气;最后,若贴敷处出现明显瘙痒、红肿或水泡,应及时取下并咨询医生意见。
总而言之,想借助三伏贴实现“冬病夏治”的目标,最稳妥的做法是在中医师的悉心指导下,依据个人体质与病情的差异,制定合理的贴敷方案,方能事半功倍。
本次内容由编导单宏鑫、王鹤翔,记者翟子昊、戴威、林丽丽联合采写,特别鸣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的专业支持。
夏日戏水如何做好健康《防护?》这份指南请收藏
酷暑时节如约而至,炽热骄阳之下,泳池与水上乐园便成为大众纳凉消暑的人气之选。然而,许多人心中隐隐担忧:水池中的水质是否洁净?会不会招致疾病缠身?今夏戏水,务必提防以下几类“泳池常见病”。
其一是眼部感染。急性结膜炎,也就是俗称的“红眼病”,具有极强的接触传染性和迅猛的扩散速度,病毒可经手部、毛巾、水体等多种载体迅速蔓延。同时,沙眼衣原体亦能在泳池水源中传播,引发感染。
其次是皮肤类疾患。细菌感染所致的脓疱疮,一旦皮肤破损,接触后即可传染;而如脚气、灰指甲等浅层真菌感染,则常通过公用拖鞋、毛巾等物品悄然传播。
再者,耳部炎症也不可小觑。在卫生不达标的池水中畅游,若不幸呛水,细菌或霉菌便会随水流进入咽鼓管,形成由内而外的逆行感染,进而诱发耳部不适。
此外,消化道传染病同样需要警惕。游泳过程中,呛水难以完全避免,菌痢、感染性腹泻等病原体便可能借助池水进入人体,增加罹患疾病的风险。
那么,如何迅速判断泳池水质是否达标?每年盛夏,各地卫生监督执法机构都会对公共泳池展开卫生专项检查,重点检测池水中的游离性余氯、pH值及浑浊度等关键指标,这些均是衡量水质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尺。除此之外,市民还可借助“五看”法,快速评估泳池的卫生状况。
一看卫生许可证。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经营者须将卫生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之处,供公众查验。
二看量化分级等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识中,A级代表卫生条件优秀、管理规范到位;B级表示状况尚可;若为C级,则暗示存在卫生隐患,需提高警惕。
三看水质检测公示。经营者应每隔四小时自行检测池水,并每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实验室分析;无论是自测数据还是年度检测报告,都须在显眼位置向公众公开。
四看更衣室环境。更衣区域若整洁有序、无杂物堆积,通常反映管理细致;反之,则说明卫生维护存在疏漏。
五看池水本身。步入泳区后,先观察水色是否澄澈透亮,能否一眼望穿池底,同时注意水面是否有漂浮异物。
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工作人员刘红莹分享了一个简便小妙招:用手轻拍水面,激起的小气泡若能在10至15秒内迅速消散,便表明池水的氧化杀菌能力处于良好状态。
夏日畅游之际,除了关注泳池卫生,个人防护同样不可或缺。入水前,应先沐浴全身,清除汗液与油脂——这些分泌物若与水中氯元素结合,易对皮肤产生刺激。游毕后,建议立刻冲洗身体,并用棉签轻轻拭干耳道。同时,佩戴泳镜是保护双眼的有效措施,务必牢记。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冬病夏治”的(三伏贴适合你吗?最佳贴敷时间)表来了随着盛夏的临近,一年一度的“三伏天”即将于7月15日拉开帷幕。这段时节既是自然界阳气鼎盛、湿邪弥漫的高峰期,也是人们调理身体、改善体质的绝佳契机。很多养生爱好者早已跃跃欲试,计划通过贴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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