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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剑{雄谈“何}以中国”:中华民族形成的内核是文化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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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剑{雄谈“何}以中国”:中华民族形成的内核是文化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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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7-31 20:49:54
作者钱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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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介绍

葛剑{雄谈“何}以中国”:中华民族形成的内核是文化认同

广州7月25日电 (程景伟 李银珠)著名历史地理学家、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图书馆馆长葛剑雄近日现身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中山讲堂——名家通识课”,以“何以中国——中国民族与制度的文明逻辑”为题,引领听众踏上了一场追溯文明源流的深度之旅。

讲座甫一开场,葛剑雄便展示了宝鸡青铜器博物院的珍贵文物——何尊的照片。这件1963年出土的青铜重器,其底部镌刻的铭文里,“宅兹中国”四个字赫然在列,被认为是迄今发现的“中国”一词最早的文字记载。“余其宅兹中国,自之乂民”——三千年前的这句铭文,为“中国”概念此后数千年的演变历程拉开了宏大序幕。

就“中国”概念的历史嬗变,葛剑雄率先从文字学的维度展开了细致阐述。他谈到,“中”字源出于商朝召集部众时所竖立的大旗,由此引申出中心、中央的含义;而“国”字则由城墙(囗)与手持兵器的守卫者(戈)组合而成,其本义是指有武装力量护佑的居民聚居之地。到了西周时期,“中国”一词专指周天子居住的都城,也就是天下万邦中最为显要的“中心之邦”;东周时代礼崩乐坏,各路诸侯纷纷突破旧有规制,竞相将自己的国都冠以“中国”之名;待到秦始皇扫平六合、一统天下,则正式将整个统治疆域统称为“中国”。此后历朝历代,纵使各有专属国号,却无一例外以“中国”作为通称。直至1912年,“中国”一词实现了从地理概念向现代国家名称的根本性飞跃。

葛剑雄着重指出,这一名称的承续使得中国历史迥异于其他文明古国——王朝可以兴替更迭,而“中国”之名却始终如一。正是这种国家名称的连续性与认同感,为中华文明的绵延不绝提供了坚实保障。

在探讨中华民族的塑造过程时,葛剑雄系统梳理了“夏”“诸夏”“华夏”“中华”等概念层层递进的演变脉络。他指出,“中华”一词自西晋以后逐渐流行,意为“中原之华夏”,折射出非华夏民族内迁之后,中原士人为了彰显自身正统地位而刻意建构的身份边界。然而,这一称谓不久便走向泛化。葛剑雄强调,匈奴、鲜卑、乌桓等北方游牧民族,以及南方百越、三苗等族群,伴随人口迁徙的浪潮,相继汇入华夏的洪流之中。

他特别强调,中华民族凝聚的核心驱动力来自文化认同而非血缘承袭,“华夏”之门始终向认同其文化者敞开着。正是这种多元一体的文明特质,催生了多民族文化相互交融、共荣共生的旺盛生态。

从历史地理学的角度出发,葛剑雄剖析了中华文明得以长久兴盛的天然根基。黄河流域凭借疏松的土壤与宜人的气候,在早期阶段成为文明的摇篮;随后,随着气候波动与农业开发的推进,长江流域在人口南迁的驱动下逐步崛起,进而形成了“双河文明”交相辉映的格局。

在葛剑雄看来,中国是世界上唯一完整拥有黄河与长江这两条世界级大河的国家,两条大河在漫长气候变迁中彼此呼应、动态互补,有力推动了人才、文化与技术的流转与升级,从而保障了中华文明的历久弥新。(完)

功能特点

内蒙古中铁建一(在建项目发生塌方 造成4人)死亡

据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有关部门消息,31日凌晨3时50分左右,中铁建在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实施的压缩空气储能项目,其中铁十五局负责的隧道施工段突发坍塌,导致4人不幸遇难,另有6人受伤。

事发后,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现场,第一时间投入到抢险处置工作中。目前,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事故现场的处理以及相关调查工作,正在全面有序推进之中,后续各项善后事宜也已在加紧安排。

使用说明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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