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海报:民歌大观“穿越横断{山 同心踏}歌行”纪念滇藏公路全线通车50周年特别节目 【编辑:王琴】
大暑《时节高温高湿 这份中暑防治指南请查收》
作为夏季链条上的最后一个节气,大暑往往是一年中气温攀至顶峰、湿度居高不下的时段,同时也成了一年里中暑风险最高的高发期。许多人将中暑视作不值一提的小毛病,以为忍耐片刻便能自行痊愈,但实际上,中暑一旦发展到严重阶段,完全可能危及生命。因此,学会准确识别中暑的不同阶段,显得尤为关键。
在大暑节气里,闷热潮湿的环境会扰乱人体体温调节机制,同时打乱水与电解质的平衡,进而诱发中暑。中暑程度由轻到重,可划分为先兆中暑、轻症中暑和重症中暑三个层级,而热射病则是重症中暑中最为致命的一种形态。先兆中暑是身体发出的早期警报信号,常见表现包括大量出汗、头晕耳鸣、胸闷恶心、四肢酸软以及注意力涣散。此时若能迅速躲进阴凉处歇息并补充水分,症状通常能在短时间内得到缓解。
然而,若忽视这些征兆,任其持续升级,便会滑入轻症中暑的境地。此时患者体温往往升至38℃以上,面色泛红、皮肤发烫,心跳加速,并伴有恶心呕吐等不适。单靠静坐休息或单纯补水已难以奏效,必须立即采取降温措施,必要时还应尽快求医。而最为凶险的热射病,则属于高危且能迅速致命的急症,患者核心体温常突破40℃,同时出现意识错乱、言语含糊、昏迷、虚脱、休克以及持续高热不退等严重症状,若抢救不及时,极易引发多器官损伤。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张志辰指出,老年人、幼儿、慢性疾病患者、户外高强度劳动者,以及在闷热封闭环境中长期作业的人员,都是热射病的易感群体。一旦发现疑似重症中暑的迹象,务必第一时间拨打120,争分夺秒展开救援。他同时提到,诸如仁丹、十滴水、藿香正气水等常用中成药,虽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暑热带来的轻微不适,但并无预防中暑的功效。若有需要,使用前务必细读药品说明书,依据自身症状对症选用。此外,他也特别提醒广大民众,十滴水、藿香正气水等药物含有酒精成分,服用后不宜立即驾驶车辆,同时切忌与头孢类抗生素同用。
大暑期间持续炙烤,中暑引发身体不适甚至昏倒的情形屡见不鲜。中暑急救讲究科学得当,若处置方式有误,反而可能令病情恶化,徒增不必要的风险。
当高温环境下有人突然中暑倒地,正确的施救次序应为先转移、再降温、后谨慎补水。首要之举是迅速将患者搬到阴凉通风的地方,让其平躺,松开衣物以利散热,并优先采用物理降温手段,切勿急于喂水或喂药。若患者伴有呕吐症状,应将其调至侧卧姿势,以防呕吐物阻塞气道。对昏迷或呕吐的患者,严禁强行灌入冰水或藿香正气水,以免引发呛咳、窒息,造成二次伤害。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副院长王乐强调,遇到中暑昏迷者,部分人习惯用掐人中或刮痧来施救,但从医学角度而言,中暑危及生命的根本原因在于体温过高,会损伤全身脏器。掐人中所能带来的仅是短暂痛觉,刺激脑干网状结构,刮痧也难以及时降低核心体温,二者均无法纠正重症中暑所引发的体温调节功能紊乱。单纯依赖这些手段,只会延误急救时机,错失降温与送医的宝贵窗口期。
大暑时节闷热潮湿,人体排汗量显著攀升。不少人感到口渴乏力,便以为多喝白开水即可解决问题,实际上,饮水量多少以及选择何种饮品,其中大有学问。高温状态下大量流汗,身体所流失的并非仅仅水分,钠、钾等关键电解质也随之而去。若只靠白开水,不但难以补足电解质,解暑效果有限,大量饮用还可能稀释体内电解质,加剧乏力、头晕等不适症状。
对于日常短时间外出、轻微出汗的普通人而言,适宜以少量多次的方式饮用淡盐水,标准调配比例约为500毫升温水加少量食盐,口感微咸即可,这能有效补充日常流失的盐分,契合轻度出汗的补水需求。而对于长期户外作业、高强度运动或出汗量极大的人群,淡盐水的补充力稍显不足,建议选择低糖运动饮料,这类饮品能快速补充多种电解质,切实缓解高温引发的头晕、乏力、心慌等症状。
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大量出汗之后切勿大口猛灌冰水或冰饮。剧烈的温差刺激易引发血管收缩,导致肠胃痉挛、腹痛腹泻,徒增身体负担。
三部门发布通知 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中新网7月14日电 根据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发布的消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就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强调,各级医疗机构在采购医用设备时,必须契合自身功能定位及阶梯式配置标准,将产品质量、价格水平、售后服务等核心因素全面纳入评审体系,坚持优质优价原则。一方面要依托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有效压缩虚高价格,另一方面则需树立全生命周期成本意识,统筹考量配套耗材、维护保养等后续支出,科学选定评审方式,杜绝“内卷式”恶性竞争。
这份编号为国卫财务函〔2026〕131号的通知指出,推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系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亦是深化医药卫生领域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抓手。经与财政部协商达成一致,现将相关事项部署如下:全国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凡使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设备,均须执行部门集中采购程序。但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引发的紧急采购需求时,可豁免此规定。采购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须事先取得相应配置许可。
按照通知要求,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性采购模式。涉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管理及信息统计等事项,仍沿用现行管理规定和预算管理级次执行。
具体而言,集中采购工作须遵循三大核心原则:其一,管理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明晰分离、彼此制衡,通过科学制度设计、合理权限分配、多元监督落实,构建相互约束机制,确保采购流程规范有序、廉洁高效;其二,坚持技术适配、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导向,将质量、价格与服务等关键要素纳入评审标准,实现优质优价,既发挥规模采购优势、挤出价格水分,又强化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兼顾耗材供应与维保需求,科学选择评审方法,防范“内卷式”竞争;其三,严格依法依规,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禁设置歧视性或倾向性条款,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加快建立集中采购价格透明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在组织架构层面,通知明确了分级负责机制。国家级集中采购方面,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继续牵头组织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对于个性化定制程度高、需配套设计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且须逐台按程序获取注册证的设备,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实施集采。省级集中采购方面,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全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并逐步将资金投入规模大、市场竞争不够充分的其它医用设备纳入集采范畴,2026年底前须至少完成一轮集采,原则上每年上半年至少组织1次,可视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频次。市地级集中采购方面,将积极稳妥推进试点,2027年6月底前,各省份至少确定1个市地开展试点并完成一轮集中采购。
与此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着手构建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价格透明机制,强化信息化与人工智能技术支撑,推进全国高值医用设备备案数据库建设。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及时将高值医用设备的采购信息上传登记备案,具体操作细则另行通知。
在实施流程方面,通知明确了多项重点环节:一是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与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编制本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试点市地须秉持稳妥审慎、先易后难原则,报省级部门研究拟定目录并履行相关程序,严禁将属于省级层面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采权限下放至市地级;二是确定实施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在本单位等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中择优遴选1家专业能力突出、内控管理规范、资质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集采执行主体,该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具体采购业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实施机构;三是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需求管理主体责任,须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设定并报送采购需求,强化需求形成与实现全过程的内控和风险管理,集采实施机构应发挥专业支撑作用,科学合理划分采购包,杜绝简单“一刀切”,采购文件须全面规范反映需求并经医疗机构书面确认后方可发布;四是强化评审环节异常低价审查,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有关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具体情形,规范开展审查并及时应对处置,如实记录审查意见和结果;五是健全报告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建立集采重大事项及年度情况报告机制,省级部门须于2026年6月底前将本省份集采工作方案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每年12月底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通知还从思想认识、统筹部署、实施保障、监督管理、政策解读五个维度提出要求。各地须深刻认识集采工作对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降低采购成本及患者负担、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的重大意义,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高质高效、平稳有序,坚守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严格落实控制三级公立医院规模无序扩张、设备配置与功能定位相适应、严禁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等规定。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对市地级工作的指导,鼓励建立省际、市际采购联盟,充分发挥规模效益。各地要督促实施机构强化内控与风险管理,保障人力配置,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加强法制及廉洁自律教育。暂未纳入国家级集采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属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实施机构须指导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自主采购。医用设备集采工作应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监督,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财会监督作用,强化日常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处置苗头性问题。各地在部署实施过程中须稳妥做好政策解读与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据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与此前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相关的未尽事宜均按政府采购现行管理规定办理。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同时废止;《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2〕96号)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3〕7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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