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道常见夏日{美食,吃不对会}中毒!
盛夏时节,气温节节攀升,一碗爽口顺滑的凉皮,成了不少人餐桌上的消暑首选。然而,就是这样一道寻常小吃,背后却潜藏着一种极其危险的“隐形杀手”——米酵菌酸。近年来,因食用此类食品而引发的中毒事件频频见诸报端。2025年6月,浙江义乌一名男子因食用放置了整整三天的剩凉皮,不幸出现中毒症状,最终被确诊为肝肾功能衰竭,经医院全力救治方才脱离险境;2024年8月,河南郑州一位市民亦因进食凉皮而诱发米酵菌酸中毒,病情严重,直接住进了重症监护室;更令人痛心的是,2023年7月,河南永城有两人因食用凉皮后中毒,酿成一死一伤的悲剧,接诊医生明确表示,两人均系米酵菌酸中毒所致。
那么,一碗看似普通的凉皮,缘何暗藏如此致命的毒素?米酵菌酸的杀伤力究竟有多大?为此,国家应急广播特别专访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王雪梅,为我们带来权威而深入的专业解读。
王雪梅主任指出,凉皮属于典型的湿粉类制品,在夏季高温高湿的“温床”环境中,极易滋生一种名为椰毒假单胞菌的细菌。这种细菌在大量繁殖的过程中,会释放出极具致命性的毒素——米酵菌酸。该毒素具备四大骇人特征:其一,毒性极强,仅仅1毫克的剂量便足以致命,中毒后的病死率高达40%以上;其二,耐高温性强,常规的蒸煮烹炸手段根本无法破坏其毒性,且污染的食品在外观、气味上毫无异常,极具隐蔽性;其三,极易误诊,中毒初期常表现为恶心、呕吐、腹泻等胃肠道不适,与普通肠胃疾病极为相似,常常被忽视或误判,从而贻误最佳治疗时机;更可怕的是,病情一旦发展,将呈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可迅速累及肝、肾、脑、心等多个重要器官,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直接威胁生命安全;其四,无特效解药,目前临床上尚无针对米酵菌酸的特效解毒药物,治疗手段仅限于通过血液净化来清除体内毒物,并辅以对各重要脏器的对症支持治疗。
据专家介绍,在我们的日常饮食中,主要有三大类食物极易被米酵菌酸污染:一类是谷类发酵制品,如发酵玉米面、糍粑、粿条、米粉、凉皮等;另一类是变质食用菌,如泡发时间过久的银耳、木耳等;还有一类是薯类制品,包括马铃薯粉条、甘薯面、山芋淀粉等。这些食物的共同特点,在于制作过程中往往需要经历长时间的浸泡或发酵,而这样的潮湿环境,恰恰为椰毒假单胞菌提供了理想的繁殖土壤,使得米酵菌酸毒素得以大量聚集。
米酵菌酸引发的食物中毒,起病急骤,潜伏期通常为30分钟至12小时,极少数病例可延长至3天。典型的临床症状表现为恶心、呕吐、腹泻、腹痛,部分患者还会出现头晕、昏迷等情况。王雪梅主任特别提醒,如果怀疑发生食物中毒,科学处置至关重要,切不可盲目自救。若患者神志清醒且进食时间较短,应第一时间进行催吐,并妥善保留剩余食品样本,就医时务必主动说明“疑似米酵菌酸中毒”,为医生诊断争取宝贵时间。若患者已经意识模糊,则严禁催吐,以免呕吐物误吸入气道引发窒息;若进食间隔过长,食物早已离开胃部,催吐便毫无意义,此时应立即前往医院接受专业救治。
面对夏季米酵菌酸中毒的高发风险,王雪梅强调,预防是唯一且最为有效的应对措施。她建议,采购凉皮、米皮、河粉等食品时,务必选择正规渠道,并尽量做到当天购买、当天食用。要避免购买不新鲜的湿粉类淀粉制品,特别是购买散装湿粉类产品时,要仔细查看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储存条件,并确保当天吃完。对于木耳、银耳等食用菌,一般用冷水泡发1至2个小时即可加工食用,时间最好不要超过4小时,若是用热水泡发,时间还应进一步缩短。此外,食物储存应选择阴凉通风的环境,避免阳光直射,注意防潮、防霉变。一旦发现有霉变迹象的食物,应果断丢弃,切勿简单冲洗或挖去霉变部分后继续食用。
时下正值米酵菌酸“活跃期”,凉皮等湿粉类制品切记不可久放,务必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守护好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从牛心瓣《膜到血红素 甘肃临夏牛羊产业》链开辟生物医药新赛道
中新网兰州7月31日电(记者杨娜)牛心包瓣膜、氯化血红素、牛血清白蛋白、酪蛋白、食用明胶——这些看似与畜牧业八竿子打不着的生物医药制品,如今却在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的产业链条中悄然落地生根,变为现实。
在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办31日召开的“开局起步‘十五五’——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甘肃篇章”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临夏专场上,临夏州委副书记、州长马斌介绍,“十四五”期间,临夏地区生产总值由“十三五”末的352.7亿元跃升至546.6亿元,连续跨越两个百亿大关,年均增速达到6.8%。
步入“十五五”新阶段,临夏正站在重大战略窗口期、政策机遇叠加期、区域融合深化期、优势潜能释放期的交汇点上。马斌表示,临夏将全力打造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甘肃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甘肃劳动密集型产业集聚地、国内知名的黄河主题旅游目的地和黄河上游生态综合治理先行地,以此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谈及产业培育,马斌强调,临夏将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在延链、补链、强链上持续发力。具体而言,就是要推动以东乡手抓、永靖全鱼宴、康乐牛排、广河小吃为代表的临夏美食产业走出甘肃、迈向海外;促进以人工心脏瓣膜、血红素为核心的生物医药产业实现迭代升级;同时,依托国富蓝湿革、广源隆明胶等龙头企业,推动皮革毛纺产业聚链成群、集群发展。
临夏州委常委、副州长杨志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进一步透露,“十五五”时期,临夏将聚焦牛羊全产业链的纵深发展,深耕“粮头食尾”“畜头肉尾”“农头工尾”三篇文章,积极开辟并拓展牛心包人工心脏瓣膜、氯化血红素、牛血清白蛋白、酪蛋白、食用明胶等新兴产业的赛道。他提出,目标是将临夏打造成为牛羊第二、三产业的重要承接区和价值实现地,真正实现以“产业兴”带动“农民富”。
除此之外,临夏还将主动对接甘肃省建设全国现代寒旱特色农业先行基地的战略布局,深入推进牛羊、食用菌、百合、花椒、鲜切玫瑰等特色种养产业的发展。通过规模化基地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区域公共品牌塑造以及科技赋能等方式,推动更多优质农畜产品实现从“原字号”向“新字号”的多元迭代升级。
在项目建设领域,临夏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毛鸿博介绍,临夏已精准谋划储备项目2398个,总投资额达6313.9亿元。其中,兰合铁路、临夏机场等12项重大标志性工程已被纳入甘肃省级规划,为区域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民生保障方面,临夏州副州长何珺透露,“十四五”期间,全州年均民生支出达280亿元,占同期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80%以上。期间,累计新建、改扩建中小学740所,新增学位6万个;建成三甲医院2家、国家级重点专科2个,全面构建起覆盖城乡的15分钟医疗服务圈。
马斌最后表示,临夏将持续壮大牛羊全产业链,加速推动以人工心脏瓣膜、血红素为代表的生物医药产业迭代升级,致力于将临夏打造为牛羊第二、三产业的重要承接区和价值实现地,为民族地区的高质量发展书写崭新篇章。(完)
这道常见夏日{美食,吃不对会}中毒!盛夏时节,气温节节攀升,一碗爽口顺滑的凉皮,成了不少人餐桌上的消暑首选。然而,就是这样一道寻常小吃,背后却潜藏着一种极其危险的“隐形杀手”——米酵菌酸。近年来,因食用此类食品而引发的中毒事件频频见诸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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