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约谈爱奇迹(深圳)技术有限公}司
据中新网7月29日报道,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披露,针对爱奇迹(深圳)技术有限公司在日常运营监管过程中被曝出的涉嫌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及内部合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等多项突出问题,国家烟草专卖局于近日对该企业负责人实施了行政约谈。约谈期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要求该公司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配套的实施条例,同时不折不扣地执行《电子烟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并呼应国家限制类产业政策的导向。此外,约谈还着重强调,企业需切实承担起合规经营的主体责任,全面强化电子烟监管要求的落实力度,着手构建并完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从而在整体上提升企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你买的“凉感面料”靠(不靠谱) 如何科学识别?专家解答
盛夏时节,印有“凉感”“冰丝”等标签的服装又成了消费热点,诸如“空调裤”“雪糕被”之类的产品屡见不鲜。然而,不少消费者的实际体验却与宣传大相径庭。有网友直言,花了几百元购入的“凉感四件套”,手感与普通床单几乎无异;还有人反映,所谓的“冰丝短裤”在数次洗涤后,其清凉效果便荡然无存。
事实上,我国对于凉感纺织品早已制定并推行了专门的检测标准。那么,什么样的面料才能真正称得上“凉感面料”?消费者又该如何辨别其真伪,从而避免落入营销噱头的陷阱呢?
眼下正值酷暑,辽宁的甘先生为了让孩子安睡,特意在网上选购了一条“儿童冰丝凉感短裤”。然而,孩子穿上后非但没有感受到凉爽,反而在出汗时觉得格外黏腻不适。甘先生对此颇为不满,他回忆道:“‘冰丝’通常应是光滑细腻的材质,一触便觉清凉。可到手的这条短裤,质地粗糙,跟普通老式布料没什么两样。给孩子用的东西,怎么能如此糊弄人?不仅体感不舒服,更让人担心这种劣质布料会不会给皮肤带来隐患。”
无独有偶,来自贵州的田女士也遭遇了类似的困扰。她网购的“凉感四件套”到货后,用手一摸便发现并无清凉之意,接触皮肤时甚至带来些许刺激感。记者在各大电商平台上浏览后发现,这类“凉感”商品的名称五花八门,诸如“冰丝”“空调”“凉感”等词汇频繁出现,此外还有“空调被”“雪糕被”之类的噱头。这些产品的降温功效,究竟有没有可依据的规范呢?
中国纺织建设规划院的高级工程师宋立丹指出,一款货真价实的凉感织物,首要条件便是在接触肌肤的瞬间能带来明显的清凉触感。这背后体现的是面料对皮肤表面热量的快速导离能力,让人体能够立刻感知到凉爽。为实现此种效果,生产商通常会选用导热系数较高的纺织材料,如锦纶、涤纶以及粘胶纤维等。这些材质本身拥有较好的热传导性能,在运动外套、凉感内衣等品类中应用广泛。此外,还可借助添加降温微粒子或优化纤维截面结构等手段,来进一步增强凉感体验。
目前,市面上实现“凉感”的常见技术路径主要有三条:其一,在化学纤维纺丝环节中掺入云母粉、玉石粉等具有高热传导性的微粒,以此提升纤维的导热率;其二,通过改变纤维截面形状,利用异形截面的结构特性加速汗液的导出和蒸发;其三,在面料完成织造后,于表面涂覆一层凉感整理剂,例如冰感硅油等。这些工艺均旨在帮助人体在高温环境下更高效地降温并保持干爽。
在国家标准层面,有一项核心量化指标可作为判断依据,即“接触凉感系数”。那么,这一数值要到达何种标准,才能被认定为真正的凉感面料?又是什么原因导致某些凉感产品在多次洗涤后便会“失效”呢?
根据我国现行标准GB/T 35263-2017《纺织品 接触瞬间凉感性能的检测和评价》规定,只有当面料的“接触凉感系数”(Q-max)不小于0.15时,方可认定其具备接触瞬间的凉感性能。专家提醒,若商品仅在包装上标注“冰丝”“冰感”等字样,却无法提供任何检测数据,消费者在选购时便需格外谨慎,以免被夸大宣传所误导。
针对部分消费者反映的“凉感效果不耐洗”问题,宋立丹解释称,这种现象主要与产品的加工工艺密切相关。采用表面涂层方式处理的面料,其凉感效果往往会随着使用频率和洗涤次数的增加而逐步减退。随着日常摩擦和水洗,面料表层的凉感助剂会逐渐流失,因而消费者产生“洗几次就不凉了”的感觉十分正常。相比之下,倘若凉感因子是在纺丝阶段便融入纤维本体,其持久性就要优于后整理涂层的方式,能够维持更为长久的凉感体验。
在选购凉感商品时,接触凉感系数并非唯一的考量维度。专家建议,消费者应综合穿着场景、适用人群和加工工艺等因素,挑选合规且适配的产品。若在户外运动场景下,人体出汗量大,则应优先关注服装的吸湿速干性能和透气性;若主要在办公或居家等空调环境中穿着,可选择莱赛尔或凝胶等纤维材质,这些面料触感顺滑、亲肤柔软,清凉而不刺激;对于婴幼儿及儿童群体,安全性应置于首位,所选产品不仅要符合凉感标准,还应满足婴幼儿纺织品的安全规范,最好优先选用天然纤维制品,以保障娇嫩肌肤的健康。
遭遇《隐蔽用工别慌!法官教你戳破“》甩锅”套路
在北京市房山区,一场关于“隐形雇主”与劳动权益的司法前沿交锋引发关注。部分企业利用合同名称的巧妙转换、管理链条的层层嵌套,试图将劳动关系的责任“甩锅”给模糊地带。面对这样的隐蔽用工现象,劳动者是否还能有效维权?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举行了一场专题新闻通报会,聚焦隐蔽用工类劳动争议的审理现状,并发布了典型案例。据《工人日报》报道,近年来该院受理的相关案件多集中在即时配送、网约出行、快递物流等新兴业态。
新闻发言人指出,一些用人单位通过缔结五花八门的协议、构建多级用工框架,将本应属于劳动法的雇佣关系精心装扮成承揽、外包或合作等民事法律关系,使得劳动者在维权之初便陷入迷茫——究竟谁是真正的雇主?该向谁主张权利?对此,法院坚持实质性审查原则,重点探究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了支配性的劳动管理。从审判结果来看,确认劳动关系或判定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形占据主流。
在发布会上,燕山人民法庭庭长针对这批典型案例,剖析了隐蔽用工的常见“套路”,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第一类情形被形象地称为“自己管人、外包发钱”。2023年3月,暴某经某快递站点工作人员安排,以快递公司员工名义注册了外卖平台APP,从此担任骑手。公司为他配发了电动车和统一工装,日常调度与考勤均由公司负责,但双方既未签署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一次配送途中的车祸,让工伤认定陷入争议。暴某于2024年2月离职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调查发现,快递公司与一家管理公司签有《业务外包合同》,外包费用由佣金、管理服务费、税费及返费等构成,其中管理服务费竟为零元。暴某通过平台接单,报酬由管理公司代发,但资金源头却指向快递公司。在平台显示中,暴某的身份明确为快递公司员工。法院认为,暴某所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快递公司的业务范畴,站点站长通过微信群对其进行了实质性的工作监督和考勤管理,双方关系表现出强烈的人格从属性。至于管理公司发放报酬,证据表明其仅代发工资。合同对价低、履行过程异常,明显有规避劳动关系、转嫁经营风险的嫌疑,该风险不应由劳动者承担。据此,法院认定暴某与管理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管理关系,快递公司以《业务外包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抗辩不被采纳,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法律不会容忍借“自己管人、外包发钱”之名行规避法定责任之实。用人单位若企图以此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或承担工伤赔偿等义务,不仅徒劳无功,反而可能招致更重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负担。
第二类情形则是“以承揽合同行用工之实”。自2021年7月起,于某在某配送站担任骑手,为A公司提供商超商品配送服务。2023年底,A公司撤出该站点,由B公司接手,于某随之被解绑并与B公司绑定,由此与A公司产生劳动争议。于某坚称自己是A公司员工,而A公司则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出示了《项目转包协议》,声称于某系以个体工商户身份承包配送业务,工资经由第三方平台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均具备法定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于某的配送工作构成A公司业务的一部分。虽然工资按单量计算,但A公司对骑手进行排班、控制接单量,甚至单独派单,显然实施了管理行为。据此,法院判定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条件,确认劳动关系存在。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通过要求劳动者签署承揽或合作协议来“去劳动关系化”,在司法实践中难逃穿透式审查。只要用工实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即使披着承揽协议的外衣,也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类情形为“名为外包实为派遣”。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安排至乙公司担任销售员。甲、乙两公司间有《劳务外包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派驻人员从事营销项目。因乙公司将李某退回,甲公司随即以严重违反制度为由解除合同。李某申请仲裁后起诉甲公司。
法院指出,尽管李某与甲公司签有合同,但其在乙公司工作场所接受乙公司的管理、指挥,且工资、福利由乙公司确认和结算,这暴露出两公司间是典型的假外包、真派遣关系。乙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约定程序处罚并退回李某,因此其以违纪为由退回的行为缺乏依据。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盲目依赖退回决定解除劳动关系,于法不合,最终被判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官建议,企业必须厘清外包与派遣的界限,不可借外包协议掩盖真实用工关系。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后,派遣单位应独立审查解除条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决定,而不能机械跟随用工单位的“退回”指令。
国家{烟草专卖局约谈爱奇迹(深圳)技术有限公}司据中新网7月29日报道,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披露,针对爱奇迹(深圳)技术有限公司在日常运营监管过程中被曝出的涉嫌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及内部合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等多项突出问题,国家烟草专卖局于近日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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