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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海报:三伏酷《暑,来哈尔滨解锁》“一秒穿越冬夏”的奇妙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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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海报:三伏酷《暑,来哈尔滨解锁》“一秒穿越冬夏”的奇妙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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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7-31 20:43:20
作者陈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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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介绍

直播海报:三伏酷《暑,来哈尔滨解锁》“一秒穿越冬夏”的奇妙体验 【编辑:刘阳禾】

功能特点

小鹏{X9趴窝,给车企上了一课}

  北京7月30日电(记者 张尼)小鹏X9在高温环境下“趴窝”一事,如今终于有了明确落幕。近日,隶属于小鹏集团的肇庆小鹏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已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递交召回备案,决定自2026年8月28日启动,针对2023年8月8日至2025年8月11日间出厂的小鹏X9车型展开召回行动,涉及总量达33473辆。

  根据召回公告披露,此次涉及的车辆中,部分产品因生产工艺波动,导致前空气弹簧气密性不佳。在长期面对高温高湿等恶劣气候条件时,前悬架空气弹簧或出现缓慢泄气,进而触发故障提示灯与文字报警。极端情形下,或对车辆的操控稳定性带来不利影响,存在潜在行车风险。

  尽管官方措辞颇为谨慎克制,但实际上,小鹏X9的空气悬挂问题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据公开报道回溯,早在2025年夏季,该车型便曾爆出空气悬架“塌陷”案例。时隔一年,这一隐患最终演变为涉及三万余辆的大规模召回行动。

  需要强调的是,X9并非一款寻常车型——它是小鹏集团目前唯一全系起步价超过30万元的高端产品,堪称品牌形象的“脸面”。这一事件的爆发,无异于给小鹏汽车当头泼了一盆冷水。

  深入剖析故障频现的根源,技术短板与品控疏漏无疑首当其冲。有汽车行业资深专家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指出,空气悬挂系统对橡胶密封件的耐热性能有着极为苛刻的要求,尤其对新能源汽车而言,电池组的散热机制会进一步推高底盘环境的温度。传统燃油车的空悬故障往往在行驶里程超过五万公里后才逐渐显现,而小鹏X9却在不足五千公里的范围内便暴露此类问题,这反映出供应链端品控体系存在明显薄弱环节。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小鹏汽车近年来首次实施召回。回顾过往,2021年G3车型因逆变器安全隐患召回13399辆;2025年P7+又因转向系统风险召回47490辆。叠加此次X9的召回事件,短短五年间,小鹏已累计三次启动召回,涉及车辆总数直逼十万辆大关。

  翻阅小鹏集团去年披露的财报,账面数据确实亮眼:交付量实现翻番增长,且首次达成单季度盈利。然而,全年超过42万辆的销售规模,在极短时间内被市场消化,技术验证、质量把关、供应链协同——任何一环出现闪失,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酿成严重事故。

  与此同时,小鹏集团在造车主业之外,仍在重金布局机器人及飞行汽车等前沿领域。今年3月的业绩发布会上,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何小鹏曾透露,2025年公司研发投入中,AI相关支出达到45亿元,而2026年物理AI方向的研发预算预计将攀升至70亿元。

  并非否认这些战略布局的必要性,但企业在豪掷巨额资金的同时,作为普通消费者,不禁要心生疑问:造车的基本功,真的已经过关了吗?毕竟,汽车属于耐用消费品,底盘是否稳健、转向是否精准、电池是否安全——这些最基础的素质,才是用户每日驾驶中最直接的体验。

  当然,召回并非行业中的罕见现象。几乎每一个享誉全球的汽车品牌,在自身发展征程中都曾经历过大规模召回的洗礼。近年来,无论是传统车企巨头还是新兴造车势力,类似事件均屡见不鲜。譬如2024年8月,特斯拉因安全隐患在中国市场发起超过168万辆的大规模召回;同年9月,比亚迪也因起火风险召回逾9万辆电动汽车。相较于讳疾忌医、回避问题,主动启动召回程序恰恰体现了一种负责任的企业态度。

  然而,回望小鹏汽车此番在高速前进途中遭遇的“塌陷”,本质上仍是企业在成长阶段所必须付出的学费,同时也为整个行业敲响了一记警钟。如何在追求速度与控制品质之间找到平衡点,已经成为摆在所有车企面前的一道共性考题。数据显示,2026年1月至5月,国内新车上市数量高达550款,平均每天便有至少三款新车推向市场。在价格战与速度战愈演愈烈的背景下,不少车企争先恐后地推出“早产”产品,由此埋下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使用说明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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