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健康观察:早(筛背后,“小检查”换“大健康)”
在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岁的李兴芳(化名)向记者分享了自己的切身体会:“过去总以为肠癌检查非常繁琐,必须跑到大医院做肠镜,心里还存有几分畏惧。如今家门口就能轻松完成采样,而且分文不取,真是便利极了。”
当前,结直肠癌已成为严重威胁中国居民健康的常见恶性肿瘤之一。据《2025浙江省肿瘤登记年报》披露的数据,该省结直肠癌患病率位居全省各类癌症第五位,而死亡率则攀升至第三位的高位。
面对这一被称作“沉默杀手”的疾病,一场以早期筛查为重心的基层健康守御行动正在浙江广大地区深入推进。记者深入社区一线,试图揭示这项民生工程是如何将“预防”二字真切地书写在千家万户的门槛之前。
从“排斥检查”到“主动参与”
在蒋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的陈田芳医生亲身见证了居民们对肠癌筛查态度所经历的显著转变。她回忆道:“项目启动之初,不少居民心存疑虑。他们最频繁追问的无非是三个方面:操作是否繁琐、结果是否可靠、会不会带来身体损伤。”相当一部分中老年人对抽血检查心怀恐惧,嫌过程费时费力,因而对传统筛查方式颇为抵触。
然而,今年新引入的粪便DNA检测联合定量FIT双联筛查技术,恰好针对性地化解了上述种种顾虑。这一检测手段无需空腹、不采血、居家即可自行取样,极大降低了民众参与筛查的心理与实际门槛。“居民领取采样工具包后,只需在家中完成标本采集,再按照规定时间送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便可,全程不会干扰正常的工作与生活节奏。”陈田芳补充道,今年增加的定量FIT辅助筛查手段,既确保了检测的精确程度,也使整个工作流程得到进一步优化。
李兴芳向记者谈到:“年轻时我在西湖上以撑船为业,常年日晒雨淋,总自恃身体状况极佳,从未进行过任何肠道方面的检查。”一次偶然的退休体检,让她深刻体会到肠癌筛查的紧迫意义。通过社区卫生人员的宣教,她了解到西湖区正推行免费的肠癌筛查民生工程,居家即可取样送检。
当收到初筛结果呈阳性的通知时,李兴芳一度感到忐忑不安。“好在社区医生第一时间主动来电,耐心细致地为我解读了检验报告,明确告知阳性并不意味着必定罹患癌症,还需通过肠镜检查作最终确认,并且主动协助我联络了上一级医疗机构。”这段完整的服务体验让她宽心不少,“社区医院将筛查、确诊及就医引导安排得井井有条,还提供了数百元的经济补助。在上级医院完成肠镜检查并摘除息肉后,主治医生感慨说,多亏就诊及时,否则极有可能发展为恶性肿瘤。”
“以前对于肠癌早期筛查毫无概念,总觉得与自己无关。经过此番亲身体验才恍然大悟,早筛无异于拯救生命的关键一步。”李兴芳感慨万千。
从“重在治疗”迈向“重在预防”
“连续三年大力推行免费肠癌筛查项目,其根本动因在于贯彻‘健康中国’战略,推动癌症防控阵线前移。”杭州市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杭州市西湖区卫生监督所)主任胡小炜如是说。
胡小炜指出,结直肠癌的发生演进是一个相对迟缓的病理过程,自正常肠黏膜发展为增生性息肉、腺瘤性息肉,继而演变为早期癌乃至进展期癌,每个阶段都为医学干预留下了宝贵窗口。据了解,早期结直肠癌患者经规范治疗后,五年生存率可达九成以上;但晚期患者的这一比例则骤降至不足一成。因此,早筛查、早确诊、早治疗,无疑是降低该病致死率最为有效的途径。
在公共卫生整体架构中,此项民生工程扮演着至关重要的“健康守护者”角色。胡小炜介绍,项目完全依托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实施,在区级层面通过统一规划、统一培训、统一质控的原则,确保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能够胜任、接得住任务”。西湖区范围内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置了筛查服务点位,方便居民就近参与。
“今年我们针对便民采样流程、阳性结果随访以及高危人群干预等环节实施了多项优化升级。”胡小炜表示,该区已进一步完善阳性结果的追踪随访机制,力保初筛阳性居民能够迅速获得肠镜复查提醒与就医指引,从而构建起“筛查—诊断—干预”无缝衔接的闭环管理体系。
陈田芳也透露,如今社区医生正借助家庭医生签约、健康知识讲座、微信群交流等多元途径,持续开展肠道健康知识普及工作。“我们反复向居民强调,肠道息肉及癌前病变在早期通常不显现任何症状,一旦出现腹痛、便血等情况,往往已是疾病晚期。早筛并非无端‘制造疾病恐慌’,而是卓有实效的‘预防手段’。”
以最小成本,守护最大福祉
深耕基层肠癌早筛工作已有三个年头,陈田芳深切体会到早期筛查为居民健康带来的切实改善。“部分居民通过筛查及时发现早期病变,经过干预后恢复状况良好,如今主动成为我们的‘义务宣传者’,积极劝说身边亲友参与筛查。”她表示,“这项常态化民生工程最突出的价值在于,使‘早预防、早发现’的健康理念切切实实融入到了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之中。”
作为西湖区这项民生项目的技术支持单位,华大基因已连续多年参与项目执行。该机构驻西湖区民生项目运营经理郑婷婷介绍,在大规模普惠性筛查落地的实践中,团队建立了一套涵盖样本采集、冷链运输、实验室检测乃至报告发布的标准化操作流程,全力保障检测效率与结果精准度。“后续我们将继续在检测技术升级、筛查覆盖范围扩大、健康科普宣传以及高危人群持续性随访干预等方面深耕发力。”郑婷婷说,希望促使更多民众共享科技进步所带来的健康福祉。
西湖区的成功探索,正是浙江全省积极推进重点人群结直肠癌免费筛查工作的一个生动缩影。自2020年起,浙江省便将重点人群结直肠癌筛查确立为省政府民生实事工程,将基于风险评估问卷与粪便隐血试验的初筛手段,同结肠镜检查的精筛环节有机结合,规范有序地开展肠癌筛查工作。截至2025年12月底,全省已完成高达1228万人次的筛查任务,众多市县区更是将消化道肿瘤联合筛查一并纳入地方民生实事范畴。
从基层社区数年如一日的执着坚守,到全省范围内普遍推开,这场以“早期筛查”为核心的基层健康守护行动,正在谱写着“以人民健康为根本”的生动画卷。在这场与“沉默杀手”的争分夺秒较量中,每一次提早筛查,都或许能扭转一个家庭的命运轨迹。(完)
炎炎夏日,还有(人在用电热)毯?这种中暑千万别硬扛
盛夏酷暑,热浪席卷大地,竟有人还裹着电热毯安然入睡?近期,数人因高温被“逼”进重症监护室,这种中暑危机不容小觑。自7月9日至21日,短短不到两周时间,镇江江大附院(江滨医院)的急诊重症监护室(EICU)已接连收治4名热射病重症患者。院方于29日透露,这些患者入院时均伴有不同程度的肝肾功能损伤及心肌受损。急诊内科副主任胡振奎指出,热射病作为重度中暑中最凶险的类型,其致死率高达30%至70%,且从发病到多器官衰竭,常常只需短短数小时。
“闲不下来”的习惯,竟酿成劳力型热射病。不少老年务农者秉持着“不怕烈日、停不下手”的固有观念,总觉得夏季暴晒出汗不过是寻常光景。7月15日下午,75岁的孔大爷(化姓)顶着烈日下田劳作,连续挥汗两小时后,回家仍未开启空调消暑。直到晚上8点,孔大爷突感发热,双手不由自主地颤抖,意识逐渐模糊。家人急忙将其送往江大附院急诊中心。经检查,孔大爷呈现中枢神经系统受损体征,血液中白细胞与血小板双双减少,肝肾功能亦受损害,这正是重症热射病的典型表现,医疗团队当即将其收治入EICU。
同样的悲剧也发生在55岁的田师傅(化姓)身上。酷暑时节,他独自坚持搬运货物。7月10日卸完一车货物后,田师傅感到头晕目眩、浑身乏力、四肢酸软,他以为是劳累过度,稍作休息便无大碍。次日他继续高强度作业,直至持续恶心呕吐、尿量骤减等症状接连涌来,才匆匆赶赴医院。检查结果显示,他已出现急性肾功能不全、高钾血症,符合重症热射病诊断,随即被送入EICU抢救。
“这两起病例均为典型的劳力型热射病,多发生在高温条件下进行重体力劳动或剧烈运动的人群中。”胡振奎解释,此类患者极易出现横纹肌溶解、急性肝肾衰竭等严重并发症,若救治不及时,可能危及生命。
然而,没有暴晒、也没有劳作,竟也能“捂出”热射病。炎炎夏日,怎会有人铺着电热毯?77岁的王阿姨(化姓)因髋关节问题在骨科就诊后,医生建议她进行局部热疗(即用理疗灯在患处照射)。王阿姨却误解了医嘱,为追求“热疗”效果,不仅穿上长袖长裤,还在床上铺了电热毯,同时未开启空调或风扇任何降温设备。在持续高温的包围下,王阿姨陆续出现大汗淋漓、恶心不适、全身乏力等症状,最终昏厥过去。入院检查提示全身内环境紊乱、多脏器功能受损,结合病史与体征,被确诊为重症热射病,随即转入EICU救治。
而在王阿姨入院之前,EICU恰好转出另一位年龄相仿的热射病患者,其发病缘由与王阿姨几乎如出一辙:因基础疾病较多,这位患者秉持“宁可保暖勿受凉”的原则,盛夏时节依旧穿着外套长裤,且不愿开空调或风扇,最终导致热射病突袭。
胡振奎介绍,这两名患者属于经典型热射病,多发于年老体弱人群。他们虽未外出从事高强度劳作,但由于长时间身处密闭不通风且持续高温的环境中,中暑便悄然来袭。
热射病绝非普通中暑可比,并非稍作休整便能痊愈。许多人对于中暑存有误解,认为这只是小事一桩,歇一歇、喝口水就能挺过去。实则不然,中暑按严重程度分为三个层级,热射病正是最危重的一层。中暑先兆表现为口干舌燥、大量出汗、耳鸣、胸闷、恶心、注意力涣散——这是身体发出的“求降温、求休息”的警示信号,及时避入阴凉处补水休整,便能迅速恢复。而轻度中暑则在此基础上症状进一步加重,体温攀升至38℃以上,面色潮红或苍白、皮肤灼热、大汗淋漓、脉搏加速。此时除转移至阴凉通风处并补水外,还需解开衣扣,以湿毛巾冷敷额头及腋下等部位。若休息降温后半小时至一小时内症状未见明显缓解,或出现意识淡漠,则必须立即送医就诊。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基层健康观察:早(筛背后,“小检查”换“大健康)”在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岁的李兴芳(化名)向记者分享了自己的切身体会:“过去总以为肠癌检查非常繁琐,必须跑到大医院做肠镜,心里还存有几分畏惧。如今家门口就能轻松完成采样,
句子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