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结(直肠癌可防可治 关键是窗)口期做这个检查
广州7月28日电 (记者 蔡敏婕)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结直肠外科五区副主任蔡泽荣日前指出,尽管结直肠癌发病率居高不下且早期多无明显征兆,但它是少数能够有效预防和治愈的消化道恶性肿瘤。从息肉发展为肠癌,通常需历经五至十年,这一漫长过程为早筛早治创造了难得的干预契机。
那么,哪些人容易罹患结直肠癌?预防该病的关键举措究竟是什么?长期排便异常是否与肠癌存在关联?蔡泽荣直言:“不少人偶尔感到肠胃不适,却因饮食睡眠如常、无明显异常,加之家族中无患病史,便误以为肠癌遥不可及,这种认知实则潜藏巨大风险。”
他解释说,绝大多数结直肠癌源于肠道内原本无害的腺瘤性息肉。这些微小的赘生物在悄无声息间逐步演化,往往经历五至十年的漫长积累方成癌变。蔡泽荣形容道:“这一进程迟缓,犹如一根缓缓燃烧的引线,恰恰为医学干预留出了关键时间窗。”若能在息肉阶段借助肠镜及时摘除,则基本可杜绝癌变可能;反之,一旦错失良机,息肉可能进展为高级别上皮内瘤变,进而穿透肠黏膜屏障,演化为恶性肿瘤,届时治疗难度与预后将天差地别。
依据《结直肠癌筛查与早诊早治指南方案(2024年版)》,高危人群的界定主要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年龄因素首当其冲:40岁被视为重要分界点,此后肠癌发病率呈陡峭上升态势。年过四旬却从未接受过肠镜检查的人,事实上已跨入“高危群体”之列。家族史同样不容忽视:若父母或亲兄弟姐妹等一级亲属曾患肠癌或肠道腺瘤,其本人患病风险较常人高出二至三倍甚至更多。
此外,个人病史与生活方式亦构成关键要素。既往查出肠息肉者,表明其肠道环境易滋生赘生物,即便手术摘除,未来仍可能在别处复发;长期罹患慢性溃疡性结肠炎者,肠黏膜在反复的炎症刺激与修复过程中,更易发生基因突变而走向癌变。而不良生活习惯更是肠癌的重要推手。
蔡泽荣将肠癌形象地称为“吃出来的病”和“懒出来的病”。饮食结构失衡——红肉与加工肉制品摄入过量,而蔬果、全谷物及膳食纤维严重不足——是重要诱因。充足的膳食纤维如同肠道“清道夫”,能裹挟毒素并促进蠕动,加速有害物质排出体外。与此同时,久坐少动、缺乏锻炼、吸烟酗酒以及肥胖等因素,均与肠癌发病密切相关。相反,增加膳食纤维摄取、坚持运动、偏好鱼肉禽肉等白肉,并适度补充钙质与维生素D,则能显著降低患病概率。
在众多筛查手段中,肠镜检查被公认为预防结直肠癌最核心、最有效的方法,堪称名副其实的“金标准”。蔡泽荣介绍,肠镜是一根配备高清摄像头的柔性软管,医生可借此直接探入大肠,细致观察每一寸肠道黏膜。无论是平坦的黏膜表面还是隆起的息肉,都难以逃脱这台“火眼金睛”的洞察。
按照指南建议,对于无症状、无高危因素的普通人群,应于40岁时进行结直肠癌风险评估,并在45岁前完成首次肠镜检查。而高危人群的筛查起始年龄则需再提前五至十年。
值得注意的是,单纯的便秘或腹泻本身并不会直接“憋”出肠癌。多数情况下,这些症状是肠易激综合征等功能性胃肠紊乱的表现,与结直肠癌并无明确的直接因果关联。然而,排便习惯的显著改变却需格外警惕。蔡泽荣提醒:“若原本规律的排便节奏(如每日一次)在近几个月突然转为严重便秘,或是便秘与腹泻交替出现,甚至出现大便变细如牙膏、便中带血等异常,这很可能提示肠道内已生长肿瘤,压迫或堵塞了肠管。”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暑期旅《行,保险怎么》选
暑期出游热潮中,如何精准挑选合适的保险产品?
森林徒步、峡谷漂流、亲子研学、养老旅居……今年夏季,形式丰富、品质上乘的文旅服务为游客提供了多样选择,县域旅游热度攀升,沉浸式体验层出不穷,旅游市场持续升温。然而,旅途中的意外风险不容忽视,合理配置保险成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关键一环。
“在海边烧烤时不慎被蚊香烫伤,旅游意外险赔付了近400元。”北京朝阳区的黄女士向记者分享道。她与朋友前往河北北戴河度假前,特意投保了旅游意外险。旅途中,她在海滨烧烤店被蚊香意外灼伤,初步处理后仍感疼痛,数日后就医确诊为二度烧伤伴感染,需清创治疗。事后,黄女士提交线上理赔申请,上传诊疗记录和费用凭证,赔款迅速到账,让她深感保险的实用价值。
出门旅行前,投保旅行险或意外险能有效减轻突发状况带来的困扰。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保险产品,消费者该如何甄别和选择?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负责人吴梓娴指出,境内旅行险是保障覆盖面较广的选项,通常包含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医疗费用赔偿及救护车急救费用等项目,专为境内出行设计。
若已拥有一年期综合意外险,是否仍需额外购买旅行险?业内人士认为,两者均能赔偿常见意外事故的损失,但旅行险额外包涵航班延误、行李丢失、旅行取消等旅行相关保障,且部分产品涵盖急性病医疗费用,而意外险通常不覆盖突发疾病。消费者可根据具体行程需求决定是否叠加投保。
选购时需仔细研读条款,明确免责范围。“普通旅行险和意外险往往将攀岩、登山、漂流、跳伞等高风险运动列为免责项目。”吴梓娴提醒,有此类活动的游客需另行配置专项户外保险,自驾游亦有专属产品提供道路意外保障和救援服务。
专家建议,投保时应关注免赔额、赔付条件和报销范围等细节。例如,部分产品仅限医保内报销,覆盖自费药的选项实用性更强;一些产品设百元起免赔额,超出部分才赔付,消费者也可选“零免赔”方案;绝大多数险种不承保既往病史或慢性病急性发作。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个人非车及意健险部经理张稚骞补充道:“保单生效时间也需留意,多数旅行险次日零时生效,建议至少提前一天投保,确保全程保障。”他推荐消费者在出发前规划好保险事宜。
除了个人投保,景区和旅行团的责任险亦提供一定保障。7月22日,广东的邓女士在重庆武隆天生三桥景区不慎扭伤右脚,景区迅速施以固定和冰敷,中国太保产险重庆分公司主动联系她,告知可返程后线上补充诊断证明和费用票据,享受公众责任险小额快速理赔。“先返程后理赔,行程未受影响。”邓女士说。该险种覆盖武隆仙女山、白马山、芙蓉洞等热门景点,游客购票即享保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们督促保险公司优化服务,针对常见小额人伤案件建立专项快处机制,客户可线上理赔,无需现场等待,提升效率。”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解释,公众责任险主要赔付景区过失所致的损失,但赔付额度取决于责任分摊。若游客自身投保意外险或旅行险,保障将更全面充足。
部分跟团游客误以为团费所含保险已足够。张稚骞指出,多数旅行团附加险在保额和责任范围上可能不足,如增值服务(异地就医陪诊、用药服务)覆盖不全。他建议消费者自主配置综合型旅游意外险以弥补缺口。此外,今年长途旅行和出境游投保量上升,他特别强调:“这类游客应重视转运救援服务,防范遇险受困或高额救援费用风险。”
专家:结(直肠癌可防可治关键是窗)口期做这个检查广州7月28日电(记者蔡敏婕)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结直肠外科五区副主任蔡泽荣日前指出,尽管结直肠癌发病率居高不下且早期多无明显征兆,但它是少数能够有效预防和治愈的消化道恶性肿瘤。从息肉发展为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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