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上半年进出口规模创{历史同期新高 }同比增33%
深圳海关于7月21日对外披露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该市外贸表现亮眼,累计进出口总值达2.88万亿元人民币,刷新历史同期纪录,同比增幅高达33%。其中,出口额达到1.51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5%;进口额则为1.37万亿元,同比激增59.8%。
从贸易结构观察,上半年深圳以一般贸易方式完成的进出口额为1.48万亿元,同比增长24.4%,占全市外贸总值的51.4%,继续扮演主力角色。与此同时,保税物流渠道进出口额攀升至8740.9亿元,同比大涨50.2%,贡献了30.4%的份额;加工贸易进出口则录得5159.8亿元,同比增长35.3%,占比17.9%。
外贸主体活力持续增强,上半年民营企业表现尤为抢眼,其进出口总额达到2.12万亿元,同比猛增40.4%,在全市外贸中占据73.6%的比重,并带动整体外贸增长28.2个百分点。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同期进出口额为7153.2亿元,同比增长27.1%,占比24.8%。
市场开拓步伐稳健,上半年深圳与全球前十大贸易伙伴的进出口合计金额达2.25万亿元,同比增长35.1%,占整体贸易的78.1%。在这份名单中,中国香港地区、东盟和中国台湾地区稳居前三,分别实现进出口额5636.1亿元、4262.9亿元和2781亿元,同比增幅依次为67%、19%和10.4%。同时,深圳对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瑞士、印度及澳大利亚的进出口也呈现出强劲增长态势,同比增速分别达到17.4%、12.4%、85.8%、35.9%、521%、20.1%和77.9%。
“(三伏贴”开贴 趁热“拔掉”这些病根)
炎炎夏日,7月15日伴随着入伏的到来,长达40天的“超长待机”三伏时节正式拉开帷幕,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的三伏贴服务也于当日全面启动,儿科、呼吸科等候诊区人头攒动,前来贴敷的市民络绎不绝。
“伏天正值一年中阳气最为充沛的时段,也是中医倡导‘冬病夏治’理念的绝佳契机。”该院门诊部副主任姜志辉表示,这一疗法根植于《黄帝内经》中“春夏养阳,秋冬养阴”的古老智慧。借助盛夏自然界阳气鼎盛、人体毛孔舒张的天然条件,采用温阳散寒、扶正固本之法,助推体内阳气升发,清除潜藏寒邪,进而对冬季易发的虚寒病症起到预防和治疗作用。
据该院呼吸科副主任医师孟广松介绍,医院自主研制的温阳化痰穴贴已在临床实践中应用超过十年,且连续多年被指定为北京市冬病夏治三伏贴专项工作用药,深受患者信赖。这款穴贴以温阳散寒、健脾化痰为核心功效,尤其针对罹患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受反复咳嗽、咳痰、喘息困扰的人群。贴敷期间,饮食上应避免生冷、油腻、辛辣及油炸食品;生活起居则需严防风寒侵扰,避免淋雨涉水,切忌贪凉直吹空调或风扇。
值得注意的是,三伏贴并非适用于所有人群。若个体属于实热体质,比如体格健硕、常发咽喉肿痛、面色潮红目赤、咳出黄稠黏痰、大便干燥等症状,贴敷反而可能“助长火势”。此外,正处于发热期、皮肤有破损或严重过敏者,以及孕妇和两岁以下幼童,同样应避免使用。
姜志辉进一步阐释,“冬病夏治”远不止三伏贴一种手段,而是一项“顺应时节、辨证施治、内外兼顾、防治一体”的综合工程。医院已整合呼吸、心血管、妇科、儿科等八大科室资源,融合内服中药、中医特色疗法及院内专方制剂,构建起覆盖全过程的健康管理体系。
谈及妇科领域的应用,该院妇科副主任医师郭婧指出,诸如穴位贴敷、中药膏摩、耳穴压丸、皮内针等外治手段,常与内服汤药及院内制剂联合运用,在冬病夏治中实现多管齐下的疗效。
针对困扰众多中老年人的膝关节炎问题,针灸科主任医师付渊博分析,此症属中医“痹证”范畴,多由寒湿入侵、肝肾亏虚、气滞血瘀引发,而夏季正是驱散阴寒、优化关节机能的良机。针灸科采用火针、温针灸配合中药综合干预,能够温通经络、祛湿散寒。其中,火针兼具热力、通络与补益三重作用,凸显临床优势;温针灸则将针刺与艾灸巧妙融合,患者反馈成效显著。对于病情顽固者,科室还结合中药内服与外敷,实现辨病与辨证交融、针灸与药物并用,提供涵盖疼痛缓解至长期康复的全程方案。
该院儿科副主任医师丁丹丹透露,儿科针对儿童群体频发的反复呼吸道感染和小儿哮喘两类虚寒性疾病,特别研发了专属三伏贴,选用性质温热的药材配方,敷贴于人体阳气汇聚的督脉、膀胱经等背部穴位,旨在温养脏腑、增益阳气,同时驱散内蕴寒湿、化解痰饮,从而拔除哮喘及反复呼吸道感染的病根。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深圳上半年进出口规模创{历史同期新高}同比增33%深圳海关于7月21日对外披露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该市外贸表现亮眼,累计进出口总值达2.88万亿元人民币,刷新历史同期纪录,同比增幅高达33%。其中,出口额达到1.51万亿元,较上年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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