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健康丨被指贿赂医生{、违规收集患者数据,科伦博泰陷“举报}门”
北京7月29日电(记者赵方园)当日,一封针对科伦博泰及其关联人员涉嫌商业贿赂的举报信在市场上流传开来,引发广泛关注。举报内容显示,为提升药品竞争力及扩大销售规模,科伦博泰涉嫌采取多种隐蔽手段,向医务工作者输送不当利益。
举报文件称,该公司主打产品芦康沙妥珠单抗——2025年终端定价为每支9399元——涉嫌每支向相关医务人员支付900至2000元不等的回扣。相关款项疑似借助虚开餐饮、交通及会议发票的方式,从公司财务账目中套取资金,再以现金形态分发。
此外,举报信还指控该药企借助基金会名义实施定向资助。报道指出,科伦博泰与河南阳光医疗健康发展基金会、北京大地医疗慈善基金会等机构签订所谓的学术会议劳务协议,向特定临床科室负责人输送劳务费用,累计金额据称突破800万元。文件中具体点名了数家三级甲等医院的科室主任,涉及金额从单次学术会议20万元到年度总额逾100万元不等,并特别提到部分款项以现金形式交付。
关于会议劳务费的指控,举报材料透露,该企业频繁举办线上与线下学术活动,涉嫌通过伪造签到记录、篡改会议照片、重播过往录像等手法虚报费用,并向参会医生支付远超行业常规水平的“讲课费”或“讨论费”。举报还列举了若干贵重礼品赠送案例,例如在2025年至2026年初期间,向多位知名三甲医院科室负责人馈赠科比签名球衣、茅台酒、华为最新款折叠屏手机及购物卡等,旨在维持密切的客情纽带。
除商业贿赂的指控外,该举报信亦反映医药代表在遵守医疗规范和数据安全方面存在严重疏漏。文件声称,相关代表无视《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的明文规定,擅自查看医生办公电脑,非法收集及汇总患者诊疗信息,并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绕过医生,直接与患者私下沟通。中新健康曾多次尝试联系涉事医药代表,但截至发稿时未获任何回应。科伦博泰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询问时表示,目前尚无官方正式表态。
根据界面新闻同日报道,科伦博泰方面回应称,举报信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公司将进一步核实举报人身份,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血液基因检测让九成早《期胰腺癌“现形》”
科技日报北京7月21日电(记者刘霞)日本金泽大学的科研团队近日研发出一种名为“Panregza”的革命性血液基因筛查技术,该技术能够以高达90%的准确率捕捉到早期胰腺癌的踪迹,为显著改善患者生存预后开辟了新路径。这项突破性成果已在最新一期的《科学报告》期刊上发表。
胰腺癌因其极高的致命性而被医学界誉为“癌症之王”,堪称恶性肿瘤中最具威胁性的类型。根据日本国家癌症中心的统计数据,这种疾病的五年相对存活率仅为8.5%。根治的可能性几乎完全依赖于早期诊断和及时的外科手术干预。然而,早期胰腺癌的侦测极为困难,在已确诊的病例中,处于早期阶段的仅占2%至3%,这正是患者预后普遍不佳的核心症结所在。为了突破这一临床瓶颈,医学界亟需一种非侵入性、操作简便的诊断工具,尤其是能够灵敏识别早期病变的血液标记物。
研究团队先前的研究发现,胰腺癌患者外周血中的基因表达谱与健康个体存在显著差异。基于这一观察,他们巧妙地将外周血基因表达特征与血清肿瘤标志物CA19-9的检测相结合,成功开发出这一创新的诊断模型。尽管该方法的有效性在晚期癌症中已得到验证,但其对早期病变的探测能力此前一直缺乏有力证据。
为了验证这一点,研究人员精心设计了一项试验,招募了10名处于0至I期的胰腺癌患者以及104名健康志愿者作为对照组,全面评估了外周血基因表达、CA19-9水平及两者联合应用的诊断性能。研究结果令人振奋,为胰腺癌的早期筛查和精准治疗带来了新的曙光。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中新健康丨被指贿赂医生{、违规收集患者数据,科伦博泰陷“举报}门”北京7月29日电(记者赵方园)当日,一封针对科伦博泰及其关联人员涉嫌商业贿赂的举报信在市场上流传开来,引发广泛关注。举报内容显示,为提升药品竞争力及扩大销售规模,科伦博泰涉嫌
句子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