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饮食(调整干预)衰老?听专家说
中新网上海7月15日电 (陈静 瞿乃婴)民间素来流传“千金难买老来瘦”的说法,然而在医学界看来,这种观念却隐藏着不容忽视的健康风险。肌少症,这一与年龄密切相关的退行性疾病,正在悄然威胁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其引发的跌倒、骨折、行动不便等问题,远比人们想象中更为严重。上海市临床营养科专家吴江主任医师于15日向记者指出,随着年岁渐长,人体内蛋白质合成效率持续下降,若日常三餐中蛋白摄入不均衡或总量无法满足机体所需,身体便会自行分解肌肉组织来维持基本供能,长此以往,四肢纤细无力、步态拖沓缓慢、上下楼梯气喘吁吁等早期信号便逐渐浮出水面。
针对肌少症的预防与干预,吴江提出饮食与运动必须双管齐下、协同发力。她建议,每日饮食应确保摄入约500毫升奶制品、一枚完整鸡蛋,以及相当于两至三掌心份量的鱼虾或瘦肉。更重要的是,这些富含优质蛋白的食物应当科学合理地分配到早、中、晚三餐之中,而非集中在一顿大快朵颐,尤其要摒弃那种午餐大鱼大肉、晚餐清淡寡素的传统习惯。在运动层面,吴江推荐民众居家即可完成的抗阻训练,如靠墙静蹲、坐位抬腿、举哑铃、拉弹力带等,同时每周还应搭配快走、游泳等有氧运动,双轨并行,既强健肌肉力量,又提升心肺耐力,最终实现健康老龄化的目标。
同日,记者从活动主办方获悉,在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上海市爱卫办与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联合主办的“全民提素养人人享健康”上海健康大讲堂上,吴江还向公众传授了两个简便易行的自测方法,用以初步评估自身肌肉储备状况:其一,将大拇指与食指合拢,环绕小腿最粗的位置,若手指轻松环住甚至有所重叠,则提示肌肉量可能不足;其二,使用皮尺精确测量小腿围度,男性若小于34厘米、女性若小于33厘米,同样发出肌肉量告急的信号。
谈及全球健康长寿的奥秘,吴江介绍,国际学术界对被称为“蓝区”的长寿地区进行了长达数十年的追踪调研,最终得出高度一致的结论:均衡多样的膳食结构、规律适度的身体活动、稳定频繁的社交互动以及平和从容的心理状态,是支撑人们走向健康长寿的四大核心基石。针对大众普遍关注的延缓衰老议题,吴江明确指出:“饮食调整是干预衰老过程中成本最低、效果最为稳固的核心手段。”她援引一项权威国际研究成果称,受试者在接受为期8周的标准化饮食、作息及运动综合干预后,与衰老相关的多项生物指标获得显著改善,其平均生物学年龄可年轻4.6岁,部分个案的逆转幅度甚至高达11岁,这一数据无疑为科学抗衰提供了有力佐证。
在主食选择方面,吴江提醒,长期单一依赖精制白米存在一定健康隐患,杂粮在每日主食中的占比控制在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之间最为理想。然而,她也特别强调,一味追求粗粮并非明智之举,尤其是对于体质偏瘦弱、消化功能减退的老年人而言,过量摄入粗粮会导致大量膳食纤维干扰铁、钙等关键营养素的吸收效率,反而加剧体虚乏力、肠胃胀气等不适症状。至于蔬菜的挑选同样蕴含学问,各类深绿色、橙红色的果蔬富含花青素、类胡萝卜素等天然抗氧化成分,若能坚持每日足量摄入,不仅能有效延缓细胞老化进程,还能减轻体内炎症损伤。此外,鱼肉、鸡蛋、奶及奶制品以及豆制品中所富含的支链氨基酸,是维持肌肉正常合成、保护内脏器官功能不可或缺的重要营养来源。
在此次健康讲堂活动中,吴江还深入浅出地讲解了MIND健脑饮食的具体操作标准,并清晰划分了日常生活中的“宜吃清单”与“限制清单”。她指出,民众应当足量摄取绿叶蔬菜、新鲜水果、坚果、豆类、禽肉以及深海鱼类,每周适量食用蓝莓、桑葚等富含花青素的浆果类食物。与此同时,黄油、奶酪、红肉、油炸食品及精致糕点甜食的摄入频次与总量则需要严格把控。她坚信,长期坚持这一饮食结构,能够稳步延缓大脑的退行性变化,守护老年人晚年的思维清晰度与认知功能。
针对夏季常见的“疰夏”现象,上海中医药大学孙丽红副教授在活动中解释称,这主要源于人体长期处于“湿热交蒸”的环境之中,典型表现包括食欲明显减退、莫名出现低热、稍一活动便大汗淋漓、精神萎靡不振、心烦胸闷、大便黏腻不爽,甚至伴有体重轻微下降等症状。孙丽红还从中医养生角度出发,推荐苦瓜、芹菜、荷叶、莴笋、茼蒿等苦味食材入菜,因其具有“泄暑热、燥湿邪”之功效,但她也特别提醒,苦味之品大多属性寒凉,患有慢性胃炎或长期脾胃虚弱的人群不宜长期大量食用,以免伤及脾胃阳气。按照中医“五色养心”的理论,红豆、枸杞、樱桃、西红柿等红色食材具有入心养血的功效,适合夏季日常搭配食用,有助于缓解暑热所导致的气血亏虚、头晕乏力等不适。
夏季炎热的天气还容易诱发心火与肝火同步亢盛,临床表现为舌尖红赤、口舌生疮、牙龈肿痛、小便赤热、晨起口苦以及遇事急躁易怒等。对于这类症状,孙丽红推荐了数款性质温和的清心代茶饮:淡竹叶与少量莲子心搭配冲泡,可有效缓解夏季心烦意乱、口腔溃疡等问题;而菊花与决明子同煮代茶饮用,则能清泻肝火、改善大便干结的困扰。这些简便实用的中医调养方法,为民众安然度夏提供了丰富的健康选择。
从“河长《制”到“河湖长制” 浙江新规护航幸福》河湖
中新网杭州7月31日电 (钱晨菲)在7月28日至31日期间,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杭州举行,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举旨在为进一步深化综合治水、打造人民满意的幸福河湖奠定坚实的法治保障。新版规定定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生效,届时原有《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将同步废止。
回溯至2017年,浙江率先在全国范围内颁布实施了《浙江省河长制规定》,这一开创性立法精准划分了各级河长的权责范畴,系统构建了河长制的运行架构,使得河长履职从此具备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操作准则。自该法规落地以来,浙江水生态面貌焕然一新,其成功经验也为全国同类立法实践提供了宝贵借鉴。
近年来,伴随国家在河湖治理与保护领域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及修订,加之治水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与新需求,浙江积极推动原有河长制规定实现全面升级与迭代。
此番推出的《规定》紧密结合浙江本地水域特色,将江河、溪流、人工水道、湖泊、水库、山塘,以及列入河湖名录的池塘、塘坝等各类水体,均统一纳入治理与监管范围。
《规定》构建了四级总河长与五级河湖长的立体责任体系。具体而言,浙江将分别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总河长,总河长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河湖长制的首要责任人,须由同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与此同时,还将在省、市、县、乡、村五个层级全面设立河湖长,实现管理触角的全覆盖。
权责边界清晰、问题闭环处理构成了新规的一大突出特色。依照《规定》,各级河湖长需严格遵循国家和省级层面确定的巡查周期与巡查事项,对责任范围内的河湖展开常态化巡查。巡查重点涵盖水面保洁状况、水体污染情况、藻类及水葫芦等水生生物的生长态势、堤坝及绿道与亲水平台等设施的维护保养,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河湖生态环境和水利安全的各类情形。此外,《规定》还积极倡导乡级和村级河湖长借助无人机航拍、视频监控等现代化科技手段,进一步提升巡查工作的效率与精准度。
为持续拓宽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规定》明确要求各级河湖长名单必须向社会公开。在河湖沿岸的醒目位置,应设立河湖长公示牌,详细载明河湖长姓名与职务、监督联系电话、河湖名称、河湖长度或面积、河湖长具体职责、治理目标及保护要求等核心信息。上述内容也可通过二维码等多种电子方式同步展示,方便公众随时查询与监督。
(9月1日起,《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该局已于2026年7月27日正式审议通过《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并确定自同年9月1日起全面落地执行。以下为该办法的完整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创作进一步繁荣,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新兴大众文艺形式蓬勃发展,规范并引导微短剧市场健康有序前行,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界定的微短剧,系指单集播放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拥有清晰明确的主题导向、连续完整的叙事脉络以及鲜明突出的人物设定的剧集作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助互联网站、各类应用程序及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与专属板块、互联网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多种传播渠道,面向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台式机、公共电子显示屏、智能穿戴设备及车载终端等接收载体,向公众传播的微短剧内容,均须遵循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微短剧的策划制作与上线播出,必须恪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其内容导向应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风向及价值取向,秉持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宗旨,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力求社会价值与经济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应尊重原创精神,强化版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全国微短剧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总体发展蓝图与管理政策,协调推进内容建设、行业治理、产业壮大与安全监管等各项工作,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引导与播出调控,致力于营造守正创新、积极向上、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助推微短剧领域实现规范与繁荣的同步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微短剧的管理事务,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区域内微短剧的产业发展与日常监督。
第五条 依据投资规模及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并分别实行备案公示及发行许可制度。一类微短剧是指投资体量较大,或核心情节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安、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作品;二类微短剧指投资规模相对适中且属于普通题材的作品;三类微短剧则指投资额度较低且为普通题材的作品。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并视行业现实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国家积极鼓励微短剧在艺术形式、传播手段、前沿技术运用及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同时倡导并支持广大民众投身微短剧创作,充分激发这一互联网时代新兴大众文艺形态的创造潜能与活力。对优秀微短剧的创作与播出给予肯定与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为创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协助;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须为重点扶持项目的顺利上线播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深度交融,催生全新的应用场景、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切实发挥微短剧赋能百行千业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的创作生产与全球传播,为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国内微短剧制作创造便利条件,推动优秀作品实现境内外同步发行。同时,鼓励行业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交流协作,促进中外文明互学互鉴。
第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评奖评优的相关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微短剧作品以及为推动行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尊重创作、珍视创意的社会风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微短剧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与微短剧相关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从事微短剧活动的相关主体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其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的综合能力。国家鼓励行业探索创新的著作权服务模式,并协同相关部门健全微短剧版权保护体系。
第十一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团体应依据自身章程,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须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二类微短剧可参照此制度执行。制作机构在启动一类微短剧拍摄前,应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进行备案公示,并承担全国一类微短剧拍摄制作的公示工作。总局亦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实施针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的备案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备案,一类微短剧经审核后报请总局公示,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实施细则可由地方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须遵循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内在规律。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应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须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涉及特殊题材,认为有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收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或直接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等信息。
第十五条 若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必须严格依照备案内容进行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若已公示的一类微短剧需变更主要人物设定或整体故事走向,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若变更剧名或制作机构,则须向原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拍摄制作完成后的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及发行许可。经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审查职责,完成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的编号规则亦由总局统一制定。凡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批准文件,或未经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播出,亦不得参与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制作的一类、二类微短剧,并可委托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代为审核。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申报的一类、二类微短剧的审核,以及受总局委托对直接申报机构相关剧目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时,申请机构须向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一类微短剧报审表》;(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三)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均符合审核要求的完整样片;(四)片头、片尾及歌曲字幕表;(五)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制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一类微短剧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环节耗时十日。准予许可的,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修改,应将具体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修改完成后允许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 已向某一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报审核但尚未取得发行许可或未获批准的送审机构,不得将同一剧目转投其他主管部门另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有权作出责令修改、暂停播出或禁止发行、推广、评优评奖、参与国际交流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一类微短剧《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管理,并鼓励地方依据实际状况,优化审核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升审批效率。
如何饮食(调整干预)衰老?听专家说中新网上海7月15日电(陈静瞿乃婴)民间素来流传“千金难买老来瘦”的说法,然而在医学界看来,这种观念却隐藏着不容忽视的健康风险。肌少症,这一与年龄密切相关的退行性疾病,正在悄然威胁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其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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