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洪任自然资源部党》组书记
据自然资源部官网7月30日发布的消息,当天下午,中央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亲临自然资源部领导干部会议现场,正式对外宣布一项重要人事任命:经中央研究决定,刘国洪同志被委以重任,出任自然资源部党组书记一职。此番人事调整,标志着自然资源部领导层迎来新气象,刘国洪同志将肩负起引领部门工作的新使命。
中新健康|中国胃癌治{疗迎来里程碑式突}破
北京7月17日电(记者赵方园)在近日召开的“第一届胃癌围术期免疫治疗创新大会”上,北京大学肿瘤医院消化肿瘤内科主任沈琳透露,到2030年总体癌症五年生存率达到46.6%的战略目标,胃癌领域的进展将不再成为短板。这一表态令在场与会者备受鼓舞。
放眼各类恶性肿瘤,乳腺癌的五年生存率已突破90%,血液肿瘤亦超过50%,而胃癌的生存数据长期徘徊在较低区间。根据国家癌症中心最新统计,我国每年新增胃癌病例逾35万,在全部恶性肿瘤中高居第五位;每年因胃癌离世的患者超过26万,位列恶性肿瘤死因第三。令人忧虑的是,绝大多数患者在初诊时便已进入中晚期阶段,超过七成的确诊病例一经发现即处于进展期,即便接受了根治性手术,术后复发概率仍高达40%至70%。
对于可切除的胃癌病例,根治性手术始终是核心治疗路径。然而,手术仅能移除肉眼可见的肿瘤组织,体内潜藏的微小病灶却可能埋下日后复发的隐患。正因如此,围术期治疗愈发受到临床关注——这种覆盖手术前后的系统性治疗策略,既可在术前促使肿瘤缩小,又能在术后清除残余风险,从而为患者争取最大的治愈可能。
遗憾的是,长期以来,国内胃癌临床实践多以国际指南为蓝本。“十多年前,我们的治疗方案几乎完全照搬国际标准,缺乏基于中国患者特征的循证研究。但中国胃癌患者占全球总数的45%以上——我们不能永远甘做‘跟随者’。”沈琳如是说。北京大学国际医院陈凛教授亦强调:“胃癌在我国属高发恶性肿瘤,近年来该领域治疗革新与临床突破令人振奋。然而,进展期胃癌术后的复发转移率依旧居高不下,挑战依然严峻。”
这一局面在今年迎来转折点。今年6月,在美国临床肿瘤学会(ASCO)年会上,沈琳公布了名为ASTRUM-006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III期多中心研究结果,相关成果同步发表于国际顶级期刊《柳叶刀》。最新一版《CSCO胃癌诊疗指南(2026版)》也已将这一创新方案收录其中。依托ASTRUM-006的突破性发现,斯鲁利单抗于今年6月在中国获批胃癌围术期适应症,由此成为全球首个且唯一获此适应症批准的抗PD-1单抗药物。
沈琳解释,该研究采用了“术前联合用药、术后维持治疗”的革新策略——术前以免疫联合化疗实施新辅助治疗,术后则改用免疫单药进行辅助治疗,真正实现了“去化疗”目标。“这一成果让术后‘去化疗’从愿景变为现实:患者的生存质量显著提升,治愈希望也随之增大。”
此次突破填补了中国胃癌围术期免疫治疗缺乏本土化高级别循证证据的空白,同时也标志着胃癌治疗理念的深刻转型。天津医科大学肿瘤医院梁寒教授指出:“2026年,中国胃癌围术期治疗正式跨入免疫治疗时代——从单纯手术到围术期化疗,再到免疫联合治疗,五年生存率有望实现质的飞跃。随着围术期新适应症的获批,期盼免疫治疗能够规范落地,切实推动局部进展期胃癌的诊疗水平提升,为‘健康中国2030’目标的实现添砖加瓦。”
遭遇《隐蔽用工别慌!法官教你戳破“》甩锅”套路
在北京市房山区,一场关于“隐形雇主”与劳动权益的司法前沿交锋引发关注。部分企业利用合同名称的巧妙转换、管理链条的层层嵌套,试图将劳动关系的责任“甩锅”给模糊地带。面对这样的隐蔽用工现象,劳动者是否还能有效维权?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举行了一场专题新闻通报会,聚焦隐蔽用工类劳动争议的审理现状,并发布了典型案例。据《工人日报》报道,近年来该院受理的相关案件多集中在即时配送、网约出行、快递物流等新兴业态。
新闻发言人指出,一些用人单位通过缔结五花八门的协议、构建多级用工框架,将本应属于劳动法的雇佣关系精心装扮成承揽、外包或合作等民事法律关系,使得劳动者在维权之初便陷入迷茫——究竟谁是真正的雇主?该向谁主张权利?对此,法院坚持实质性审查原则,重点探究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了支配性的劳动管理。从审判结果来看,确认劳动关系或判定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形占据主流。
在发布会上,燕山人民法庭庭长针对这批典型案例,剖析了隐蔽用工的常见“套路”,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第一类情形被形象地称为“自己管人、外包发钱”。2023年3月,暴某经某快递站点工作人员安排,以快递公司员工名义注册了外卖平台APP,从此担任骑手。公司为他配发了电动车和统一工装,日常调度与考勤均由公司负责,但双方既未签署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一次配送途中的车祸,让工伤认定陷入争议。暴某于2024年2月离职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调查发现,快递公司与一家管理公司签有《业务外包合同》,外包费用由佣金、管理服务费、税费及返费等构成,其中管理服务费竟为零元。暴某通过平台接单,报酬由管理公司代发,但资金源头却指向快递公司。在平台显示中,暴某的身份明确为快递公司员工。法院认为,暴某所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快递公司的业务范畴,站点站长通过微信群对其进行了实质性的工作监督和考勤管理,双方关系表现出强烈的人格从属性。至于管理公司发放报酬,证据表明其仅代发工资。合同对价低、履行过程异常,明显有规避劳动关系、转嫁经营风险的嫌疑,该风险不应由劳动者承担。据此,法院认定暴某与管理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管理关系,快递公司以《业务外包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抗辩不被采纳,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法律不会容忍借“自己管人、外包发钱”之名行规避法定责任之实。用人单位若企图以此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或承担工伤赔偿等义务,不仅徒劳无功,反而可能招致更重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负担。
第二类情形则是“以承揽合同行用工之实”。自2021年7月起,于某在某配送站担任骑手,为A公司提供商超商品配送服务。2023年底,A公司撤出该站点,由B公司接手,于某随之被解绑并与B公司绑定,由此与A公司产生劳动争议。于某坚称自己是A公司员工,而A公司则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出示了《项目转包协议》,声称于某系以个体工商户身份承包配送业务,工资经由第三方平台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均具备法定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于某的配送工作构成A公司业务的一部分。虽然工资按单量计算,但A公司对骑手进行排班、控制接单量,甚至单独派单,显然实施了管理行为。据此,法院判定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条件,确认劳动关系存在。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通过要求劳动者签署承揽或合作协议来“去劳动关系化”,在司法实践中难逃穿透式审查。只要用工实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即使披着承揽协议的外衣,也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类情形为“名为外包实为派遣”。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安排至乙公司担任销售员。甲、乙两公司间有《劳务外包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派驻人员从事营销项目。因乙公司将李某退回,甲公司随即以严重违反制度为由解除合同。李某申请仲裁后起诉甲公司。
法院指出,尽管李某与甲公司签有合同,但其在乙公司工作场所接受乙公司的管理、指挥,且工资、福利由乙公司确认和结算,这暴露出两公司间是典型的假外包、真派遣关系。乙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约定程序处罚并退回李某,因此其以违纪为由退回的行为缺乏依据。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盲目依赖退回决定解除劳动关系,于法不合,最终被判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官建议,企业必须厘清外包与派遣的界限,不可借外包协议掩盖真实用工关系。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后,派遣单位应独立审查解除条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决定,而不能机械跟随用工单位的“退回”指令。
刘国《洪任自然资源部党》组书记据自然资源部官网7月30日发布的消息,当天下午,中央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亲临自然资源部领导干部会议现场,正式对外宣布一项重要人事任命:经中央研究决定,刘国洪同志被委以重任,出任自然资源部党组书记一职。此番人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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